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篇文章,是写给第一次被美国专利诉讼打到的中国卖家/工厂
1. TRO都冻结了,是不是法院已经认定我侵权?
卖家最容易在这一刻心理崩掉
账户被冻结,链接被限制,对方律师邮件一封接一封,卖家第一反应就是:是不是法院已经判了?是不是我们已经输了?
但TRO是临时禁令,不是最终判决
作为被告,这个阶段真正要做的不是先认输,而是马上判断:冻了多少钱,冻了哪些账户,产品是否真的落入专利范围,对方专利是否稳定,有没有解除、缩小冻结或谈判的空间
2. 美国法院管不到中国,我把链接删了、店铺不要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很多被告卖家会这样想:人在中国,公司在中国,美国法院能拿我怎么样?店铺钱也不多,产品我也下架了,大不了不要这个店
但作为被告,不能只看眼前这个店铺
要看是否已经有效送达,是否可能缺席判决,是否会有永久禁令,过去销售是否还会被追,未来同类产品还能不能卖,是否影响其他店铺、平台和美国市场
不应诉、删链接、放弃店铺,都可能是商业选择,但不能是不懂后果下的逃避
3. 美国诉讼是不是一打就要上百万?
被告卖家一听美国诉讼,很容易走两个极端。一种是觉得肯定打不起,干脆不管;一种是听到前期报价不高,就以为整个案件都便宜
这两种都不对
美国诉讼费用要看案件走到哪个阶段
有些案件如果前期可以通过 motion to dismiss 等方式处理,可能不需要进入 discovery、claim construction,就用相对较少费用、较短时间结束。但如果进入 discovery、claim construction,甚至走到 trial,费用就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另外,美国专利诉讼里还有专家费用。技术专家、损害赔偿专家,在美国专利案里可能非常重要,这一块费用在中国专利诉讼中通常不是卖家熟悉的成本项
在我们经手的案件中,有的不到2万美金就解决了,有的10万美金就结束了,有的50万美金还在打
所以作为被告,不能只问“打一场官司多少钱”,而要问:这个案子可能走到哪个阶段,哪些费用会发生,什么时候该打,什么时候该谈,什么时候该止损
4. 产品跟他不一样,或者我自己也有专利,应该就安全吧?
被告最常见的自我安慰就是:我产品不一样啊,我也有自己的专利啊,但这两个理由都不能直接证明安全
产品不一样,不代表不侵权。发明专利看权利要求,外观专利看整体视觉效果,不是简单看图找不同
自己有专利,也不代表不侵权。自己的专利是保护自己的创新,不是证明你没有踩到别人的专利
作为被告,第一步不是讲感觉,而是做严谨的侵权比对
5. 中国诉讼里常去专利局无效,美国是不是也一样?
中国专利诉讼中,到专利局提无效是非常常见的操作,而且成本相对可控
但美国不一样
在美国专利诉讼中,单独去美国专利局走无效程序,比如 IPR,并不是一个低成本选择。它本身就非常专业、复杂、昂贵,费用接近诉讼程序,并不是卖家想象中“另走一个便宜程序把专利打掉”
作为被告,要不要单独去专利局无效,还是把无效抗辩放在法院诉讼中一起处理,是一个策略问题
要看现有技术证据强不强,案件金额值不值得,法院诉讼走到哪个阶段,是否有中止诉讼的可能,预算能不能承受,这个产品未来还要不要继续做
无效是工具,但不能照搬中国经验
6. 我公司内部资料,凭什么给对方看?
这是中国卖家进入美国诉讼后最不适应的地方
在中国诉讼里,很多企业习惯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双方主要是自己找证据、自己提交证据
但美国诉讼有 discovery,也就是证据开示(证据开示程序请参:3000万赔偿:这个卖家请了美国律师,还是被缺席判决)
双方可以在规则下要求对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包括销售数据、产品资料、研发文件、图纸、邮件聊天记录、财务信息、供应链资料等
作为被告,必须(注意是必须!)要提供的资料有:销售金额、产品成本,而这两项恰恰是卖家的核心商业机密。虽然可以要求保护令,但中国卖家还是天然非常反感提交这类资料
美国诉讼不是“我只交我愿意交的证据”,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双方都要把相关资料摊开
7. 不利的聊天记录、文件,能不能先删掉?
不能。作为被告,这个动作非常危险
收到诉讼风险后,第一步不是删文件,而是保存文件。能不能提交、怎么提交、哪些可以主张保密、哪些不相关、哪些涉及律师客户特权,是后面律师判断的事。但如果一开始就删除、隐藏、临时修改文件,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程序风险
美国联邦民诉规则中,证据开示和未按规则披露、保存资料的后果都有明确规则依据,所以被告一定不能用“先清理干净再说”的本能反应处理美国诉讼
8. 美国诉讼是不是交给法务和律师处理就行?
在中国专利诉讼里,很多时候确实主要是法务和律师在处理,业务部门只是配合提供一些材料
但美国专利诉讼不一样
作为被告,一旦进入证据开示和证人证言阶段,公司内部会被深度卷入
研发要解释产品怎么设计
销售要提供销售数据和平台情况
财务要配合营收、利润、成本资料
供应链要说明工厂、采购、供货关系
老板可能作为证人说明关键事实
证人证言也不是让老板或员工去跟对方律师辩论,而是就自己知道的事实作证。知道就说知道,不知道就说不知道,不需要发挥,也不需要争论法律问题(作证原则请参:从孙杨妈妈到周受资:美国诉讼作证,真正厉害的人不是会说,而是会闭嘴)
美国诉讼不是法务和律师的单点工作,而是公司内部组织能力的一次压力测试
9. 我的产品明显不侵权,对方专利明显无效,法官会帮我主持公道?
这是被告最容易有的朴素正义感,卖家觉得:我明明不侵权,对方专利明明有问题,法官总会看出来吧
但美国诉讼里,法官不会自动替被告把不侵权和无效查清楚。你认为产品不侵权,要通过程序、证据和法律论证表达出来;你认为对方专利无效,也要拿出可用证据,按照程序提出
再好的理由,如果没有及时提出、没有证据支持、没有走对程序,也可能失去意义。法官管的是程序、证据、法律问题、动议和裁判,不是替被告自动补齐抗辩
10. 和解是不是就说明我认输了?
作为被告,很多中国卖家对和解有心理负担。好像一和解,就等于承认自己侵权,就说明自己输了。但在美国诉讼里,和解是非常常见的商业解决方式。和解不一定是认输,很多时候是商业选择
有一种和解,是因为对方实力强大,专利布局也比较完整,产品确实还有继续销售的商业价值。这个时候,与其硬碰硬打到底,不如通过和解、许可、合作的方式,花钱买继续销售的资格,把对方从“诉讼对手”变成某种程度上的“合作方”
这类和解,本质上不是简单赔钱,而是用许可费、和解金,换取销售确定性、市场准入和继续经营的空间
还有一种和解,在美国诉讼里常被称为 nuisance settlement,也可以理解为“息事宁人式和解”或“诉讼成本型和解”
这种情况下,被告未必真的认为自己侵权,甚至可能认为自己的不侵权理由很强,对方专利也有无效空间。但继续打下去,可能要进入 discovery、专家证人、claim construction,律师费、专家费、管理层精力和时间成本都会快速上升
与其花几十万美金证明自己没错,不如花一笔相对可控的和解金,把案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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