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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如何理解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泓慕财税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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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法》,对视同销售范围进行调整。本次视同销售调整核心遵循“实质课税”原则,聚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法》,对视同销售范围进行调整。本次视同销售调整核心遵循“实质课税”原则,聚焦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删减无需通过视同销售特殊规制的有偿交易情形,优化保留核心视同场景,新增特定应税情形,彻底厘清征管边界。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对外转移或者消耗、服务对外提供、无形资产对外转让等,但并未收取货币资金的对价。在这种情形下,会计核算未作收入处理,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比原政策,具体调整如下: 

 1.代销相关业务(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删除后,委托方按正常销售业务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较早一方;受托方仅就其取得的代销佣金,按“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税率计税,无需按货物销售额视同计税,有效避免双重计税,实现增值税链条精准衔接。

 2.跨县(市)机构货物移送:原政策中,统一核算纳税人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需视同销售计税;新规实施后,移送环节不再单独计税,由货物接收方对外销售时按正常销售确认纳税义务,通过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实现增值税链条闭环,简化征管流程,降低企业遵从成本。 

3.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此类业务本质为“销售+投资/分配”的合并行为,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存在股权、分红等有偿对价,符合增值税“有偿交易”的应税定义,直接按正常销售计税,无需再通过视同销售进行规制。 

4.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新法已取消“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概念,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一并入“销售服务”范畴,此类业务按货物实际用途进行涉税处理即可——用于应税项目的,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需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5.无偿提供服务(不含金融商品相关服务):对于真实无偿提供的服务(如公益服务、无商业目的的帮扶服务),因无经济利益流入,不征收增值税;若以“无偿”为名实施避税行为(如集团内无偿资金拆借、无偿房屋租赁等),税务机关可依据反避税条款核定销售额,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6.兜底条款:删除原政策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新法严格采用“正列举”方式明确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仅保留3项核心情形,消除政策执行中的模糊地带,降低企业合规不确定性。 


来源:厦门税务、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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