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不同意相同作用机理的农药有效成分混配,经试验或有资料证交互抗性风险低、混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如2甲4氯异辛酯和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混配制剂防治小麦田一年生阔叶杂草,现有资料无法证明杂草对上述两种药剂不存在交互抗性,故不能混配登记;咪鲜胺与戊唑醇申请防治水稻恶苗病,咪鲜胺与戊唑醇均为甾醇生物合成抑制剂,相同作用机理的农药不能混配;丙硫菌唑与戊唑醇混配制剂申请防治小麦赤霉病,虽丙硫菌唑与戊唑醇属于作用机理相同的农药,但鉴于丙硫菌唑与戊唑醇对小麦赤霉病仅存在较弱的交互抗性,且两种有效成分的混配制剂己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大量应用,没有产生明显交互抗性的报道,故可以登记。
2、杀虫剂混配各有效成分对靶标对象都应有效。
3、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5号中“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用混配制剂,与己登记相近配比的产品相比,原则上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不小于1”,A/B或B/A任一不小于1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