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是一家聚焦于全球范围内重大未满足临床需求,以疾病为导向,致力于将创新转化为临床价值,为患者提供疾病领域内最佳治疗药物的创新药公司。
在IPO审核实践中,研发费用的合规性从来不是一道会计分录题,而是一道业务真实性的穿透题。
对于创新药企业而言,这道题尤其难答。
研发周期漫长、资金投入巨大、产出高度不确定,这些特性本身符合研发费用归集的基本逻辑。但恰恰因为如此,监管层更需要确认: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是否真的都花在了那条通往新药上市的漫长道路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那些试制品,又究竟该如何定性?
我们以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维」)的IPO问询案例为切入点。
监管核心
报告期内,信诺维的研发费用规模庞大,构成复杂。
面对这样量级的研发投入,监管层提出了两个关联性极强的核心问题。
以下为原问询函内容节选: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46,391.74万元、36,760.98万元、38,744.39万元及23,507.36万元,主要包括职工薪酬、临床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材料费、折旧及摊销等。
请发行人披露:
(1)公司委外研发、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并逐项定量分析原因。
这两个问题的底层逻辑是一致的。研发费用的账面数字是否真实,还是存在通过归集口径操纵利润的空间?
第一个问题的核心是,研发过程中产出的那些药品试制品,到底算什么?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还是纯粹的费用消耗?如果能卖,为什么没有确认为存货?
第二个问题则是利用税务口径与会计口径的天然差异进行交叉验证。两套口径不一致本属正常,但每一处差异都必须有经得起推敲的政策依据和业务逻辑。
研发产出物的会计定性
创新药研发过程中,从分子筛选到工艺开发、再到临床样品制备,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实物产出。这些试制品、实验样品和中间体,究竟该如何入账,是费用还是存货,是监管层聚焦的第一个争议点。
以下为原回复内容节选:
公司研发领料主要包括开展药学研究、工艺开发、临床试验样品制备等研发活动所领用的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实验耗材、专用试剂以及研发设备配套备品备件等。
公司研发产出主要为在新药分子筛选、工艺开发、质量研究及临床样品试制过程中形成的药品试制品及实验样品。上述研发试制活动,核心用于开展药物活性筛选、工艺可行性验证、质量标准研究、稳定性考察及临床试验用药测试等研发工作,目的在于发现药物分子设计、生产工艺中的潜在问题,验证候选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
根据我国药品监管相关规定,相关药品试制品、实验样品及中间体尚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尚不具备合法上市销售的资质,公司无法通过对外销售该类试制产品获取经济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因此,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的相关投入能否形成具体产品或副产品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不符合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特征,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将研发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并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信诺维答复的逻辑链条清晰而扎实,分三层递进。
第一层是监管层面的硬约束。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就没有合法上市销售的资质。这一条直接切断了「研发产出物可以对外销售」的路径,从监管现实而非会计判断出发,排除了存货确认的前提条件。
第二层是准则层面的适用判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明确,研发产出物是否确认为资产,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应的资产确认条件。信诺维引用这一准则,并将其与自身情况挂钩:经济利益能否流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满足「很可能流入」的判断门槛。
第三层是业务实质的支撑。分子筛选、工艺验证、稳定性考察——这些描述本身就是在告诉监管层:这些产出物是研发过程中的「消耗品」,不是待售商品。它们存在的目的是「找问题」,而不是「造产品」。
这种「监管约束+准则适用+业务实质」三位一体的回复结构,比单纯援引会计准则更具说服力。
加计扣除差异的逐项拆解
税务口径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财务口径的研发费用之间存在差异,几乎是所有研发型企业的常态。但「存在差异是正常的」和「能够逐项定量说清楚差异在哪」,是两回事。
监管层要求的,正是后者。
信诺维的答复列举了五类差异成因,每一类都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支撑。
以下为原回复内容节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申请金额与实际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原因如下:
(1)股份支付费用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会计口径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参与核心研发活动的员工及高管授予股权激励,相关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均不可在对应年度予以税前扣除,故发行人依据相关规定,未就研发人员股权激励费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这一条是会计与税务口径之间的经典时间性差异。股份支付按权责发生制在会计上逐年摊销确认,但在税务上需等到实际行权时方可扣除。尚未行权的股权激励,必然形成会计费用大于税务扣除的口径差。
(2)境外公司研发费用
发行人子公司Evopoint Biosciences USA, Inc.、Evopoint Biosciences AU Pty Ltd注册地分别为美国、澳洲,根据当地税收政策,研发费用未作加计扣除。
境外主体适用当地税法,不在中国加计扣除政策的覆盖范围之内。这部分费用被纳入合并报表口径的研发费用,但无法在中国境内申请加计扣除。
(3)内部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子公司上海信诺维和山东信诺维分别转让XNW27011、XNW28012和XNW29016三个研发项目的境内已开发成果和未来开发权利。上海信诺维和山东信诺维对该部分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发行人合并报表层面对内部研发服务进行了抵消。
这是一条容易被忽视的合并报表层面差异。加计扣除申报发生在各法律主体层面,而合并报表要求内部交易抵消。二者口径天然不同,差异本身是合规处理的必然结果,而非异常。
(4)不可加计扣除项
不可加计扣除项主要系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房租及物业费、办公费等根据财税〔2015〕119号和2015年第97号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等文件规范不属于法规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故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就该类费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明确列示了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房屋及建筑物折旧、房租、物业费、办公费等不在其列。这些支出在会计上属于研发费用,在税务上则不能加计扣除,差异来源清晰。
(5)其他费用限额扣除差异
其他相关费用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就其他相关费用进行限额调整,将其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中予以调减。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其他相关费用不超过10%」是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硬性上限,超出部分在税务口径下必须调减,形成账面研发费用高于加计扣除基数的差异。
实操建议
信诺维的案例,给拟IPO创新药企业提供了几条值得参考的合规思路。
1.建立研发产出物的全生命周期台账
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每一批试制品、实验样品,都应有从领料、投料到测试使用、最终报废或销毁的完整记录。特别是涉及临床试验用药的批次,更要与临床试验方案和伦理审批文件形成闭环。这套台账是支撑费用化处理的业务凭证,一旦缺失,会计判断就变成了无根之水。
2.分项梳理加计扣除口径差异
会计口径与税务口径之间的差异,应当在日常核算中实时记录,而不是在申报季临时拼凑。建议财税团队按照股份支付、境外费用、不可扣除项、限额项等维度建立台账,每期更新,既方便年度申报,也能在问询时快速响应逐项定量分析的要求。
3.明确技术不确定性的评价机制
研发费用费用化的核心依据是「不确定性」,但这个判断不能只停留在财务部门的主观认定上。建议建立财务与研发部门的联动评估机制,对每个项目的技术成熟度和商业化可行性进行阶段性评审,形成有据可查的技术评估记录。这既是费用归集的依据,也是未来回应监管问询的底气。
4.关注境外主体的费用口径管理
对于有境外研发布局的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与国内加计扣除口径之间必然存在差异。建议在合并财务报告编制阶段,同步梳理境外主体费用的不可加计扣除金额,并在报告附注中保持一致性披露。

说在最后
IPO审核看重的,是内控体系的真实运行状态。
当研发费用不再是一串抽象的数字,而是由每一批试制品的领料记录、每一笔税务差异背后的政策条文、每一个技术评审节点的评估报告共同支撑起来的时候,企业的研发合规性才算经得起监管层的穿透审查。
对于创新药企业而言,研发投入规模越大,合规建设的前置布局就越关键。
(本文基于真实IPO问询案例分析,旨在提供管理思路,不构成具体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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