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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海无涯 第 245 问—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仍有约束力?
解释:
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四》第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该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论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还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都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论劳动合同因何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还应当注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