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Preface
在一桩涉及两名被告人及11起犯罪事实的诈骗案中,检方指控金额高达87万余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作为第二被告人姜婷(化名)的辩护人,面对检方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我方从六个维度提出缓刑辩护意见。最终,合议庭予以采纳,判处姜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而同案第一被告人江辰(化名)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将本案缓刑辩护的核心意见精简发布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虽然姜婷构成诈骗罪,但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姜婷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官能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使其能回归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具体理由如下:
涉案87万余元为何能争取缓刑?六大核心辩护观点梳理
一、认定从犯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在姜婷与江辰的共同犯罪中,姜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姜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该些从宽情节均属实,并已得到检察院《起诉书》的认可。
二、积极全额退赔涉案赃款,努力争取被害单位谅解以减轻社会危害。
姜婷与江辰因骗取被害单位某中心大厦、某动物园、某山、某洞、某博物馆等11处景区门票,出售获利人民币87万余元。其中,某山景区损失已得到退赔,并出具《收据》《谅解书》。目前,全部退赔款已筹备到位,并正在与法院书记员和被害单位沟通退赔路径,争取获得谅解。
三、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符合法定缓刑适用条件。
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姜婷的情节较轻。在犯意上,并非姜婷起意,只是在江辰形成犯意并向其提起时,没有反对。在诈骗犯罪的行为环节上,姜婷仅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如果没有姜婷,江辰对整个诈骗过程是可以独立完成的;而相反,如果没有江辰,则姜婷是不可能完成诈骗景区门票的整个过程的,因为姜婷没有进行景区门票系统操作的权限和修改、删除核销记录的技能。
在赃款使用上,虽然一部分在姜婷的账户上,但实际上在江辰的控制之下,姜婷实际上也没有使用一分钱,姜婷的日常消费都是用在自己的公司工作的工资和奖金。
姜婷没有再犯该罪的可能性,因为其没有专业的IT编程技术,无法进入景区门票系统,无法单独完成修改、删除门票核销记录的能力。姜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姜婷向检察官提交了《悔过书》表达了对自己行为“感到十分抱歉和后悔”“我的行为是违法的,给景区和某公司带来了损失,我愿意全额退赔他们的损失,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
四、检索类案判例,论证适用缓刑的合理性。
辩护人检索法院近年来对诈骗案的量刑情况,尤其是数额特别巨大(超过50万元)的从犯的量刑情况,本案中,姜婷犯罪金额87万余元,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比照贵院以往判例,可以适用缓刑。
五、在全额退赔的前提下,主诉检察官尊重法院依法进一步从轻量刑。
在本辩护人与检察院主诉检察官的电话沟通中,检察官表示,虽然在《起诉书》中对姜婷的量刑建议为四年六个月,但如果姜婷及其家属能全部退赔到位,则也是主动减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表现,也是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依法也应进一步在实际的量刑中有所体现,对于法院和主审法官据此对姜婷依法进一步从轻处罚,会给予充分的尊重。
六、恳请法庭给予改过自新机会,适用缓刑助其回归工作岗位。
姜婷所在单位——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婷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本案向姜婷发送《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近期,给出了《姜婷在职期间工作评价》,认为:“入职以来,姜婷工作表现较好,责任心强,业绩优良。”
姜婷现年26岁,正是从学校毕业参加工作提高职业能力的黄金时期,姜婷在本职工作中表现也十分优异,正处于职业的上升期。只因遇人不淑,自己年幼无知和贪心,误入歧途。姜婷在其《悔过书》中,真诚地表示:“我年幼无知,初犯、偶犯,希望能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
编辑&排版:戴天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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