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实名举报奥克斯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究竟孰是孰非,还需静待有关部门的处置。本文仅就此事件作出简单分析和相关建议。
距离今年6.18年中大促还有8天的时候,空调行业的战火已经点燃。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 空调行业看不见的滚滚硝烟
6月10日下午,空调行业的“一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对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空调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不合格的空调产品。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直以来消费者都有反馈,奥克斯的空调虽然价格便宜,但是耗电量比较大。格力对这个情况也进行了相关分析,发现了这个结果,测试的情况来看,它们的能效远远达不到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格力作为一个守法的企业,有义务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格力电器标管部负责人陈进”
4个小时后,奥克斯方面在微博平台作出公开回应,称格力的举报既不合情,亦不合理,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格力方面随即在微博平台作出回应,宣称已准备好充分证据,同时发布了8份由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四川电子检验所”)出具的针对所涉8款奥克斯空调产品的检验报告。
(▲图片来源于网络)
对此,奥克斯董事长郑坚江先生称:
“欢迎监督,共同营造民族品牌质量声誉。”
晚11时41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该举报事件发布了声明,称已注意到格力电器的举报信,已于当日下午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情况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将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法依规做出处置,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图片来源于网络)
6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亦针对该举报事件发布声明,宣称已对此事高度关注。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四川电子检验所明确表示其如实地按照规定流程来做检测,对格力电器的送检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
“合格就合格,不合格就不合格,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四川电子检验所所长张良龙”
据奥维云网的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在中国空调电商市场零售份额中,奥克斯排名第一,零售额占比26.02%,均价为2720元。
而在中国空调市场线下零售份额中,格力排名第一,市场份额为37.86%,均价为4417元。
奥克斯以其低价战术在不断瓜分格力的市场,但此次的“战火”并非两家的第一次交锋。
据有关媒体统计,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格力起诉奥克斯空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胜诉达12次之多。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曾判决奥克斯赔偿格力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600万元,创下家电行业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纪录。
根据北青报报道,格力电器曾表示自2010年至2017年期间,奥克斯通过各种不正当方式挖走格力电器300余位研发、质检等部门的核心骨干人员。
此外,美的也曾加入过“战场”。据有关媒体统计,美的起诉奥克斯空调“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胜诉达14次之多。
截至目前,浙江省、宁波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按照程序介入调查格力电器举报奥克斯空调销售不合格产品事件。
02 一招险棋
奥克斯称格力“既非消费者又非国家监管部门,其声称消费者进行举报明显不合情、不合理。”
不论格力的实名举报是否合情合理,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举报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标准化法》第35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格力有权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奥克斯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实名公开举报内容的风险较之普通举报的风险要大的多。
格力这次可以说是下了一招险棋。
一般来说,举报只需要提供相关线索即可,但若是实名公开举报内容,显然需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有确切的依据。若举报内容存在不准确的情形时,仍有侵犯商誉的民事和行政风险,甚至是刑事风险。
若格力的举报内容存在不实情形,且被证明为恶意举报,格力除了面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会面临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
“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
“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罪名解析
1.主观方面
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过失或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
2.主体要件
既可以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为单位。
3.客体要件
既侵犯了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4.客观方面
须同时实施“捏造和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的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其中,“捏造”行为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的情形,也包括添油加醋,恶意歪曲、夸大事实或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
综上,由于格力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举报信内容,若一旦举报内容被认定实失或部分实失,且系恶意举报,不论是否对奥克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格力很可能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但看待问题总是要有辨证的眼光。
换个角度思考,若格力公司的举报内容属实,奥克斯公司不仅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也将面临不小的刑事风险,很有可能如格力举报信中所提示的一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五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罪名解析
1.主观方面
必须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主体要件
既可以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为单位。
3.客体要件
侵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综上,若格力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的8款空调产品中的任意一款的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经有关部门调查和鉴定后确系不合格产品,则奥克斯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则很可能既涉嫌虚假广告罪,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伴有以虚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应认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量刑幅度视其具体销售金额而定。
无可否认的是,在这场空调行业看不见硝烟的战役中,不论结果如何,势必总会对其中一方的经营造成严重打击。
03 战场上既要有矛也要有盾
格力与奥克斯这次纠纷是一起典型且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既涉及民事侵权问题,也触碰了刑事追责问题。
商事争议解决中往往暗含了大量的刑民交叉问题,这意味着企业必须以立体的视角统筹全局,不能仅从单一法律关系出发,而是需要全方位的考虑和判断启动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所带来的不同后果和应对预案,制定综合性的立体化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做到有效地解决争议,且见效显著。
此外,外攻不忘内守,有矛也要有盾。企业日常经营也需要注重自身经营的合规性,尤其是刑事合规,确保自身安全。
“商场如战场,在不见硝烟的战斗中仍需守住底线。孰是孰非,最终当交由权威机构认定,交由法律裁决,交由消费者评判。质量过关才是硬道理,谁赢得消费者信赖,谁才是真正的赢家。
——人民日报 ”
无论战斗多么激烈,企业自身合规经营才是安身立命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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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刘慧娴
文案 |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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