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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团体意外险不能折抵工伤保险待遇

商业团体意外险不能折抵工伤保险待遇 律众云法律服务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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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是守护劳动者权益的“生命安全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是弹性选择,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案情回顾:员工获赔33万商业险,公司拒付工伤赔偿



游某于2024年9月入职某工贸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按日为包括游某在内的职工购买了商业团体意外险。入职仅5天,游某在工作中受伤,2025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游某通过商业团体意外险获赔33万余元。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等8万余元。游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则认为商业险理赔已足以弥补损失,不应再另行赔付。双方协商未果,游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公司买的商业险,能抵扣工伤待遇吗?


公司主张:已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且游某已获赔33万余元,该笔款项应视为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折抵或替代。

游某则认为: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责任,商业险只是公司福利,二者互不替代。


法院判决:双重保障不冲突,福利不能替代法定



岳阳云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从两种保险的法律性质与立法目的出发进行裁判:


1. 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替代。


2. 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意味着,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理赔金属于员工个人福利,而非对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冲抵。


3. 工伤保险补偿是基于劳动关系的政策性保障,体现国家强制干预;商业意外险赔付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福利性补充,体现企业自主激励。二者性质不同、法源不同,可以同时享有。


法院认定:商业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款不能折抵工伤保险待遇。扣除公司已垫付的8万余元,公司仍需向游某支付工伤保险补偿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启示:厘清两种保险性质,守护劳动者权益



1.明确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商业险只是额外福利。即便未参保,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2. 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投保而成为实质受益人。若允许折抵,将导致用人单位变相从员工保险中获益,有违保险法立法宗旨。




结语


工伤保险是守护劳动者权益的“生命安全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是弹性选择,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商业团体意外险可视为用人单位提供的额外福利,但不能因此免除法定责任。


作者:小岩

校验:麦田

封面制作:宸熙

本文内容综合官方媒体,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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