法院“执行难”,使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了“空判”“空调”“法律白条”,是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严重损害国家司法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相关生产要素的再利用和再分配,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破产程序大概可以分为五个程序:开始程序、宣告程序、进行程序、终结程序和复权程序。本文主要从开始程序,包括破产原因、破产申请和破产受理等方面阐述我国破产相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程序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无力偿还债务的程序制度,包括三种程序: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其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清算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目的是企业注销。
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能够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也是法院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的实质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二是不能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是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具体认定要点如下:
破产原因 |
认定要点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下列情形同时存在:①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②债务履行期已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只针对债务人本身,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不影响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 (2)“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 (3)出现该类破产原因,或重整、或和解、或清算。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如上。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下情形可以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产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出现该类破产原因,或重整、或和解、或清算。 |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
(1)是指虽然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经出现经营危机。 (2)出现该类破产原因,仅能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
三、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行为,共有四种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是“出现破产原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但是,债务人没有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不影响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可以在案件受理后补交。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且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在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破产受理之后称之为“破产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严格于其他申请主体,因为债务人清楚自身的经营状况。
(二)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和清算,不能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情况;
(3)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
债权人作为外部人,只能知道现实的、外观的状况,无法或者很难证明债务人的内部情况,因此债权人不需要证明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
2.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须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三)清算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义务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唯一选择。
(四)出资人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根据上述规定,出资人不得直接申请企业破产,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出资人可以申请程序转换,即“清算转重整”:
(1)初始程序是债权人启动的;
(2)初始程序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
(4)出资额占到注册资本10%以上;
(5)破产清算程序只能转破产重整程序。
四、破产程序审查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其流程如下:

(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3)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4)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15日;
(5)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6)如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权人,并说明理由,债权人对不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其流程如下图: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15日;
(3)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如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并说明理由,债务人对不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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