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这个税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号):
某某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
一、违法事实
(二)利息收入未视同销售申报2018年至2020年你单位与晋中莫某置业有限公司累计签订13份借款协议;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766,572,800元,另有金额490,000元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金额累计为767,062,800元,未实际收取利息。补正期间你单位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13份借款协议的利率改为零利率。你单位与晋中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你单位2019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36,169,131.29元(含税),2020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28,358,537.3元(含税)。视同贷款服务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27元。
大家都知道,集团企业内单位之间的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在这里,集团企业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却被税务局认定要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是为什么?有什么法律政策依据吗?
关于单位之间提供无偿服务视同销售的基本法律规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
因为企业间无息借款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所以原则上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财税〔2019〕20号及后续公告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后又经其他公告延续,目前已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那么,在这个案子中,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为什么又要求视同销售?
这里就涉及到很多人都容易产生错误的认识问题,即,认为只要是集团企业,内部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免征增值税。这个案子中的这家集团企业,显然就犯了这样的错误,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由此就被税务机关要求视同销售并补交增值税。
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这么一句: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显然,税务机关认定集团的身份,主要看是否完成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公示就无法证明借贷双方属于同一集团。那么,就无法适用免税政策,无偿借款行为就必须按财税〔2016〕36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二条: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这就是这个案子中,集团企业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被视同销售,并要求缴纳增值税的根本原因。
那么,如果这家集团企业提前按照(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了公示,集团企业的身份就会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就不会被视同销售而要求补交增值税了。
如此,其他的集团企业,还没有办理集团企业“身份认证”的,是否应该马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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