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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职业操守,恪守合规底线
根据对2026年4月官方网站中数据的梳理,本月度处罚监管事项情况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2所会计师事务所及7名注册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信息:8所会计师事务所及42名注册会计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0403: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龚瑞明、武多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截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6〕418号》】
当事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龚瑞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武多奇,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8 号)查明的事实,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所)、龚瑞明、武多奇在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上市公司)2021年度至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苏亚金诚所出具的爱康科技2021 年至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明,爱康科技存在以下事项: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1 年,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的朝阳爱康电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电站)、大安市爱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22 年,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的朝阳电站、大安电站、伊川县佳康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川电站)、锦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电站)、崇左市爱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电站)5 家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21 年至2023 年,邹承慧实际控制的苏州慧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昊)、江阴慧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慧昊)等公司对外借款,爱康科技及其子公司先后为其提供担保。爱康科技未按规定履行关联担保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年度报告关联担保信息中予以披露。三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3 年,爱康科技子公司以供应链金融业务方式,通过资金方与邹承慧控制的无锡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慧荣)、苏州慧昊,实际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爱康科技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上述事项导致爱康科技披露的 2021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苏亚金诚所为爱康科技 2021 年至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2 年 4 月 13 日和2023 年4 月24 日,苏亚金诚所分别对 2021 年和 2022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2〕536 号、苏亚审〔2023〕730 号);2024年 4 月 29 日,苏亚金诚所对 2023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4〕861 号),三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龚瑞明和武多奇。经查,上述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苏亚金诚所在爱康科技2021 年至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关联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有效识别关联方
1.未获取上市公司盖章确认的关联方清单
2021—2023 年审计过程中,苏亚金诚所未获取上市公司盖章确认的关联方清单,审计底稿中亦无与以前年度审计中形成的关联方工作底稿的比对留痕。
2.未对苏州慧昊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有效识别关联方
2021—2023 年,关联方苏州慧昊对外借款18,623.04万元,爱康科技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23 年,爱康科技子公司与关联方苏州慧昊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3,373.43 万元,上述关联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均超过苏亚金诚所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2021—2023 年苏州慧昊存在以下疑似关联方的情形:一是苏亚金诚所获取的 2021 年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审计报告显示,苏州慧昊为邹承慧控制的公司,且上市公司为苏州慧昊提供担保时,苏州慧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二是 2023 年爱康科技审计报告将苏州慧昊子公司江阴慧昊认定为邹承慧控制的关联方。三是苏州慧昊、苏州慧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荣)和江阴慧昊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爱康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及爱康科技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审计报告中,均将苏州慧荣披露为关联方;爱康科技2023 年审计报告中将江阴慧昊披露为关联方。四是2023年苏州慧昊与苏州爱康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商务)的财务报表的制表人为同一人,2023 年爱康科技审计报告中将爱康商务披露为同受邹承慧控制的关联方。苏亚金诚所未对苏州慧昊上述疑似关联方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识别苏州慧昊为关联方。
3.未对江阴慧昊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有效识别关联方
2022 年,关联方江阴慧昊对外借款6,100 万元,爱康科技等为其提供担保,该关联担保金额超过苏亚金诚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2022 年江阴慧昊存在以下疑似关联方的情形:一是江阴慧昊与苏州慧荣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爱康科技为江阴慧昊提供担保时,江阴慧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二是江阴慧昊公示的邮箱后缀名与审计底稿中爱康科技的邮箱后缀名相同。苏亚金诚所未就上述疑似关联方的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江阴慧昊为关联方。
4.未对无锡慧荣的异常情形实施有效审计程序,未有效识别关联方
2023 年,爱康科技子公司与关联方无锡慧荣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074.45 万元,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超过苏亚金诚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2023 年无锡慧荣存在以下疑似关联方的情形:一是2020年和 2021 年爱康科技审计报告将无锡慧荣披露为关联方,2022年爱康科技审计底稿中亦将无锡慧荣列为关联方。二是无锡慧荣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爱康科技多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三是 2023 年爱康科技子公司浙江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慧荣发函询证,询证函的发函及回函地址均为控股股东爱康实业的办公地址。据苏亚金诚所审计底稿记载,其无法确认爱康科技与无锡慧荣是否存在实质性关联关系,对无锡慧荣代朝阳电站、大安电站、锦州电站和伊川电站 4 家电站偿付爱康科技子公司苏州中康电力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中康)欠款的合理性或动机不了解。在上述情况下,苏亚金诚所未对无锡慧荣存在的上述疑似关联方的异常情形针对性地设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无锡慧荣为关联方。
(二)函证控制底稿缺失,未关注函证过程中的异常情形
1.未见函证控制程序底稿
对于 2021 年苏州中康对朝阳电站、大安电站的其他应收款,2022 年苏州中康对朝阳电站、大安电站、伊川电站、锦州电站,以及 2022 年爱康科技子公司无锡爱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爱康)对崇左电站的其他应收款,苏亚金诚所均实施了函证程序,但底稿中未见发函及回函过程控制程序留痕。2.未关注函证过程中的异常情形
大安电站、朝阳电站、伊川电站及崇左电站4 家电站的函证底稿显示存在以下异常情形:一是2021 年朝阳电站、大安电站的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二是2022 年大安电站、朝阳电站及伊川电站回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三是2022年无锡爱康对崇左电站询证函的回函单位为爱康科技子公司苏州中康电力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电力)。
苏亚金诚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苏亚金诚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签字注册会计师龚瑞明、武多奇是苏亚金诚所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1.4 条、第12.1.2条、第 12.1.4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龚瑞明、武多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龚瑞明、武多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苏亚金诚所、龚瑞明、武多奇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0260403: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崔玉强、赵灿、宋新军、郭德功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截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6〕427号》】
当事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崔玉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 灿,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宋新军,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德功,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崔玉强、赵灿、宋新军、郭德功在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2016 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亚太所出具的新野纺织2016 至2021 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新野纺织 2016 至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虚减营业收入,虚增存货、研发费用等,存在虚假记载。亚太所为新野纺织 2016 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对2016 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崔玉强是 2017 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灿是 2019 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宋新军是 2016 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德功是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亚太所在新野纺织 2016 至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1.了解和评价“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恰当执行“了解采购与付款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对20个子流程中的“确保采购计划经过严格审批”“确保检验人员经过授权”“建立付款审批制度”等 18 个子流程仅采用“供应商评估报告”作为“控制证据”,且审计底稿中未见“供应商评估报告”,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控制可依赖”的测试结论。
2.了解和评价“生产与仓储循环”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了解存货与成本流程的控制”穿行测试检查点包括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是否连续编号,但亚太所抽样的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业务发生时间不连续、相关单据编号不连续,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相关控制得到执行”的测试结论。
(二)与存货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经查明,新野纺织涉案期间 每 年 虚 增 存 货 金 额 均 较大, 如2021 年虚增存货2,505,006,490.84 元。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7 至2021年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存货监盘计划》拟定的监盘范围、监盘时间、监盘比例等实施现场监盘;新野纺织实际于资产负债表日前或日后开展存货盘点,亚太所现场监盘时未获取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未区分存货品种、型号,未将监盘数据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账面数据进行比对,审计底稿中留存的《存货监盘表》、《存货抽盘表》均为后续根据新野纺织年末存货账面数据补填,账实核对程序存在缺陷。二是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实施将存货盘点日的监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审计程序,无法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得到恰当的记录。三是在存货监盘中未区分母子公司存货权属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8 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子公司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凤销售)每年期末存货余额均超 2 亿元,存放于新野纺织母公司仓库,但亚太所在对新野纺织母公司存货监盘时未实施有效审计程序区分、确认汉凤销售前述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缺陷。
2.存货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亚太所实施了检查棉纱采购入库单的审计程序,但所抽取的部分记账凭证后无入库单,亚太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未见异常”的审计结论。
3.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或回函联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回函联系人与新野纺织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相同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亚太所对新野纺织 2017 至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一是亚太所2017 年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中“存货-原料”表与新野纺织原材料存货盘点表的品种、数量存在明显差异;二是亚太所2017、2018 年新野纺织存货明细表中原材料期初数量均与上期期末数量存在明显差异,但金额均一致;三是 2019 年部分采购业务记账凭证后未附入库单等原始单据。亚太所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亚太所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存货情况。
(三)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应对营业收入舞弊风险。亚太所对新野纺织 2016 至 2019 年、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审计底稿显示,2017 至 2019 年新野纺织收入确认政策为发货— 6 —确认收入,但多笔销售业务凭证后缺失发货单据,也无外部证据予以佐证,亚太所未充分获取新野纺织发货证据;二是2019年、2021 年亚太所出具的新野纺织《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显示,新野纺织的组织架构中并不存在“物流部”,但部分销售业务凭证后附加盖“物流部”印章的发货单或送货单;三是2016至2018年新野纺织同一时期销售业务凭证后附原始单据类型存在较大差异,包括销售合同、发票、产品提货单、产品起运单、发货单、客户收货证明等一种或几种。亚太所对上述情况未查明原因,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舞弊风险,即认可新野纺织确认相关销售收入。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一是对部分函证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核查程序;二是应收账款函证收回验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部分回函快递单号相近或回函联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称与发函对象名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营业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执行从出库单到明细账的核对程序,但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出库单号码在对应的记账凭证中并不存在,亚太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
4.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亚太所对新野纺织 2016 年、2017 年、2019 至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一是2016年、2017 年新野纺织存在短期内向同一公司(包含其子公司)既销售又采购棉花的情况,且购销数量相同、金额相近;二是2019至 2021 年新野纺织部分销售合同对重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如未明确约定销售商品的“规格型号”或“供货时间”“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亚太所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亚太所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虚减营业收入情况。
(四)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对研发费用舞弊风险。一是亚太所对新野纺织 2016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亚太所执行了获得研发立项书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对研发费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的审计程序,但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二是亚太所对新野纺织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研发费用发生额为1.62 亿元,但亚太所仅取得管理费用明细表、抽取部分研发费用结转凭证,未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设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亚太所对新野纺织2016 至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底稿显示,新野纺织每年研发领用原材料金额均超 1 亿元,但亚太所未对研发领料、用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设计及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亚太所对新野纺织 2018 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以下明显异常情形:一是2018 年新野纺织多个研发项目在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授权后仍持续支出大额研发费用;二是多个 2019 年未完成的研发项目在2020 年、2021 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任何后续进展。亚太所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亚太所上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新野纺织虚增研发费用情况。
亚太所作为新野纺织 2016 年至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崔玉强作为新野纺织 2017 年至2021 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亚太所出具 2017 年至2021 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负有责任;赵灿作为新野纺织 2019 年至2021 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亚太所出具2019 年至2021 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负有责任;宋新军作为新野纺织2016 年至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亚太所出具2016 年至2018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负有责任;郭德功作为新野纺织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亚太所出具2016 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负有责任。
亚太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9—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12.1.4 条、第12.3.3条的规定,崔玉强、赵灿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12.1.2 条、第12.3.3条的规定,宋新军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郭德功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 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7.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崔玉强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6 年4 月3 日至2029年4月2 日期间,不受理崔玉强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崔玉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赵灿、宋新军、郭德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亚太所、崔玉强、赵灿、宋新军、郭德功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0260410: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齐正华、王雅栋、康利岩、王凤岐、孟晓光、姚庚春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截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6〕361号》】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涉案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22 层A24;齐正华,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雅栋,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康利岩,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凤岐,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孟晓光,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姚庚春,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及相关人员在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相关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债券市场披露的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在 2015 年至 2019 年连续5 年为东旭集团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兴财光华对东旭集团2015 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东旭集团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发行债券出具的声明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东旭集团在发行“18 东旭01”“18 东旭02”的申请文件、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5 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
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18 东旭01”“18 东旭02”债券募集说明书出具了《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中,中兴财光华及签字会计师声明已阅读前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中兴财光华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中兴财光华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兴财光华在 2015 年至 2020 年连续6 年为东旭光电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兴财光华对东旭光电2015 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19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声明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东旭光电 2017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
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提供服务。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出具了《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中,中兴财光华及经办会计师同意《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中兴财光华出具的相关意见,并对所引述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中兴财光华为东旭蓝天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东旭蓝天被控股股东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资金,相关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2018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兴财光华在 2018 年至 2020 年连续3 年为东旭蓝天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2018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东旭蓝天2019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东旭蓝天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中兴财光华在相关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
(一)中兴财光华在为东旭集团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1.货币资金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2016 年至 2018 年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中,对东旭集团持有大额自有资金的同时向银行高额举债的情况,以及在审计程序中未能获取存放大额货币资金关键银行账户对账单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银行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2015年至 2018 年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中,对存放大额货币资金的关键银行账户无邮寄发函或跟函记录;对获取的银行询证函存在的同一开户行函证地址不一致、不同银行的函证联系人电话相同、银行回函无复核人签章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销售和收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营业收入风险应对措施设计明显不合理。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9 年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中,将营业收入确定为重大风险领域,但对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不恰当,仅根据合同及应收账款函证等验证收入真实性,未针对已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2)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执行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9 年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中,将营业收入确定为重大账户,控制风险确定为中,但审计底稿中未见支持内控有效运行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2015 年至 2019 年应收账款审计程序中,部分函证无发函、回函记录,部分跟函记录明显异常,未获取与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2019 年收入实质性程序审计过程中,未完整获取出库单、运输单、验收单等与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无关联的多家客户出具的验收单为同一模板、下属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单一等异常情形,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到收入确认的舞弊风险。
3.采购和付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存货监盘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2015 年至 2018 年存货审计程序中,存货监盘记录严重缺失,未见监盘现场照片;对存货盘点总额与存货登记总额不符、存货盘点日晚于财务报表日等情况,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函证保持控制。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7 年预付账款函证审计程序中,未见函证控制表、函证地址核查记录、发函快递单等材料;2019年应付账款函证审计程序中,实际发函地址与底稿记录的核查地址不一致,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2015 年至 2016 年预付账款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对同类预付款的审批单据和审批人员不一致、部分预付款审批使用《内部往来通知单》、部分下属公司供应商单一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4.对财务总监身份存疑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
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程序中,对东旭集团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人员与签字人员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二)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1.销售和收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17 年、2019 年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中,部分审计工作底稿在“是否复核顾客信用额度”“销售订单是否得到适当的审批”“是否取得货运提单”栏目记录“是”,但实际未获取相关材料;2016 年至2017 年控制测试汇总表记录的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口相关控制措施与公司实际以内销业务为主的业务情况明显不符,但中兴财光华却得出控制活动设计和运行有效结论。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2015 年至 2019 年应收账款函证审计程序中,选取的部分函证样本不恰当,如未对交易额最大的客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控制,如函证记录不完整,无应收账款发函、回函快递单及现场跟函记录等;对函证联系人与发件人不一致,函证替代程序获取的验收确认书信息不完整等异常情形,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2015年至 2019 年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未获取出库单、运输单、验收单等与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东旭光电2015 年至 2016 年关联方审计程序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关联方识别工作,未识别出东旭集团核心高管亲属所任职公司为东旭光电关联方,未开展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4)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2015 年至 2019 年收入审计过程中,对大额设备购销采取货到付款、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主体、客户注册资本规模与交易金额明显不匹配,如 2016 年向某客户销售38589 万元但该客户实缴资本为 1 万元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5)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中兴财光华在2018年、2019年东旭光电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分别对参与财务造假的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
2.采购和付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采购与付款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 2016 年至 2020 年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审计程序中,未获取采购清单、审批记录等关键审计证据,或获取的采购审批记录与公司实际岗位设置情况明显不符,不能得出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的审计结论。
(2)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2015 年至 2020 年预付账款函证审计程序中,未对预付账款函证保持控制,如函证统计表未统计发函及回函日期、物流、单号等信息,无发函、回函快递单;对重要子公司供应商均未回函等情况,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对走访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不同客户回函内容与格式完全相同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2015 年至 2020 年预付账款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对部分付款申请单由非公司任职人员审批、向配合造假方付款的审核程序与正常付款程序存在明显差异、部分供应商收款后频繁退款等明显异常情形,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4)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向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的辽宁东旭三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
(三)中兴财光华为东旭蓝天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1.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
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未区分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未识别特别风险。相关底稿记录存在矛盾冲突,多次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无法为设计和实施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提供有效的基础。
2.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关注主要银行账号 U 盾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对财务印鉴的了解记录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未发现公司主要银行账号U盾及财务印鉴由东旭集团管控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未发现东旭蓝天涉案预付款项为东旭集团直接划拨。
3.采购和付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当年新增大额预付款项且涉及供应商均为首次合作的重大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在发现相关供应商工商信息存在成立时间较短、实缴注册资本为 0、参保人数为0 等异常线索后,仅向公司询问相关原因,未设计和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未保持职业怀疑。
4.未对预付账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
(1)未对预付款项对应光伏及风电项目真实性相关的异常线索设计并执行针对性核查程序。中兴财光华在2018 年、2019年、2020 年年报审计中,已发现预付款项对应的光伏及风电项目未取得备案批复文件、无法提供具体业务资料、部分光伏及风电项目接近或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开工的重大异常线索,但未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设计和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进一步核实,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2)未对预付款项金额变动的异常线索设计并执行针对性核查程序。中兴财光华未对 2018 年发生额5.7 亿元但期末无余额、2019 年初再次转出 5.12 亿元的预付款项执行审计程序;在已发现公司与部分供应商存在多次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及履约能力测试协议的异常线索情况下,未设计并执行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予以核实,未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评估公司频繁在季度末、年末转回资金并于下期初再转出资金的行为是否存在调节预付款项期末余额的嫌疑,是否涉嫌资金占用,设计并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在已发现部分供应商在收款后一至两年内注销且未退回预付款、相关采购未实际执行的重大异常线索情况下,未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结合公司解释进一步设计并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予以核实,设计并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3)未对股权收购预付款项相关的异常线索设计并执行针对性核查程序。中兴财光华在东旭蓝天2018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部分供应商函证地址相近且与注册地址不符,公司联系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异常线索,未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针对未回函供应商执行的替代测试,仅关注银行付款回单和付款审批单,未获取可行性分析、合同立项审批、股权价值评估等实际业务资料,设计并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齐正华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及东旭蓝天审计业务承揽人,系东旭集团2015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集团“18 东旭01”“18 东旭02”债券项目、东旭光电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东旭蓝天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雅栋系东旭集团 2018 年至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光电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蓝天2018年至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康利岩系东旭蓝天2019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凤岐系东旭集团2016 年至 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集团“18 东旭01”“18东旭 02”债券项目、东旭光电 2015 年至2016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孟晓光系东旭光电2015 年至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光电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姚庚春系东旭集团 2015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集团“18东旭01”“18 东旭 02”债券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上述人员对相关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声明存在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7条、第 3.1.13 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七条、第五十一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2.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2.25 条的规定。
齐正华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1.5条、第 1.7 条,《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7条、第3.1.13 条,《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七条、第五十一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2.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4 条、第2.2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2.25 条的规定。
王雅栋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7 条、第 3.1.13 条,《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七条、第五十一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 条、第2.25条的规定。康利岩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王凤岐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 1.5 条、第 1.7 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 2.23 条的规定。
孟晓光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7 条、第 3.1.1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姚庚春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 1.5 条、第 1.7 条,《非公开发行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 9.2 条、《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8.3条、《非公开发行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四条、《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九十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7.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5 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十二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 2026 年 4 月 10 日至 2027 年4 月9 日期间,不受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二、对齐正华、王雅栋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6年4月10日至2029年 4 月 9 日期间,不受理齐正华、王雅栋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三、对康利岩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 2026 年4 月10 日至2026年10月9日期间,不受理康利岩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四、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齐正华、王雅栋、康利岩、王凤岐、孟晓光、姚庚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中兴财光华、齐正华、王雅栋、康利岩、王凤岐、孟晓光、姚庚春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0260427:关于对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张小玲、章艳玲、毛庆祥的监管函
【截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57号》】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张小玲、章艳玲、毛庆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张小玲、章艳玲、毛庆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 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在基于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控股)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相关评估报告(报告文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24]第01-389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25]第 01-0462 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报告披露不完整
未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标的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关于部分面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0 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评估说明信息不充分
评估报告中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但未对两种评估方法的差异率、评估结论未采用收益法评估值的具体理由进行详细分析。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 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设定事项的评估依据不充分
评估报告对部分房产用途由办公设定为商业的评估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部分事项核查验证不到位
评估报告未分析房地产续建费用2023 年、2024 年两年报告期中变动的原因;未分析房地产竣工日期在2023 年、2024年两年报告期中变动的原因及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评估参数依据不充分
评估过程中使用的楼层修正系数、挂牌价与交易价修正系数、限制条件修正系数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张小玲、章艳玲、毛庆祥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1.4 条、第12.1.2条的3规定。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号(华健所)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号)】
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合伙人:贾芷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三路光纤2栋光纤工业小区2栋6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你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所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3号(周莉)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3号)】
周莉:
周莉,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2301000101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号(张丽)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号)】
张丽:
张丽,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230100850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5号(施俊)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5号)】
施俊:
施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333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6号(施俊)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6号)】
施俊:
施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333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7号(王舒)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7号)】
王舒:
王舒,女,1954年9月4日出生,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2301000101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8号(程静然)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8号)】
程静然:
程静然,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原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341300800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9号(贾广超)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9号)】
贾广超:
贾广超,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230100850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0号(鲁涛)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0号)】
鲁涛:
鲁涛,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原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350100790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华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1号(亿腾所)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1号)】
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陈亚仔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工业西路与勤芬路交汇处上塘商业大厦408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对你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所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2号(万寿昌)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2号)】
万寿昌:
万寿昌,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386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2025 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 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对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3号(文飞)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3号)】
文飞:
文飞,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40300730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2025 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 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对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注册会计师文飞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4号(李霞)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4号)】
李霞:
李霞,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原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150100630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对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5号(王庆东)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5号)】
王庆东:
王庆东,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1300016620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对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6号(邹汉芳)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6号)】
邹汉芳:
邹汉芳,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110004360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对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7号(陈亚仔)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7号)】
陈亚仔:
陈亚仔,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401010400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对深圳亿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8号(企泰所)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8号)】
深圳企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胡桃菊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龙飞大道333号启迪协信4栋14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17日对你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所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19号(周绍武)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19号)】
周绍武:
周绍武,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深圳企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201000507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17日对深圳企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20号(胡桃菊)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20号)】
胡桃菊:
胡桃菊,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深圳企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110100300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17日对深圳企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21号(兰祥所)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21号)】
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易慧琴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A27层27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你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所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22号(喻雪)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22号)】
喻雪:
喻雪,女,1958年6月21日出生,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50010089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23号(易慧琴)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23号)】
易慧琴:
易慧琴,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1101006901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24号(李俊)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24号)】
李俊:
李俊,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原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4330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25号(汲忠祥)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25号)】
汲忠祥:
汲忠祥,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2313001215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26号(王佳)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26号)】
王佳:
王佳,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433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8月21日至8月22日对深圳兰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27号(合成有泽所)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27号)】
深圳合成有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徐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2号先科机电大厦10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对你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第十一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所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28号(宋超越)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28号)】
宋超越:
宋超越,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深圳合成有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350200820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对深圳合成有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29号(徐涛)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29号)】
徐涛:
徐涛,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深圳合成有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034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对深圳合成有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第十一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30号(李莉)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30号)】
李莉:
李莉,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深圳合成有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20100250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对深圳合成有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31号(王欢)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31号)】
王欢:
王欢,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深圳合成有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532300620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对深圳合成有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36号(新轩华所)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36号)】
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屈平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南路3002号彩虹新都彩霞阁6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对你所开展了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所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37号(屈平安)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37号)】
屈平安:
屈平安,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500300390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对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38号(李伟)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38号)】
李伟:
李伟,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原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1100016801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对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39号(李训珍)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39号)】
李训珍:
李训珍,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2060317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对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0号(郑楠)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0号)】
郑楠:
郑楠,女,1991年1月31日出生,原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350100620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对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1号(陈一武)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1号)】
陈一武:
陈一武,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原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2010102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对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2号(陈万香)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2号)】
陈万香:
陈万香,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530101350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对深圳市新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3号(悦信所)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3号)】
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胡凤香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A27层27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对你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六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4号(吴云)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4号)】
吴云:
吴云,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1950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对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吴云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注册会计师吴云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5号(李玉荣)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5号)】
李玉荣:
李玉荣,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5003009130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对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五条、第十二条,《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条、第八条,《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十六条,《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注册会计师李玉荣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6号(沈利)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6号)】
沈利:
沈利,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30200150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对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注册会计师沈利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7号(罗洪兴)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7号)】
罗洪兴:
罗洪兴,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2710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对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六条、第十四条,《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十六条,《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8号(高媛媛)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8号)】
高媛媛:
高媛媛,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1401005100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对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六条、第十四条,《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十六条,《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八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49号(龚霞)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49号)】
龚霞:
龚霞,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511102272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对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50号(铭国所)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50号)】
深圳铭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胡凤香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A27层27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8日至10月14日对你所开展了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二条、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四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所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51号(任辉)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51号)】
任辉:
任辉,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深圳铭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273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8日至10月14日对深圳铭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二条、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会计分录测试:未实施会计分录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52号(侯国君)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52号)】
侯国君:
侯国君,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深圳铭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2730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8日至10月14日对深圳铭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二条、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53号(范金秀)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53号)】
范金秀:
范金秀,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深圳铭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3430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8日至10月14日对深圳铭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二条、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60407:深注协惩决字〔2026〕54号(高勉)惩戒决定书
【截自(深注协惩决字〔2026〕54号)】
高勉:
高勉,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深圳铭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110001770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8日至10月14日对深圳铭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二条、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你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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