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这个税务处理文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号):
某某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
一、违法事实
(一)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年 9 月 28 日,你单位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元,用于某某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 年 9 月 29 日),你单位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 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275,692,800 元,弥补当年亏损-5,197,847.08 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270,494,952.92 元,应补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 元。
通常大家都认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是免税收入,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这里,某某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收到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7亿元却被税务局认定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而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并补缴企业所得税6760多万元,这是为什么?
其实,和上一篇文章《集团企业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百多万?》中的情况一样,依然是企业对相关的政策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所致,误以为,只要是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就都是免税收入,而忽视了基本的条件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产业扶持奖补资金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硬性条件:
1.有专项用途文件:企业能提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专门用途。
2.有管理办法或要求: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单独核算:企业对该笔资金及对应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与日常经营收支严格区分开来。
这三个要求,缺一不可!只要有一项不满足,该资金就必须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在这个案子中,就“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正因为如此,所以税务局认定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同样,如果该公司严格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办理齐全相关手续和资料,并按规定使用这笔资金,就完全可以避免补缴676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避免不该发生的巨大损失!
其实,本文中的企业和上一篇文章《集团企业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百多万?》中的企业是同一家企业。也就是说,这家企业因为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或了解得不透彻,没能严格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由此,因为“失误”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但是,这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按理该公司的财税水平应该比较高,而不应该出现这样的低级失误,因此,难免让人觉得有些不可思议!而企业这样操作,似乎也不是“税收筹划”的结果。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该公司犯下了如此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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