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石宇辰律师团队在办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利用职务便利”两个构成要件,系统梳理在案证据,同时积极推动股东之间矛盾化解,促成谅解,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石宇辰律师团队也将持续跟进,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最佳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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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化名)系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及股东,案发前,公司大股东(某上市公司)与赵某某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计等问题产生历史遗留矛盾,双方冲突激化。大股东遂以赵某某在任职期间收取多笔专利使用费为由,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其涉嫌职务侵占罪。赵某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涉案专利费用源于赵某某作为专利权人与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公司因内部流程等原因,相关专利费用长期未予支付。后公司在处理类似未付费用时,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内部手续后,一并向赵某某支付了多笔专利费用,其中涉及某个因未及时缴费导致失效的专利。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赵某某在某个专利失效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了相应专利使用费。侦查机关认为此举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石宇辰律师团队提出,该行为的性质应归属于合同履行或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争议,而非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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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团队石宇辰、罗钧艺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赵某某,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迅速锁定案件关键事实及矛盾根源:
(一)收费依据合法有效:涉案专利费用的收取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已正常履行十年,赵某某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收费具有明确合同依据。
(二)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赵某某虽为高管,但其收费行为源于合同权利,未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任何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主观上亦系基于合同约定合法收取费用,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三)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即便部分专利在收费时已过有效期,相关争议亦应属于合同履行或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纠纷,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及意思自治原则,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四)案发根源在于股东矛盾:本案实质上系公司大股东与赵某某因公司治理、审计等问题产生的历史遗留矛盾激化所致,刑事控告系冲突升级的表现形式,而非单纯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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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在厘清案件本质后,石宇辰律师团队采取双线并行的策略:
一方面,围绕合同依据、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等核心法律问题,向办案单位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
另一方面,主动与大股东进行沟通,梳理双方主要矛盾,阐明本案实质系民事合同履行及股东纠纷,争取以和解方式化解冲突。
经过反复沟通与协调,双方矛盾逐步缓解,大股东对案件事实形成理性认识,主动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为取保候审创造了关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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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成果
石宇辰律师团队经与办案单位充分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赵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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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股东矛盾引发的刑事控告,成功办理具有三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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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刑法谦抑精神
对本质属民事合同履行及股东纠纷的事项,不宜轻易启动刑事追诉。石宇辰律师团队精准区分职务行为与合同权利,推动办案机关审慎适用强制措施,落实刑法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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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现刑民交叉案件综合处置能力
石宇辰律师根据具体矛盾采取双线策略,在精准法律定性的同时,积极推动股东和解、促成谅解,为同类案件提供有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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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成功办理传递出审慎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积极信号,展现了律师在化解企业治理矛盾中的独特价值,对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