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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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今天我们一起聊聊:企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益而引发的那些事
在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劳动者与企业本应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规章制度中制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一些条款。而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这样的“损人利己”的行为都是掩耳盗铃。
例如,某企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在每次收到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扣款)时,均应当认真核算;如果对甲方计发的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扣款)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扣款)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的异议申请,视为乙方无异议或放弃权利;对乙方逾期提出异议的,即使存在甲方核算差错,甲方也不再补发差额部分的工资(合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扣款)”。
上述约定条款就存在明显的不合法性问题,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企业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确实存在无故克扣或者核算差错导致劳动者工资少发,无论劳动者是否在所谓的“异议期”内提出,企业都有义务补发差额部分。而该条款排除了劳动者获得足额劳动报酬、要求补发工资差额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这样的条款在实践中很容易迫使员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企业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记录、保存及举证责任。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工资核算准确无误,就应承担不利后果。而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必然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同时这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条款可能会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和反感,对企业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我国的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的法理在于: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核心的。法定权益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是基于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而设立的,具有不可剥夺性。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通过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来逃避自身责任、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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