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 | 国韬出海编辑部
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正式施行。这不是一份征求意见稿,不是一份部门通知——这是中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国务院层级的行政法规。
对于正在出海或计划出海的中资企业和高净值人群而言,837号令带来的不只是"监管更严了"——它重新定义了什么算合规、什么算违规、以及违规的代价有多大。
本文从实务角度,提炼837号令最值得关注的7个合规变化,帮助你快速判断自己的境外架构是否需要调整。
一、个人投资者被正式纳入监管
837号令第二条明确:中国境内投资者包括"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在此之前,个人境外投资的法律依据几乎只有外管37号文(针对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如果一个中国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购买股权、投资不动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几乎没有明确的合规路径。
837号令首次在国务院法规层面,将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与企业投资行为纳入同一监管框架。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个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这意味着,"个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已在路上。
对谁影响最大?
• 以个人名义在BVI/开曼/香港持有公司股权的投资人
• 通过离岸架构配置境外资产的高净值人群
二、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首次明确
837号令第十五条是全文最具制度增量的条款:
"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过去,安全审查隐藏在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核准备案环节中。837号令将其独立为一项制度,并将"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一并纳入——这意味着,不仅是投出去的时候要审查,将来退出、出售、重组、剥离境外资产时,也可能触发安全审查。
重点关注行业:人工智能、半导体、能源矿产、高端制造、涉及技术出口的企业。
三、技术、人员、数据出境被联动监管
837号令第十三条“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仅是"技术出口管制"条款——它直接列举了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行为,明确这些均属于受监管范围。
实务中,这意味着以下常见出海操作都可能触发第十三条:
• 派工程师去境外工厂驻场调试
• 向境外子公司开放境内系统的远程权限
• 跨境培训海外团队使用境内开发的软件
• 将训练数据、源代码从境内传输至境外服务器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确认,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兑、货物进出口、技术出口、数据出境、人员出入境的,均应依照相关法律执行。837号令实际上将境外投资合规从单一的"审批流程",扩展为"投资+出口管制+数据合规+人员管理"的联动体系。
四、违规代价:最高罚款投资额的20%
837号令第二十七条设置了体系化的罚则,远超此前发改委11号令和商务部3号令的"警告+不予受理"模式:
• 未经核准开展禁止类投资:责令停止 + 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 处投资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 未经核准开展限制类投资:同上,罚款额为投资额3%以上10%以下
• 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或提交虚假材料:罚款50万-200万元 + 3年内不受理后续申请 + 可禁止1-3年从事对外投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处以5万-50万元的个人罚款。
五、再投资也被纳入监管
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境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企业拿到ODI备案,资金出境后,用境外利润或资产进行再投资——例如境外子公司再收购其他公司股权、开设新工厂、投资新项目等——仍属于对外投资管理范畴,需履行再投资备案义务。
对多层SPV架构、境外控股平台和存在持续滚动投资安排的企业而言,这是一个容易被忽略但风险集中的合规义务。
六、海外投资风险评估制度正式确立
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确立了动态国别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清单,并及时发布安全状况和投资风险提示。
这与此前商务部实践中以颜色区分国别风险等级(蓝/黄/橙/红)的做法相呼应,但837号令将其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为国别政策的动态调整提供了制度依据。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复杂多变背景下,这一制度的常态化运作值得持续关注。
七、对等反制工具与海外利益保护
837号令在"管理"之外专设"保护"维度:
• 海外利益保护:领事保护与协助、多双边经贸协定商签、执法合作(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 投资壁垒调查:投资者在境外遭遇投资壁垒,商务部可组织调查,并据调查结果调整国别投资政策、限制相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第二十三条)
• 反制清单与限制措施:对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外国组织、个人,可禁止或限制其在华投资、入境及与境内主体交易(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这意味着,对外投资监管已不再是资金出境前的单一审批,而与国家安全、海外利益保护、反制裁、出口管制共同构成更完整的制度体系。
现在应该做的三件事
第一,立即梳理现有境外架构的合规状态。
对照837号令,审查已设立的境外主体、已完成的并购项目、已存续的股权安排,确认核准备案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未申报的再投资或资产处分。
第二,重点关注个人投资和关联企业的合规连通性。
837号令将个人纳入监管范畴,并赋予主管部门制定个人管理办法的权限。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境外公司、个人参与的离岸架构,不能再以"没有法规"为由忽视合规。同一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也应关注处罚是否具有穿透效力。
第三,把"技术+数据+人员"纳入境外投资合规的整体考量。
境外建厂、设立研发中心、派遣技术团队、开放系统权限——这些操作不仅需要发改和商务备案,还涉及技术出口、出口管制、数据出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和出入境管理。请法务和合规团队做一次全面的跨境风险梳理,不要只盯着"ODI备案"这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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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号令的落地,不是"限制出海",而是"定义合规出海的标准"。对于已经搭建了合规架构、准备了真实业务、做好了风险管理的企业而言,新规不是障碍,是护城河——它淘汰的是那些靠信息差和灰色操作赚钱的人,留下的是真正在海外创造价值的中资企业。
如果你正在规划出海,或者手上已有境外架构需要重新审视合规性,欢迎持续关注企业出海护航员。我们会持续输出中资企业合规出海的一手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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