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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本”不是执行“终止”

执行“终本”不是执行“终止” 不良资产头条
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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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本”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执行“终本”不是执行“终止”

来源 | 深圳微法务

对于终本案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终本”要求很严格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终本”:

一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是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案件“终本”后恢复执行并不难
申请执行人或执行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的,也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3、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要付出沉重代价
一方面是被限制高消费:当事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法律规定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另一方面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以伪造证据、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只要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规定期限内,多部门多行业在相关领域对其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构成拒执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奉劝那些“老赖”: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早还债,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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