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非法集资
张某组织发起10万元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000多万元。为隐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叶某在明知该项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2007年4月至10月,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1900万元转入叶某账户,由叶某代为购买上海某高档别墅。期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给陈某委托其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案发后,为逃避追查,叶某将该银行账户注销。2009年12月,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二:网络赌博
顾某团伙为境外“皇冠“赌博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并向下发展了二级、三级代理进行网络赌博,发展参赌会员近6000人。刘某团伙私接境外“宝马”、“波音”、“新球”、“金沙”赌博公司服务器,自己坐庄进行非法网络赌博活动。两个团伙共同接受投注赌资近83亿元。顾某、刘某等人作为不同级别的代理,均按不同比率获得相应提成,并采取开设公司、投资股市、购买房产、汽车、理财产品、贵金属、保险产品以及转账取现等一系列方式清洗非法所得。某省人民法院对两个网络赌博团伙犯罪行为依法宣判,认定顾某、刘某等16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1年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认定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三:地下钱庄
2020年4月底,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瑶海分局成功破获了以胡某为核心的“4.22”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涉案资金流水近百亿元。本次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斩断了一条跨越国境的地下钱庄犯罪通道。目前,专案组已扣押各类银行卡100余张,冻结涉案账户48个,冻结资金1500万元。同时,专案组正在对案件深度经营、深挖拓线,力争研判出更多地下钱庄线索,积极发起集群战役,实现战果最大化。
地下钱庄主要包含两种类型:支付结算型、非法买卖外汇型。
支付结算型
不法分子利用其控制的大量空壳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采用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资金从对公账户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从而实现偷逃税款,非法套现等不法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型
非法买卖外汇型地下钱庄有以下两种交易方式:
“对敲型”外汇交易:不法分子在境内收取“客户”人民币后按照汇率计算好对应外币,然后通知境外合伙人将对应外币扣除佣金后划转到“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反之亦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
“换汇黄牛”: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俗称“换汇黄牛”。这种交易规模不大,现金交易较多。
案例四:电信诈骗
2016年6月至8月间,以陈某结成的犯罪团伙,通过群发“淘宝”、“奔跑吧兄弟”等虚假中奖信息,诱导接到信息的“中奖者”登录“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领奖,并冒充客服人员以兑奖为由诱骗“中奖者”缴纳“保证金”,而后,又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律师以“中奖者”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或领取奖品构成违约,要对“中奖者”起诉或已经起诉,继续缴纳手续费方可撤诉并获得奖品为由进行恐吓、利诱,再次对“中奖者”实施诈骗,骗取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4.1万余元。其中,即将就读大学的学生蔡某被骗取学费和生活费9800元后跳海自杀死亡。12月28日上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等七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高某、叶某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五:信用卡套现
小李交了一个女朋友,爱情甜蜜的同时花销也增加了不少,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李在墙壁上看到宣传信用卡“诚信提现”的小广告,他“灵光乍现”立马联系了小广告上的中介,中介向小陈保证只收取低廉的“手续费”就可以帮他迅速成功套现。小陈信以为真,便开心的按中介要求,在对方提供的POS机上将自己几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消费”掉了。然而2个月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小陈发现自己多张信用卡都被盗刷了,一下子损失了7万多元。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为他人刷信用卡套现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正常使用信用卡会为大家带来许多资金上的方便,减少资金占用,但信用卡套现行为却可能面临被骗或被盗刷的风险,占小便宜吃大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替他人套现更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要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