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综合21世纪经济报道并梳理
银登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实现了业务全流程的管理,强调了公开竞价与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确保了风险管理覆盖业务全流程。
“银登中心研究开发的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系统具备不良贷款登记、挂牌、竞价、信息披露等核心功能,能够满足试点业务开展需要。该系统已于近期成功上线运行。”上述银登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
《规则》所称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是指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以及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业务。
《规则》显示,按照监管要求,银登中心为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产登记、项目挂牌、公开竞价、信息披露、协议签署和资金支付等服务与系统支持。银登中心不对相关资产价值、风险作出任何评价、判断或保证。
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在银登中心开立账户。出让方应及时通过银登中心发布不良贷款转让公告。转让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基本信息、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要求、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规则》还明确提出,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中,不得存在:在转让协议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至于不良资产转让的收费标准,银登中心表示另行规定通知。
不良资产头条为大家梳理了业务操作流程及公开竞价、信息披露的要点
▍转让范围要点
下列机构可以作为出让方:
(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
经总行(总公司)授权同意,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出让方。
下列机构可以作为受让方: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四)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
经总公司授权同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受让方。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让方的,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
下列不良贷款可以转让:
(一)对公不良贷款,包括出让方在经营中形成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对公贷款。
(二)个人不良贷款,包括出让方在经营中形成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等个人贷款。
(三)监管部门同意转让的其他不良贷款。
▍ 业务流程及公开竞价要点
1、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在银登中心开立账户。
2、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出让方应向银登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资产登记。
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包括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说明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已履行内部决策的证明文件、转让协议文本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登记是出让方对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不良贷款所作的一般性描述,登记内容包括项目信息、不良贷款要素信息和相关文本材料。银登中心按照监管要求对资产登记信息和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配发唯一的项目编号和资产代码;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不予登记。
3、出让方应及时通过银登中心发布不良贷款转让公告。转让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基本信息、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要求、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资产登记完成后,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在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挂牌,向市场展示。
5、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出让方要求,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向出让方提交报名申请,并由出让方在系统内进行确认。
6、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开展公开竞价,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1个工作日完成竞价条件设置。
出让方采用一次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在竞价时间内完成一次性报价,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唯一最高价。
出让方采用多轮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在竞价时间内进行多次递增报价,根据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唯一最高价。
7、若唯一最高价不低于出让方设置的保留价,则竞价成功,银登中心据此为交易双方出具公开竞价确认书。
竞价不成功的,出让方可选择重新挂牌。
8、对于挂牌展示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交易双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对协议转让结果进行确认,银登中心据此为交易双方出具协议转让确认书。交易双方应对协议转让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9、交易双方应在公开竞价确认书或协议转让确认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贷款转让协议签署。
10、不良贷款转让后,仍属于信贷业务范围的,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征信权责自不良贷款转让之日起,由原出让方转至受让方履行。原出让方仍需对转让前的征信工作负责。原出让方与受让方要做好工作衔接,保障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受让方需要原出让方协助的,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在转让协议中约定。
▍风险管理要点
1、出让方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关于不良贷款转让的内部管理规定,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专项审计机制,加强内部约束,严格控制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不良贷款转让前,出让方应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制定转让方案,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确保拟转让的不良贷款符合监管要求。
2、受让方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转让及处置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加强不良贷款处置人才队伍建设。
受让方应建立不良贷款的催收、投诉处理机制。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对于受让的对公不良贷款,受让方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对于批量收购的个人不良贷款,受让方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未经允许不得再次对外转让。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为、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3、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工作,科学评估资产价值和风险,独立进行决策。出让方应为受让方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
4、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出让方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等相关法律权利,不得擅自放弃与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
5、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转让协议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
(二)虛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
(三)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
(四)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进入公众号留言『银登』获取文件全文
E N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