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原先《合同法》《物权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物之所有权的的规则不再适用,也会对破产程序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产生影响。
但无论是融资租赁的功能化,还是民法典删除了租赁物不属破产财产的规定,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上都没有剥夺出租人的所有权,也没有强制将出租人的所有权变性为担保物权。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利益?
栗学院特邀请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清算事务部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范明昆律师为大家带来《民法典视角下融资租赁中的破产实务》课程,与大家进行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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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昆,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清算事务部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一、不可逆的破产之风
二、融资租赁中的破事
三、海外追债的可行性
四、个人破产的冲击力
2月17日(周四)20: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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