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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个人和企业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持续发布“全国信用动态”。汇聚信用领域要闻,弘扬守法诚信,抵制违法失信,共建社会信用体系。
本期导读
1.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写入今后五年法治政府建设路线图
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对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亮剑”
3. 国办: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4. 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经费使用过程中现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5. 六部门:秉持“零容忍”态度 严肃查处各类逃废债行为
6. 五部门发文提升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质量 发挥机构“看门人”作用
7. 三部门联合开展家政企业信用建设行动
8. 两部门:整治滥用个人信息 加快落实消费信用约束机制
9.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3个文件:强化失信惩戒 鼓励信用修复
10.市场监管总局:自媒体不得帮助企业进行虚假宣传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写入今后五年法治政府建设路线图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今后五年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领域部署。从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到强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到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一系列具体的任务举措,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让群众更有法治获得感。
围绕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纲要》提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
《纲要》提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围绕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纲要》提出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来源:新华信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对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亮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体现改革成果,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整合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是明确登记规范。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建立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此外,增强行政处罚的针对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信用)
国办: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强化行业日常管理、优化执业环境和能力等三方面提出12项主要任务,为“十四五”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新的重大发展机遇。
在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方面。该意见要求推动加快修订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要求,丰富监管手段,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在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方面,该意见要求出台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共享和公开相关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净化行业底层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发展环境。
一是有效整治行业“潜规则”。依法整治当前行业内较为突出的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问题,坚决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重大问题。
二是建立行业诚信约束制度。财政部正抓紧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拟将一定期间内屡次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基本报备义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纳入失信“黑名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进行联合惩戒,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强大威慑。
三是完善统一的投诉举报渠道。为了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问题,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统一的行业举报受理平台,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做到“接诉必应、限时核查、查实必处、处则必严”。
(来源:新华信用)
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经费使用过程中现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印发。明确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据了解,《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7个方面提出25条举措。
其中在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意见》要求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来源:中国信用)
六部门:秉持“零容忍”态度 严肃查处各类逃废债行为
为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建立完善制度健全、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近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在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着力夯实法律基础方面,《意见》要求,按照分类趋同的原则,逐步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管理等各类制度和执行标准。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统一执法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了多项规范性要求,明确提出,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要求特别应防范以规避公开发行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为目的、实质上将低信用高风险的债券出售给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较弱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出借债券账户以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规避内控或监管,禁止为他人规避内控或监管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信用评级行业规范方面,《意见》要求,加强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级别调整、更换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行为的监管约束,提升评级机构风险预警功能。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和市场退出力度。
《意见》要求,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定价机制,确保价格形成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严禁承销机构通过自承自买、募集资金返存等方式变相压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强化发行人市场意识和法治意识,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逃废债行为,禁止企业借债务重组和破产之机“甩包袱”“卸担子”。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
(来源:中国信用)
五部门发文提升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质量 发挥机构“看门人”作用
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
《通知》一是要求评级机构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另外对于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并公布未来采取改进措施。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单独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最终评级结果考虑外部支持的情况,特别是,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者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三是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督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切实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作用,助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信用中国)
三部门联合开展家政企业信用建设行动
近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三部门联合开展家政企业信用建设行动,督促家政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记者了解到,本次行动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为依托,筛选出经营范围包含“家政”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被行政处罚的家政企业,形成问题企业清单,推送至各省(区、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省级家政协调机制”)。由各省级家政协调机制,排除不从事家政服务及存在特殊情形的企业后,建立家政问题企业台账,实施销号式管理,督促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引导受行政处罚的家政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本次行动将受行政奖励的企业名单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家政信用查”APP公示。鼓励受到行政奖励但未进行公示的家政企业,向其省级家政协调机制推送奖励公示信息。各省级家政协调机制结合实际,对受到行政奖励的家政企业予以政策支持激励。据了解,此前为进一步引导家政行业规范化发展,3月12日,“信用中国”网站开设了家政领域信息公示专栏,对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的家政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重点关注、资质资格、风险提示等7项内容进行了公示。
此外,通过行动的开展,力争到2021年12月底前,实现各省级家政协调机制推送的受行政奖励企业信息全公示,到2022年12月底前,省级家政领域问题企业台账退出率达到80%,逐步实现问题台账清零,推动行业乱象有效治理。
(来源:中国信用)
两部门:整治滥用个人信息 加快落实消费信用约束机制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在京召开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会上,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陆春丛介绍了APP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主要原因及工信部接下来开展APP治理工作的具体举措。中消协会长张平表示,严厉打击滥用个人信息行为,加快实施消费信用约束机制。
针对各类问题App,陆春丛表示,工信部持续加大曝光和处置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接下来,工信部将继续开展APP治理工作,包括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聚焦用户APP服务感知差、体验差的若干关键环节,组织开展服务感知提升行动,提升治理力度和治理效果;对重点问题、重点企业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过的问题“不反弹、不反复”。
中消协指出,消费者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贪图优惠券等“小便宜”轻易“变卖”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给商家时,要养成浏览交易协议、隐私保护协议等内容的习惯,大致了解可能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谨慎填写个人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中国信用)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3个文件:强化失信惩戒 鼓励信用修复
8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固疾顽症,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真正让市场监管长出牙齿,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具体来看,该办法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
(来源:中国信用)
市场监管总局:自媒体不得帮助企业进行虚假宣传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选一”、数据“杀熟”、网络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更细致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0条,包括总则、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以及直播营销等商业营销活动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包括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等行为。
(来源:中国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