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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动”VS“酷动”,饮料瓶专利背后的保护边界之争

“脉动”VS“酷动”,饮料瓶专利背后的保护边界之争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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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知识产权报

  瓶子外观设计不仅是饮料产品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提升市场辨识度和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独特、新颖的瓶子外观设计有助于增强产品竞争力,形成差异化优势。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围绕瓶体造型、包装设计等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也不断增多。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集团)针对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瓶子”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930691222.6,下称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案入选。该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无效部)经审理后作出第5808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涉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由于双方均为饮料行业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企业,且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为消费者广泛熟知,该决定作出后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双方纠纷曲折复杂


  公开资料显示,某集团创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乳制品饮料开发为主,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化民营集团企业,拥有“小洋人”“妙恋”两大品牌。某公司则是法国某集团在中国的子公司,业务涵盖饮料生产、食品销售等领域,旗下拥有“依云”“脉动”“益力”等多个品牌。


  2021年底,某公司发现某集团推出的“酷动”产品与其“脉动”产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针对某集团的第39056855号“酷动KUDONG”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作为回击,某集团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与此同时,某集团于2024年3月8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专利号为ZL03349855.5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证据1)和专利号为ZL201630336449.5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证据3)等多份证据。

涉案专利(左) 证据1(中) 证据3(右)


  据了解,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6月2日。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载明,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无效部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至某公司,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某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7份用作参考的专利文献。口头审理过程中,某集团主张:涉案专利设计1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应予宣告无效。


  某公司则认为,证据3是用于奶酪瓶的标贴,是正方形的,不能与证据1组合,涉案专利的标贴贴合方式不是常规设计,涉案专利应予维持有效。

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复审无效部经审理认为,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组合整体视觉效果接近,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作出涉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某公司不服涉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涉案决定。


  该案合议组主审员吕晓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法旨在鼓励发明创造,外观设计专利依法保护专利权人通过创造性劳动形成的新设计。


  “某公司在申请涉案瓶子外观设计专利的同时,还就产品标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且该标贴被应用于涉案瓶子设计中。针对上述两件专利,某集团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吕晓介绍,合议组经审理认为,两案的设计载体不同,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重点也有所区别。在标贴专利案中,标贴本身构成外观设计整体,其区别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而在本案中,外观设计整体为瓶子,标贴附着于瓶体之上,瓶体形状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更大,标贴之间存在的多项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

审查理念备受业界认可


  上述决定的作出,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在业内专家看来,本案是对外观设计比对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生动诠释。该案及其关联案件通过区分不同设计载体中各设计要素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进一步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涉案决定的作出有利于引导企业更加注重实质性创新,围绕真正具有创新性的设计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案决定有两个亮点值得关注:首先,细化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权重分配。涉案决定强调,在瓶子这一整体产品中,瓶体形状所占视觉权重远大于标贴图案。即使标贴本身存在较多区别(圆点大小、数量、水果图案、文字等),但相较于瓶体形状的高度近似,这些差异均属“局部细微变化”,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涉案决定为多要素产品外观设计的近似判断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分析思路。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如果创新主要体现在标贴设计上,而瓶体本身属于现有设计,仅通过将二者进行简单组合获得整体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可能导致现有设计被不当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决定与关联标贴专利维持有效的审查结论相互印证,体现了对不同创新成果进行精准保护的审查导向,既依法保护真正具有创新性的设计成果,也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在王正志看来,涉案决定对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从业者具有两方面启示:首先,在申请策略方面,应更加注重围绕真正的创新点开展专利布局。创新主体应准确识别设计创新的核心所在,避免将现有设计载体与创新部分简单组合后一并申请保护。其次,在无效攻防方面,要善用“组合对比”利器。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证明存在常规拼合关系且组合方式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即可主张组合对比。同时,应积极挖掘功能关联、用途相同的现有设计特征进行组合。专利权人应主动论证创新部分在整体中所占的视觉权重,而非孤立强调局部区别。若核心创新仅在于图案或标贴,建议主动限缩保护范围,避免因整体对比而丧失全部权利。


  潍坊学院特聘教授李清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规范快消食品包装领域专利申请的典型案例,涉案决定的作出对于该领域的专利布局、产品研发等方面具有以下重要示范意义:


  从法理层面看,外观设计获得授权,既应具备新颖性,也应当与现有设计存在明显区别。涉案专利瓶子和标贴组合后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在先公开或在售产品并无实质性差异,难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的视觉区分,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要求。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该案有力纠正了包装领域存在的粗放式专利申请现象。过去,一些企业采购标准化瓶坯、搭配通用标贴后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据此对竞争对手发起投诉或主张侵权赔偿,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案决定有助于划定专利创新保护边界,即现有设计元素的简单拼合、机械组合不应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创新成果。


  对于企业研发实践而言,饮品企业应转变设计思维,从“拼凑式设计”转向“整体化创新”,积极推行瓶体造型与标贴的一体化定制设计,提升产品整体设计的独创性和辨识度。在专利布局方面,企业应加强前期检索分析,充分排查现有专利和市场公开设计,对于创新程度较高的瓶体、瓶盖或异形标贴等设计要素,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独立或组合申请,进一步提升专利稳定性和保护效果。


  “总体而言,本案彰显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真实创新、鼓励原创设计’的价值导向,推动饮料包装行业从同质化竞争逐步转向以原创设计为核心的高质量竞争,为优化快消食品包装领域知识产权生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益示范。”李清环认为。(本报记者 姜旭)




典型意义



  本案及与之关联“标贴”案相对照,诠释了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适用。


本案产品涉及带标贴的“瓶子”,关联案产品为单纯的“标贴”,在整体产品不同的情况下,两案所涉及标贴与现有设计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不同。在标贴具有创新设计高度而瓶体属于现有设计,且标贴与瓶体之间的具体贴合方式较为常见的情况下,基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维持标贴专利权有效、宣告瓶子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本案厘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边界,体现了相关立法对设计创新进行保护的初衷,对于引导创新主体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具有指引作用。



点击查看“瓶子”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家评析

解读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组合启示和对比判断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饮料瓶专利背后的保护边界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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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晏 如 

责  编:孙雅曼

审  校:冯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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