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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新旧标准对比及自查清单(2026 vs 2021版)附:2026年新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及AEO新标准下载

AEO新旧标准对比及自查清单(2026 vs 2021版)附:2026年新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及AEO新标准下载 恒捷报关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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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加微信:sztonyxu,获得更多AEO新标咨询。2026版AEO高级认证(4月1日实施)保留2021版四大核心模块,新增加分项,条款更量化。内控、守法规范要求加严,财务指标更科学,贸易安全更细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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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高级认证新旧标准对比(进出口收发货人·2026正式版 vs 2021版)

版权声明:本指南内容为行业实操整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载、修改、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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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海关总署2026年第34号)自202641实施,在2021版(2021年第88号)基础上结构优化、条款细化、合规更严、可操作性更强,以下为仅针对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通用标准的核心差异,不含认证企业标准。

一、整体框架变化

2021:内控、财务、守法规范、贸易安全4大模块,条款分散、重复较多。

2026:保留内控、财务、守法规范、贸易安全4大模块,新增附加标准(加分项),条款从零散整合为74,逻辑更清晰、考核更量化。

二、内部控制(核心升级)

项目

2021

2026

变化要点

关企合作

简单要求沟通配合

明确指定海关联系人、高管掌握业务全貌、人员履职、配合案件稽查

责任上移至高管,但是降低了法人/总经理的职责,强化主动报告

单证管理

单证控制+保管分开

分开为单证复核、单证保管、禁限反制审查3项,申报前必复核

流程闭环,增加了审查范围:包括禁、限、反制类商品

信息系统

基础可追溯

要求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三流印证,数据保存≥3年;ISO27001/等保合规可豁免

安全要求升级,但认可权威认证

内部审计

年度审计

每年审计+高管牵头整改,审计档案化、按需提交

强调整改闭环,不只是交报告

三、财务状况(指标更科学)

2021:偏重资产负债率单一指标。

2026偿债4+盈利52项及以上达标即合格,更贴合经营现实:

a.偿债:资产负债率、现金比率、经营现金流负债比、流动比率

b.盈利:净利润、营业利润率、毛利率、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报酬率

审计报告意见直接判定达标性,无保留=达标,保留=基本达标,否定/无法表示=不达标

四、守法规范(大幅加严,必看)

1.处罚阈值更严

单次处罚≤5万元(超万分之一除外)

年内处罚≤3次且累计≤10万元

2.申报与税款量化

报关单查获率、高质量查获率双限

追征税款≤10万元或不超年纳税额千分之一

3.关联信用严控

不得委托/接受失信/严重失信企业业务

关联方(法人、财务、出资人、分支机构)涉失信均影响认证

4.出口管制/固废零容忍2年内无相关处罚,直接一票否决

五、贸易安全(更落地、更细致)

场所安全:视频监控覆盖关键区域,记录可追溯

人员安全:背景调查、访客登记、离职权限即时注销

货物安全七点检查法、高安全封条、监装留痕、木质包装IPPC核查

商业伙伴:动态审核+名单管理,认证/高级认证可豁免审核

培训:覆盖员工及代理,强调可疑事件识别上报

六、附加标准(新增加分)

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技术中心

海关统计样本企业、委托合规报关行、关务水平评估达标

每项加1分,最多累计2,助力认证通过

七、核心总结(企业必记3点)

1.不松反严:守法、关联信用、出口管制要求显著提高,一票否决项增多

2.更量化好落地:财务多指标组合、申报查获率、内审整改闭环,可自查可考核

3.加分更友好:国家级资质、合规委托、关务能力均可加分,优质企业更容易达标。


AEO新旧标准对比自查清单(进出口收发货人·2026版 vs 2021版) 

说明:本清单仅针对AEO高级认证标准,聚焦2026版(41日实施)与2021版核心差异,用于进出口收发货人自查合规性,勾选”“即可完成初步排查。

自查模块

自查要点(核心差异)

自查结果

(勾选)

备注(新旧标准关联)

一、整体框架自查

1. 是否明确2026版保留内控、财务、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四大模块

/

2021版框架一致,无模块调整

2. 是否知晓2026版新增附加标准(加分项),条款整合为74

/

2021版无附加加分项,条款零散

3. 是否掌握2026版条款分类逻辑,明确各模块考核重点

/

2026版条款逻辑更清晰,2021版无明确分类

二、内部控制自查(核心差异)

1. 是否指定海关联系人,高管掌握业务全貌并履行相关责任

/

2021版仅要求简单沟通配合,2026版责任上移至高管

2. 报关申报前是否完成单证复核、禁限品审查

/

2021版仅要求单证控制与保管分开,2026版强化流程闭环

3. 信息系统是否实现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三流印证,数据保存≥3

/

2021版仅要求基础可追溯,2026版提升安全要求

4. 是否每年开展内部审计,由高管牵头完成整改并归档

/

2021版仅要求年度审计,2026版强调整改闭环

5. 信息系统是否符合ISO27001或等保合规要求(无合规资质需补充)

/

2026版认可权威合规认证,2021版无相关要求

三、财务状况自查

1. 财务指标是否满足偿债4项、盈利5项中至少2项达标

/

2021版偏重资产负债率单一指标,2026版指标更科学

2. 审计报告是否为无保留意见

/

2026版明确审计意见直接判定达标性,2021版未明确

3. 是否按要求准备财务指标相关佐证材料,确保可追溯

/

2026版强化佐证材料要求,2021版要求较宽松

四、守法规范自查(重点加严项)

1. 2年单次处罚是否≤5万元,年内累计处罚≤10万元且不超过3

/

2026版处罚阈值比2021版更严格

2. 追征税款是否≤10万元或不超过年纳税额千分之一

/

2026版新增税款量化要求,2021版未明确

3. 是否未委托/接受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

2026版强化关联信用管控,范围比2021版更广

4. 2年是否无出口管制、固废相关处罚

/

2026版新增一票否决项,2021版无明确要求

5. 关联方(法人、财务、出资人等)是否无失信记录

/

2026版新增关联方管控,2021版未涉及关联方信用要求

五、贸易安全自查

1. 关键区域是否实现视频监控覆盖且记录可追溯

/

2026版要求更细致,2021版仅为基础管控

2. 员工背景调查、访客登记、离职权限注销是否落实

/

2026版细化人员安全管控,2021版要求较笼统

3. 货物是否落实七点检查法、高安全封条等管控措施

/

2026版明确具体管控方法,2021版未细化

4. 商业伙伴是否实现动态审核及名单管理

/

2026版新增动态审核要求,2021版无明确规定

5. 是否对员工及代理开展贸易安全相关培训,留存培训记录

/

2026版明确培训要求及记录留存,2021版未细化

六、附加标准(加分项)自查

1. 是否具备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加分资质

/

2026版新增加分项,2021版无相关内容

2. 是否为海关统计样本企业、委托合规报关行

/

2026版新增加分项,助力企业通过认证

3. 是否通过关务水平评估,具备相关合规证明材料

/

2026版新增加分项,2021版无相关加分内容

自查总结

□ 全部勾选:基本符合2026版高级认证标准,可进一步细化合规管控;

□ 存在1-3:需针对性整改对应条款,补齐合规短板;

□ 存在4项及以上:需全面梳理合规体系,重点整改加严项及一票否决项。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或财务建议,具体操作请咨询持牌报关行或律师

——三人行博友会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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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7 21:57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为全面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

  (一)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通过“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1.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2.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并且经过实地检查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的;

  3.向海关提交的注册、备案信息不实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海关责令其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5.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情形的。

  企业消除本项第1目、第2目情形的,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停止公示;企业消除本项第3目、第4目、第5目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停止公示。

  企业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海关不予受理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三)海关依据《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公示平台”公示境外企业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信息,以及被中国海关依法注销、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信息。

  (四)企业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列入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公示平台”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或者信用修复申请人对海关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诉,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申诉人。情况复杂的,海关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异议申诉人。

  二、关于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和管理措施

  (六)企业申请认证期间,主动撤回申请的,海关终止认证。

  企业申请认证或者海关复核期间,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海关中止认证或者复核。

  企业申请认证或者复核期间,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或者复核。

  复核期间,中止时间超过九十日的,海关终止复核。

  中止认证或者复核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中止认证期间企业可以撤回申请,中止认证或者复核情形消除后海关继续开展认证或者复核。

  (七)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整改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海关终止复核,并给予企业一次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以及整改期满后一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请。海关在企业整改期满并按照规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再次对企业开展复核。

  (八)企业在非复核期间向海关申请放弃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收回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证书。

  (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判定为违法情节严重,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1.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因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3.一年内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元的;

  4.一年内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元的;

  5.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并且被海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纳税人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税款被海关处以罚款的;

  6.逾期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被海关加处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7.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或者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

  8.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累计三万元以上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企业既有失信企业认定情形又有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情形的,海关认定其为严重失信企业。

  (十一)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向海关申请调整信用等级,经审核符合下列情形的,海关作出信用等级调整决定:

  1.企业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案件所涉手续、相关海关手续;

  2.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3.未因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正在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4.未因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法正在被海关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调查的;

  5.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

  (十二)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在认定其失信企业满一年或者认定其严重失信企业满三年后,再次认定该企业为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期间海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调整和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十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用等级分开进行认定。

  (十四)企业分立、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的,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十五)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侦查期间,海关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涉嫌违法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其中,被海关以简易程序或者快速办理案件立案调查的除外。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

  (十六)海关信用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经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应当包括受送达人的传真接收号码、电子邮件接收邮箱、短信接收手机号码等。

  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电子送达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电子送达地址。

  (十八)海关依法公告送达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的,可以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或者“公示平台”对外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关于失信信息的修复

  (十九)企业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关作出准予修复决定:

  1.企业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相关案件或者海关手续;

  2.企业失信信息公示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3.未因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正在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4.未因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法正在被海关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调查的;

  5.“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记录。

  (二十)严重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申请修复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无需再向海关书面申请调整信用等级,海关在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时同步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五、关于新旧办法的过渡

  (二十一)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已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的继续有效,对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已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海关统一移出。

  (二十二)2026年4月1日前,已受理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开展的高级认证企业复核以及高级认证企业信用等级调整作业,但尚未作出决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和有关配套文件作出决定,但《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更有利的,从其规定。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高级认证企业复核,企业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财务状况标准的,财务状况视为达标。

  (二十三)2026年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1.失信企业认定时间满一年且认定期间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

  2.失信企业认定时间未满一年,但其失信情形不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且认定期间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

  失信企业按照本项第2目调整为常规企业后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的,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二十四)对2026年4月1日前高级认证企业被调整为常规企业的,2026年4月1日后首次向海关提出认证企业认证申请,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二十五)对2021年11月1日前,海关按照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并且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之日无信用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以在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或者“良好”的,海关认定为认证企业。

  (二十六)海关自2026年4月1日起核发新版高级认证企业证书,高级认证企业凭原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向海关申请换发新版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被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通过“公示平台”将原证书公示作废。

  企业因信用等级调整,导致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或者认证企业证书失效的,海关通过“公示平台”公示作废。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31 9:20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有效执行《信用管理办法》,细化执行标准、统一规范海关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制度平稳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制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与《信用管理办法》同步实施。现就《公告》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目的

  《信用管理办法》在企业信用等级分类、认定标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考虑到其中部分部分工作要求为创新性举措,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部分条款为符合部门规章体例要求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为确保在海关执法中规范落地,需要予以细化。此外,为减少制度调整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需要配套文件对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过渡予以明确。

  为此,海关总署在广泛调研海关执法实践、征求相关企业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对《信用管理办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完善相关信用管理内容,明确新旧办法过渡衔接的具体规则,既为海关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具体、统一的操作依据,也让企业清晰掌握信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推动海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细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信用信息公示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环节,《公告》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渠道、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异议处理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时结合监管实际新增相关管理内容,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公示管理体系,保障信用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一是明确公示渠道及依申请不予公示情形。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并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对公示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申请不予公示,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处理。

  二是新增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管理。此为《公告》结合监管实际新增的管理内容,虽然未在《信用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定,但意在强化海关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监管,实现信用异常状况的早发现、早提醒。首先,明确五类列入情形,涵盖未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海关无法取得联系且实地查找无结果、注册备案信息不实拒不改正、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及其他非正常情形等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管理的关键环节;其次,区分情形设置移出规则,对未报送年报、海关无法取得联系的为可直接整改的情形,企业消除情形后海关自动将其移出名录并停止公示,对其余三类需企业消除情形后经申请,海关审核后移出名录并停止公示;另外,设定管理约束,企业被列入名录期间,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海关不予受理其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倒逼企业及时整改异常情形。

  三是统一公示期限以及提出异议受理时限的标准。明确企业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期限自列入之日起计算;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需延长的,提前告知申请人且延长时间不超过十日,统一海关操作的时限要求。

  (二)明确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和管理措施暂停规则。

  一是明确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明确八类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为海关直接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依据,明确了走私、违反进出境管制规定、行贿等行为的具体认定尺度,让企业清晰知晓严重失信的行为红线。

  二是明确信用等级认定特殊规则。企业同时存在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情形的,海关按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海关对其信用等级分开进行认定;企业分立、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的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代码发生变更的,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认定。

  三是明确信用等级调整条件和渠道。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申请调整信用等级,需满足完全履行海关或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法定义务并办结相关手续,认定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情形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因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监管规定,正在处于刑事立案或者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阶段,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等条件。

  四是明确失信或者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出现的信用等级认定原则。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在首次认定其为失信企业满一年或严重失信企业满三年后再次认定,再次认定期间海关不予受理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调整和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五是细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便利措施暂停规则。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涉嫌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侦查期间海关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被海关以简易程序或者快速办理案件立案调查的除外。同时明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94号)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六是明确中(终)止认证或者复核的原则。对于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海关中止认证或者复核;对于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或者复核。并明确中止认证不计入认证时限,复核期间中止超过九十日的,海关终止复核。

  七是明确AEO企业整改要求。明确了申请整改的AEO企业,海关给予一次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以及整改期满后一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请。

  (三)统一海关信用管理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为保障海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兼顾执法效率与企业知情权,《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统一规定。

  一是明确电子送达具体要求。经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如实提供包含传真接收号码、电子邮件接收邮箱等在内的电子送达地址,海关书面告知电子送达确认书填写要求、注意事项及提供虚假或不准确地址的法律后果,并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电子送达地址。

  二是规范公告送达规则。海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的,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或者公示平台对外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实操要求。

  对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的申请渠道、审核条件、流程衔接作出细化规定,简化企业办理手续,切实减轻企业办事负担。

  一是统一申请渠道。企业申请失信信息修复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申请,实现跨平台申请与审核的有效衔接。

  二是明确审核条件。企业申请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相关案件或者海关手续;二是失信信息公示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三是未因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监管规定,正在处于刑事立案或者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阶段。五是“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记录,即未在其他部门仍有未修复的严重失信情形。

  四是简化流程衔接。企业申请修复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视为同时向海关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申请,无需单独提交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优化企业办事流程。

  (五)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做好新旧办法过渡衔接。

  为减少制度调整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确保《信用管理办法》平稳落地,《公告》针对2026年4月1日前的企业信用认定结果、未办结业务、原一般认证企业再次成为认证企业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过渡安排,实现新旧管理办法的无缝衔接。

  一是延续原有信用等级效力。海关按照原《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已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其信用等级继续有效;对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统一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二是规范未办结业务处理规则。2026年4月1日前海关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决定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开展的认证复核以及信用等级调整作业,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和有关配套文件作出决定,但《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更有利的,从其规定。

  三是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过渡。将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统一移出;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2026年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重新进行认定;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高级认证企业复核的,企业财务状况标准既可以适用“新标准”,也可以适用“老标准”,哪个对企业有利就适用哪个。

  四是采纳企业合理建议。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海关按照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且至2026年3月31日无信用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海关免于实地认证,将其认定为认证企业。

  (制作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4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0 19:30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海关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及说明(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1-4),并制定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详见附件5-7),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第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企业认证标准》说明.doc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报关企业).doc

  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doc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报关企业).doc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0 20:31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见附件1—29),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信用异议申诉书.doc

  2.信用异议申诉答复书.doc

  3.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doc

  4.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书.doc

  5.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回执.doc

  6.中止认证/复核通知书.doc

  7.恢复认证/复核通知书.doc

  8.终止认证/复核决定书.doc

  9.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doc

  10.未通过认证决定书.doc

  11.企业复核通知书.doc

  12.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13.企业复核整改告知书.doc

  14.企业整改申请书.doc

  15.未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16.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告知书.doc

  17.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书.doc

  18.不予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决定书.doc

  19.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doc

  20.恢复管理措施通知书.doc

  21.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书.doc

  22.信用承诺书.doc

  23.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决定书.doc

  24.不予受理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决定书.doc

  25.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决定书.doc

  26.不予修复企业失信信息决定书.doc

  27.信用管理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doc

  28.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补发申请书.doc

  29.送达回证.doc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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