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性质:倍轻松实控人马学军在6天内收到两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张指向操纵自家股票(拟罚1184万元+5年市场禁入),另一张指向信息披露违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1010万元)。
两起案件的时间重叠:资金占用与操纵行为在时间上高度重合——占用发生在2024年全年,操纵发生在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这不是孤立的违规,而是一个时期内控制度全面失效的集中体现。
内控视角的核心追问:当实控人同时是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一人持有公司近40%股份时,董事会、监事会、财务部门是否有能力“对老板说不”?倍轻松案的回答是:没有。内控不是缺制度,是缺“能独立运行的控制”。
一周之内,两份罚单
2026年6月12日,倍轻松公告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公司被罚250万元,实控人马学军被罚630万元,时任财务总监赵红云、监事尹威分别被罚80万元和50万元。
6天后,6月18日,第二份罚单落地:马学军等7人因在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操纵“倍轻松”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1011.83万元并处罚款3035.48万元,其中马学军承担1184.19万元,并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和5年禁止交易措施。
6天之内,两起独立调查,合计拟罚款1814万元(个人部分),外加5年“双禁”。这不是“小疏漏”的累积,而是一家上市公司控制体系全面失守的典型样本。
第一张罚单:资金占用的三条“通道”
资金占用的手法并不复杂,但足以说明内控防线如何被逐层绕过。
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调查,2024年期间,马学军通过三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通道一:孙公司转账。通过孙公司“健康科技”转出资金,绕过母公司层面的资金审批流程。
通道二:员工借款。组织部分员工以“备付金借款”名义申请公司资金,员工收款后转入指定账户。时任监事尹威按要求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借款并转向指定账户。
通道三:提前支付采购款。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采购款,供应商收款后将资金转至实控人指定用途。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发生额8593.29万元,余额2533.29万元。其中,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22%。
而在2024年年报中,公司披露的资金占用发生额仅为5400万元、余额为0,遗漏发生额3193.29万元、余额2533.29万元未披露,分别占当期年报记载净资产的8.63%和6.85%。
第二张罚单:操纵自家股票的13个月
如果说资金占用是“从公司拿钱”,那么操纵股票就是“利用公司信息为自己赚钱”。
根据证监会调查,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10月24日,马学军与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等6人合谋,操纵“倍轻松”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马学军在操纵期间的违法所得为0元。律师分析指出,这可能意味着操纵行为未实际产生盈利,或违法所得由其他团伙成员实际取得。但监管部门仍对其处以较重罚款并采取5年“双禁”措施,说明违法成本的认定并不单纯以获利金额为标准,而是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参与人数及社会影响。
两起案件的“时间交集”与“逻辑关联”
资金占用发生在2024年全年,操纵发生在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两个时间段高度重合。
这意味着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实控人同时在两条轨道上违规:一边从公司“抽血”(占用资金),一边操纵公司股价(制造交易活跃度)。而这两件事的共同前提是——公司内部没有人能够阻止他,也没有人及时向外界披露这些行为。
一个结构性病灶:“一股独大”下的治理空转
倍轻松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架构,为这两起案件提供了制度层面的解释。
马学军直接持有倍轻松37.51%至40.48%股份(不同时期),同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民营企业中,这种“一股独大、一人多职”的现象并不罕见,但当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时,董事会、监事会、财务审批流程都可能沦为“橡皮图章”。
律师杨泉军指出:“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形成‘一言堂’的局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的财务制度、信息披露等制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容易流于形式,凸显公司治理缺陷。”
倍轻松202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显示,公司在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同时承认“报告期内发现2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分别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这段矛盾的表述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信号:一个被认定为“有效”的内控体系,却在运行中让8593万元的资金占用和超过9000万元的违规担保持续了近一年而未被发现——直到公司主动向监管报告。
“主动报告”的制度启示
2025年4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深圳证监局反映了部分有关情况。截至2025年5月,占用资金已归还,担保责任已解除。
“主动报告”和“积极整改”在处罚裁量中是被考虑的因素。但对于内控人员来说,更有价值的追问是:如果公司没有主动报告,这些问题会暴露吗?暴露在什么时候?
如果内控体系真正有效,这些问题应该在2024年发生的第一个月就被发现并叫停,而不是等到2025年由当事人“主动反映”。
一份给治理层的自查清单
一、权力集中度是否设置了制衡?
实控人是否同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是否设置了独立于实控人管理权限的审批“防火墙”(如大额资金支付须经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资金支付的“穿透追踪”是否到位?
子公司、孙公司的资金转出是否纳入集团统一监控?
员工借款的名义用途与最终流向是否有定期对账机制?
预付款项是否设置了“最终用途验证”环节?
三、内控评价的“缺陷认定”是否严格?
内控评价报告中的“重大缺陷”认定标准是否与监管标准一致?
已发现的缺陷是否在评价报告中如实披露,而非“边改边藏”?
四、信息披露的“强制触达”机制是否有效?
当财务、法务、内审发现应披露事项时,是否有独立于实控人的上报渠道?
董秘是否有权要求实控人提供必要信息以履行披露义务?
倍轻松案的特殊之处,不在于违规手法的复杂性,而在于两起案件同时发生、持续近一年、且发生在同一实控人身上。这不是“有人做了坏事”,而是“制度没有拦住坏事”。
从内控角度看,这个案例的价值不在于惩罚本身,而在于它揭示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再完善的内控制度,如果没有人有权力和能力对它说不,它就是一张写满字的废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