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针对民营企业要账难、资产查封、盘活存量、风险化解、参与城市更新等多个与不良资产行业相关的领域给予新的举措和规定。
针对民营企业要账难
一、机关、事业单位失信信息将全面公开
《意见》第三条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解读: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传导,各地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政府财政吃紧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已经由此前的“稀罕事”变成了司空见惯的“平常事”。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有效督促机关、事业单位积极履约。此前,不良资产行业针对的债务人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关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不良资产并非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主流。意见的这一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不良资产的业务范围,为未来不良资产行业在收购、催收、处置与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的不良资产提供新的契机。
二、加大拖欠账款问责力度
《意见》第六条提出: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解读:为了解决央国企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的问题,2021年底,国资委向央企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提出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此外,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
三、民营企业查封资产可继续合理使用
《意见》第十条提出: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四、修订企业破产法
《意见》第四条提出: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针对融资难 支持民营企业发债
《意见》提出,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
完善重整机制 鼓励盘活存量资产
《意见》第四条提出,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
解读:2022年10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被称为“激活民间投资21条”,其中提到: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
此外,2022年7月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支持AMC、AIC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促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风险化解
《意见》第十五条提出: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支持民营开发商参与城市更新
《意见》第十九条还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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