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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绝补足生育津贴与员工工资差额的警示

企业拒绝补足生育津贴与员工工资差额的警示 鑫融合合规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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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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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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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女员工产假期间企业未支付工资,女员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申请企业补足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的差额。请问企业拒绝补差会有什么后果?

答:

首先,关于生育津贴:是员工(包括男女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企业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员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其次,关于生育津贴领取的多与少:是由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缴费基数)和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两方面影响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是固定的,因此关键影响因素是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也就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再次,关于“补差”问题:企业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还有全国各省份关于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山西省,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将差额部分补足支付给员工本人。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晋政办发〔2019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

最后,关于企业拒绝补差的后果:迫使员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员工往往会以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企业,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以要求企业支付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这时企业需要清楚的是:当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企业就已经败诉了,因为企业确实构成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仅需要支付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的差额,还需要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N)。而且庭前调解意义不大,通常情况下员工既然走到这个阶段是不会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即使企业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进行上诉,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同样会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维持原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总之,若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面对员工合法合理的诉求以及可能引发的劳动纠纷隐患未予以重视,心存侥幸,拒不改正将随着事态的发展变得不可控制,最终形成“执意不避小险而遭大难”的局面

判决案例2025)京01民终1254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1. 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其中,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同时,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今天,我们就共同学习到这里,感谢大家的阅读。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鑫享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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