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仲裁大咖谈》第二期精彩开讲。本期节目以“中国仲裁国际化的探索和思考”为主题,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涉外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黄宁宁担任主持人,特邀江苏省仲裁协会副会长、国浩南京合伙人陈发云,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北亚地区主任、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黄志瑾深度对谈。三位大咖立足实务前沿,围绕新《仲裁法》制度革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ICC新规》)修订要点、仲裁规则优化适配、仲裁机构双向开放、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等议题畅所欲言,在思想碰撞中剖析机遇与挑战,为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考与前瞻性视角。
解析新《仲裁法》核心变革
(一) 确立“仲裁地”制度,厘清实务认知误区
新《仲裁法》首次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仲裁地”概念,推动我国涉外仲裁制度进一步对接国际通行惯例,补齐制度短板。黄志瑾主任指出,“仲裁地”是衔接仲裁程序与属地立法、司法体系的核心连结点——它不仅决定准据法适用与裁决籍属,更贯穿司法协助、裁决撤销、承认与执行全流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实务中,仲裁条款常出现“仲裁地点”的约定,该约定究竟是指向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还是仅为庭审场所的“开庭地”?黄宁宁律师抛出这一行业普遍存在的困惑。对此,陈发云律师坦言,新《仲裁法》施行前,市场主体普遍对“仲裁地”的法律内涵认知不足,习惯将条款约定的“仲裁地点”视为“开庭地”。黄志瑾主任则认为,若无相反证据,为便利程序推进、维系仲裁管辖权,可倾向于将约定的“仲裁地点”推定为“仲裁地”,但该认定须取得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由于此类表述存在双重解释空间,为进一步增强条款明确性,黄宁宁律师建议,仲裁庭可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分歧,引导当事人对约定内容予以补充完善,保障仲裁程序顺利推进。
(二) 引入“临时仲裁”机制,丰富多元解纷选择
新《仲裁法》第八十二条正式引入“临时仲裁”机制,针对涉外海事纠纷、自贸试验区等特定场所内企业间的涉外纠纷开放适用,进一步完善了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体系。
“临时仲裁类似于定制高档西服。”陈发云律师以生动比喻阐释“临时仲裁”的特质:该机制下,由当事人主导组建仲裁庭,仲裁庭灵活把控程序走向,对代理律师、仲裁员的专业素养提出更高要求。他表示,随着仲裁业态持续发展,“临时仲裁”将逐步为市场主体所熟知并选用,当下有必要加快出台配套制度,为“临时仲裁”的落地实施给予支持。此外,部分仲裁机构推出了临时仲裁员名册,这一做法可能偏离制度设立初衷,其合理性仍有待商榷。
黄志瑾主任谈到,随着商事交易规模日益扩张、商事争议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临时仲裁”机制的独特价值逐步显现。涉外海事等注重程序高效性、灵活性的行业,格外青睐个性化解纷模式,而“临时仲裁”恰好契合这一的核心需求。黄宁宁律师则形象比喻,在以机构仲裁为主流的仲裁生态下,“临时仲裁”如同武器库中配备的“小众兵器”,虽非常规配备,却能在市场主体产生个性化需求时发挥独特作用。
探寻仲裁规则优化路径
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据。新《仲裁法》施行背景下,如何结合国际前沿趋势,优化本土仲裁规则,成为嘉宾热议话题。
以2026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ICC新规》为引,三位大咖展开了讨论。黄志瑾主任首先梳理了《ICC新规》四大修订亮点:一是取消《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的强制编制要求;二是优化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明确争议金额在400万美元以下的案件自动适用该程序,除非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不予适用;三是增设特快仲裁程序(highly expedited procedure),该程序无标的额限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适用;四是规范书面通讯(written communication),明确以电子方式作为默认通讯方式,当事人确有客观障碍无法使用的除外。
针对《审理范围书》的存废,嘉宾各抒己见。陈发云律师认为,《审理范围书》能够集中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提升举证质证程序效率,建议在实务中继续保留适用。黄宁宁律师补充道,《ICC新规》仅取消强制性要求,并未禁止个案自愿适用;当下已有头部仲裁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生成案情摘要,辅助梳理案件争议焦点,《ICC新规》简化流程,亦体现出仲裁行业顺应数字化浪潮的趋势。
谈及国内仲裁规则的优化方向,陈发云律师结合“临时仲裁”机制提出分类施策思路:现行仲裁规则中,经长期实践检验、契合实务需求的内容,无需大幅调整;而仲裁协会备案、仲裁机构配套服务等原仲裁规则尚未涉及的事项,则须同步修订完善,为“临时仲裁”落地实施筑牢程序根基。
解读仲裁机构双向开放要点
新《仲裁法》第八十六条明确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允许境内仲裁机构赴境外展业,同时依规开放境外机构在自贸试验区等特定场所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为仲裁机构双向开放提供法规支撑。
嘉宾基于实务经验,从不同视角解读仲裁机构双向开放要点。黄志瑾主任立足国际仲裁机构视角,指出仲裁机构本质上具有商事主体特征,开展跨境布局时,属地营商环境与机构自身发展的适配程度,是资源投放的核心考量因素。陈发云律师则立足境内仲裁机构视角,认为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能够有效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话语权与行业影响力,但入驻境外市场时,须恪守当地程序法要求,接受当地法院监督,建议提前做好理念与机制上的衔接准备。
黄宁宁律师总结道,境外机构“引进来”,首要任务是厘清主体资质与法律定位,审慎评估落地运营可行性;中国机构“走出去”,则应以专业化培训锤炼业务能力,稳步拓宽国际化发展空间。
探析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策略
中国仲裁国际化,既需要规则与机构的国际化,更离不开人才的国际化。当前,兼具国际仲裁专业素养与跨境办案实战经验的人才储备不足,革新并完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已然成为推进中国仲裁国际化进程的关键所在。
“涉外人才培养,当脚踏实地,亦要仰望星空。”黄志瑾主任提出,仲裁从业者应坚守中国法根基,树立专业自信,在跨境仲裁实践中规范适用、专业解读中国法,在中国法“走出去”的同时,推动人才“走出去”。与此同时,仲裁从业者还需精进语言交流能力、研习国际商务礼仪,更好地融入国际仲裁生态圈。
陈发云律师也分享了独到见解。他认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应跳脱纯理论教学的框架,着重强化实操培训,可依托高校实务导师授课、律协师徒传帮带等方式,向青年从业者传授实战经验。面对国籍限制规则,不必一味追求首席仲裁员席位,担任边裁同样能彰显专业价值。他解释道,在三人仲裁庭中,边裁享有独立表决权,若案件以中国法为准据法、涉及境内事实核查,深谙本土法律与商事惯例的中方边裁,其专业意见往往会对案件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