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 Issue of the Case -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有两个:
1
保险公司主张,施救费系事故发生后产生的间接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直接损失赔偿范围。
何某则认为,施救费是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应由保险人承担。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所以施救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
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不属于直接损失,且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故不应赔偿。
何某则认为,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应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所以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关于“间接损失”抗辩的回应
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绝承担施救费及鉴定费,该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均未将施救费、鉴定费定性为间接损失,亦未将其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相反,该两条明确将上述费用纳入保险人承担的范围。
其次,施救费和鉴定费在性质上属于为确定和减少直接损失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与直接损失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区别于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的“间接损失免责条款”所指向的纯经济损失(如停运损失、利润损失等)。
综上,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施救费及鉴定费,不符合《保险法》的明确规定。
法院判决
- Judgement -
一审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观点。
法院认定:施救费是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鉴定费是为了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56650元、施救费45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7115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明确指出:鉴定费是为查明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施救费属于车辆受损产生损失的一部分,都应当赔偿。
案情启示
-Case revelation -
第一,施救费保险公司必须赔。
出了事故,车动不了了,叫拖车是必须的。这笔钱不是“间接损失”,而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花的必要钱。《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写得明白:保险公司该出。
不少保险公司会拿“间接损失”来搪塞,但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拿法条说话。
第二,鉴定费保险公司也必须赔。
事故后需要评估损失,请评估公司要花钱。这笔钱是为“查明损失程度”花的必要费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写得明白:保险公司该出。
有些保险公司会以“没提前通知”“鉴定机构不认可”等理由拒赔,但只要鉴定是客观、合理、必要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第三,被保险人有“减损义务”,但也有“费用保障权”。
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尽力防止损失扩大——这是义务。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为此花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要报销——这是权利。不能只要求被保险人做事,不让被保险人报销花费。
第四,遇到理赔争议,别怕打官司。
这个案子里,保险公司一审输了上诉,二审还是输。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法律明文规定要赔的,保险公司不能拿“行业惯例”或者“间接损失”来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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