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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串道撞伤同学——侵权责任按过错分担

体育课串道撞伤同学——侵权责任按过错分担 律众云法律服务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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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体育课上的一次跑步练习,因一名学生擅自串道,导致两名同学相撞、一人骨折。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对校园体育活动中各方责任作出了清晰界定。



01
基本案情




15岁的小黄与小王系同班同学。在一次体育课的1000米跑步练习中,小王偏离自身跑道,进入小黄正在使用的跑道,将小黄撞倒致其受伤。


经诊断,小黄左侧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先后三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用约1.2万元,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因赔偿协商未果,小黄将小王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诉至法院。



02
争议焦点




小王一方认为,跑步中难免发生碰撞,属意外事件;学校则认为已进行课前安全教育,不应担责。


小黄则主张,串道是事故直接原因,小王及学校均应赔偿。



03
法院裁判




桂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该原则适用于具有一定对抗性的文体活动,而跑步练习本身不具有对抗性,亦不存在互相冲撞的必要。同时,事故也不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1. 小王及其监护人的责任(70%)


小王未遵守跑步规则,擅自偏离跑道撞倒小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判令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26218元。


2. 学校的责任(20%)


事故发生在体育课期间,任课老师有能力且有义务对学生的跑步姿势、间距、速度等进行实时监督与纠正,但学校未能提供监控等证据证明老师已尽到近距离管理职责。课前安全教育不足以认定学校已完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存在管理过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7491元。


3. 小黄的自身责任(10%)


小黄作为中学生,具备一定的危险防范能力,未能有效规避风险,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故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王及其监护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4
典型意义




1.明确校园跑步事故不当然适用“自甘风险”。只有那些具有固有对抗性、冲撞风险的文体活动,才可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普通的跑步练习,参与者对他人违规串道没有预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2.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将主要责任归于违规串道者(70%),同时认定学校管理不到位(20%),以及伤者自身疏于防范(10%),体现了责任与过错相匹配的法治原则。


3.对于学校而言,学校不能以“课前已安全教育”为由完全免责,在体育等具有潜在风险的活动中,现场实时管理、监督、纠正同样不可或缺。


作者:小岩

校验:麦田

封面制作:宸熙

本文内容综合官方媒体,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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