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取用再生水需要缴税吗?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因此,取用再生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山东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五、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4〕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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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齐河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邵洋洋 王 羽 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