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2)逃避债务;
(3)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是慎用,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是合理限定责任主体,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三是个案认定,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仅及于该案当事人,不适用于其后判决;
四是综合判断,强调对此类案件需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
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①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②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③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④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⑤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一是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三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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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要并未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明确,可能如BrunSwickCorp.v.Waxman案中判词所述“撇开控制、工具、代理、公司实体这些华丽辞藻,归根结底,就是为了公平而责令个人承担责任”,公司经营活动不断发展变化,需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不一而足,列举式的要件概括虽易统一把握但难免有所遗漏,所以从公平的目的论本身去把握此问题。
[2]值得注意的是,纪要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规定的较为模糊,态度上似不支持将“资本显著不足”单独认定为一种可判定“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
[3]如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
[4]如上海瀚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执异25号。
[5]深圳长城燃料物资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矿业有限公司等与董某某、孟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