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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搭建|外汇合规申报|国际并购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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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松泽李明贤
01
港股IPO上市条件
(一)各板块一般上市条件
项目 |
主板 |
创业板GEM |
经营期限 |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
不少于2个会计年度 |
管理层连续性 |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3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维持不变 |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2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维持不变 |
所有权和控制权稳定性 |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1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即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所谓“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属于其盈利或现金流量测试的一项要求,即上市申请人在符合“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规定时,其相应期间的营业记录才能被计入上市条件中的最低盈利或现金流量指标。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市申请人需要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认定控股股东或一组控股股东;若无控股股东或一组控股股东的,其控股股东应为最大单一股东或一组最大单一股东。对于控股股东稳定性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即最近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直至紧接上市前的期间,(i)组成该组控股股东的股东不得有变(即无股东加入或离开);(ii)组成该组控股股东的股东所持有的投票权不得有重大变动;及(iii)并无新控股股东出现。若组成该组控股股东的股东之间的投票权有变,联交所将应个别情况评估有关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即上市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其控股股东变动后,公司管理上所受影响并无重大改变,从而打消监管部门的疑虑。香港上市规则及审核过程中,监管部门更为关注上市申请人控制权的综合状态,确保该等控制权的综合状态不会对上市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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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要求 |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7条,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时刊发的上市文件况列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本身不得(并须促使有关登记持有人不得)进行下列事项: (a) 自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控股股东持有股权当日起至证券开始在本交易所买卖日起计满6个月之日期止期间,出售上市文件所列示由其实益拥有的证券;就该等由其实益拥有的证券订立任何协议出售发行人证券,或设立任何选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或 (b) 在《上市规则》第10.07(1)条(a)段所述的期限届满当日起计的6个月内,出售该段所述的任何证券,或就该等证券订立任何协议出售有关证券,或设立任何选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以致该名人士或该组人士在出售证券、或行使或执行有关选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后不再成为控股股东。 因此,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控股股东不得出售其持有的任何本公司证券,6个月硬锁定期结束后,控股股东并非可以完全自由地抛售股票,控股股东如欲在上市6个月后减持股份,必须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后的第二个6个月期间(即上市后第7至第12个月),控股股东可以减持,但减持后其仍必须保持控股股东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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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 |
①市值+盈利测试: 上市时市值≥5亿港元;最近3年累计盈利≥8000万港元,其中前两年归母净利润不低于4500万港元,最近一年归母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港元; ②市值+收入测试: 上市时市值≥40亿港元;最近1年收入≥5亿港元; ③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 上市时市值≥20亿港元;最近1年收入≥5亿港元;最近三年经营现金流≥1亿港元。 |
①市值+经营性净现金流测试: 上市时市值≥1.5亿港元; 过去两年业务净现金流入≥3000万港元; ②市值+收入+研发测试: 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5亿港元; 前两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总额不低于1亿港元,而且收益在该两个财政年度有按年增长;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研发开支总额不低于3,000万港元;前两个财政年度每年的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不低于15%。 |
上市时公众持股要求 |
由公众人士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至少在25%以上。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间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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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香港联交所相关特殊上市制度主要为: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对应上市规则8A)、生物科技公司(对应18A)、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对应18B)、特专科技公司(对应18C)等,就相关特殊上市制度重点梳理如下:
02
港股IPO上市流程
港股IPO上市流程包括两个核心步骤(境内备案、境外审核),并交错而行。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指引,在《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出台后,只需要在境外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不过上市申请人仍需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后方可申请香港联交所聆讯,主要流程如下:
香港联交所审批时间表示意如下:
03
港股IPO证监会备案常见问询汇总
港股IPO中国证监会备案问题“以法律问题为主,业务及财务问题为辅”。审查重点包括:1、股权变动情况;2、股权架构设立;3、股东出资情况;4、经营合规性及业务独立性;5、股权激励计划及持股平台;6、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7、VIE架构及外汇监管等。常见的问询问题汇总如下:
问题 |
具体问询 |
股权合法合规性 |
1、德威集团 股权架构合规性:(1)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通过境外主体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内自然人、境内机构在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监管程序方面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2)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德威国际、德威航空、德威物流、杭州威运、宁波德迈等5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控股权是否属于关联并购,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税费依法缴纳情况:(3)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说明Cainiao Smart Logistics Investment Limited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构成等信息。 2、喜马拉雅 股权变动等:(1)2019年至2021年,上海喜马拉雅减资的原因、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决策程序履行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浙江喜马取得嘉兴喜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喜丈上海取得喜筵(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材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涉及返程并购的说明并购的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支付手段、支付期限、税费缴纳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3)上海喜马拉雅投资Ximalaya Holding(Hong Kong)Limited履行境外投相关程序的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4)发行人搭建离岸架构和返程投资涉及的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税务等监管程序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3、毛戈平 股权变动:关于2024年初以来的股份变动:(1)2024年初以来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2)深圳市笃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简称“深圳笃实”)合伙人与苏州浦申九鼎投资中心(简称“苏州浦申”)有限合伙人穿透后的合伙人/股东存在重合的详细情况,以及苏州浦申与深圳笃实间股权转让的原因:(3)2024年1月苏州浦申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后,同年3月杭州帝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发行人股权时,苏州浦申参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4)2024年3月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履行情况。 4、星竞威武 股权架构、股权变动:(1)股权架构设立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监管程序履行情况、税费依法缴纳情况等,并列表说明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境内外主体间金往来情况:(2)深圳广电持股的国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3)除董事长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通过信托间接持股,如涉及,请对照监管指引说明信托有关情况;(4)武汉木叶村收购星竞威武股权的对价、定价依据和税费依法申报缴纳情况。 |
关于股东 |
1、喜马拉雅 (1)截至2024年4月,余建军与Xima Holdings Limited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结合发行人董事会运作情况等进一步说明认定其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依据及合理性。(2)按监管指引要求,说明发行人股东中涉及信托的具体情况、百思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3)股Wohey Limited Partnership,TRUSTBRIDGE PARTNERS VII,L.P.,Prosperity Capital Limited,DA XINCHI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具情况,详细说明其入股价格低于发行人前期融资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代持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2、星竞威武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对照监管指引说明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并提供具体依据。 |
核心实体注册资本未缴足 |
1、德威集团、星竞威武 请你公司说明主要境内运营实体注册资本未缴足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对公司业务经营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
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1、德威集团 (1)出具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的明确性意见;(2)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外汇管理等境内监管程序履行情况;(3)股权激励计划中新设的信托De WellFortune Trust,说明其类型及运作方式、期限、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安排等。 2、喜马拉雅 请参照监管指引要求,说明股权激励中外部人员的具体职责、期限、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式。 |
外商投资监管 |
1、德威集团 请说明德威空重等境内公司所涉及的运输业务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 2、益盛鑫 (1)请说明益盛鑫(广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报告义务;(2)主营业务涉及市场调研,广州市细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捷伦的经营范围涉及市场调查,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的外商投资禁止或限制领域。 |
业务资质及合规经营 |
1、益盛鑫 保险代理资质:请说明新疆安捷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伦”)经营范围涉及保险代理业务,安捷伦是否实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或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证照 2、喜马拉雅 互联网、教育、直播等资质:(1)发行人业务涉及在互联网平台制作发布音频内容、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直播、出版业务等,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2)上海纽泰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喜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教育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及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并提供明确依据。(3)发行人平台运营直播业务,涉及销售虚拟礼物、打赏等活动,说明相关业务是否涉及虚拟资产交易,并说明虚拟资产收入占比及合规性。 3、喜马拉雅&毛戈平 数据安全及合规:请说明公司开发、运用的网站、APP、小程序等产品,收集及储存的客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用户信息,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4、零碳环保 环保低碳合规:请你公司说明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境内运营实体是否存在被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事项;你公司己建、在建及此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并提供相关依据。 |
特殊问题 |
1、喜马拉雅 助贷业务:(1)助贷业务的具体形式;(2)是否涉及投入自筹资金作为贷款资金来源,是否属于金融或类金融活动,是否已取得必要的业务资质许可;(3)是否涉及征信业务,并说明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办法》规定,是否按照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及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否存在该办法规定的第十条禁止性情形;(4)发行人业务经营是否涉及贷后催收服务,是否存在用不合规方式进行催收的情形;(5)报告期内各年金融服务业务规模、前五大客户名称和来自该等客户的收入占比、发行人自筹资金投入规模及资金来源、发行人向金融机构所收取费用占贷款利息的比重;(6)报告期内金融服务业务是否存在被主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等情形,是否出现重大偿债风险等经营异常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
04
港股IPO香港联交所审核关注要点
法律关注要点 |
具体内容 |
境外上市股权架构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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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上市架构通常来说分为股权控制模式、协议控制模式(即VIE),其中,协议控制模式一般适用于境内实体运营主体业务为内地限制或禁止外商从事业务的场景。相关关注点包括但不限于: 1、红筹架构的搭建合规性:审核会关注红筹架构的搭建和拆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2、VIE协议的履行情及架构的合规情况(如涉及):核要点包括(1)VIE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解除协议控制或终止境外上市结构是否损害股东权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2)关注VIE架构的搭建是否满足合规要求,搭建VIE架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VIE架构下是否存在“非常规”操作。 3、境外拟上市主体的股权变动:审核会关注境外拟上市主体的股权转让、增资和回购的目的、金额、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4、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审核要点之一是核查红筹架构搭建前、存续期间及拆除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5、境外控制架构的合规性:对于存在境外控制架构的企业,审核会关注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问题,并评估对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的影响; 6、股东穿透核查:审核将重点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背景信息,包括是否存在代持、禁止持股主体等不合规情形,以及股东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或关联关系; 7、备案流程:红筹企业在境外上市需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流程,包括提交上市申请后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细节。 |
历史沿革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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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历次股权变动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改制及重组是否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批复; 2、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的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动是否均已根据内地法律及法规获监管机构批准或向监管机构备案; 3、公司若存在国有股,需说明是否取得相应的国有股权管理批复; 4、公司章程所载是否与内地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5、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委托持股协议、信托安排、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协议等的处理; 6、公司股东之间是否签署特殊协议约定或安排,公司的个别股东是否存在特别权利及其处理; 7、实际控制人股权是否清晰、明确等。 |
经营许可、环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问题 |
1、公司业务活动是否遵守有关经营资质或许可、环保、健康及安全生产等内地法律法规; 2、公司是否已取得生产设施一切所需环境许可和批准,包括履行相应的环境评价、验收手续,是否取得排污许可及缴纳环保税费; 3、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有关经营资质或许可、环保、健康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员工及社保公积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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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的变动情况: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务的变动趋势一致; 2、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对于未足额缴纳的,需披露具体原因; 4、社保及公积金的缴纳是否已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公司是否已取得或至少努力取得当地相关部分的合规证明及对此付出的其他努力整改规范行为; 5、披露公司存在的最大的潜在处罚(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6、公司的劳务派遣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兜底承诺函等。 |
物业权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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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存在瑕疵的物业:需要披露包括存在瑕疵的原因;物业用途;可能承担的最高法律责任涉及的金额;是否会妨碍该物业被购入、出售或被银行接纳为抵押品的意见及依据;物业权若无问题,申请人须支付的土地成本/租金有何差异;已采取或将采取的补救措施;预计何时可以取得欠缺的证书/许可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迁徙/拆迁的预计时间、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损失;可能进行的迁徙/拆迁工程将如何影响申请人的业务及财政状况等; 申请人若业务涉及内地民防物业:需要披露包括物业用地的用途/建议用途;物业的使用条件;申请人的业务是否符合《民防法》;内部监控措施是否符合《民防法》;其他风险因素等。 |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人士及董事违反诚信事件 |
违反诚信事件包括:虚假会计账目、逃税、贿赂、串谋诈骗、挪用资金、洗钱、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及误导性证供。 对该事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影响需根据情况进行评估:1、违反主体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很可能存在上市障碍;2、违反主体是董事等,涉及发行人的经济利益,则可能存在上市障碍3、违反主体是董事,但不涉及发行人的经济利益,则更换董事,不存在上市障碍。 |
不合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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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重大不合规事件会构成上市障碍;2、对重大不合规事项所造成的收入、利益、现金流的影响,应当在现有报表基础上剔除(调整),经调整后的经营业绩仍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条件; 3、如重大不合规事件被认定为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上市 障碍。 |
与控股股东的竞争 |
1、控股股东定义:持股30%以上股东; 2、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主体以外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似或相近的其他部分或全部业务(除外业务); 3、强制信息披露:只要存在竞争,发行人必须: 披露相关财务及运营数据(例如收入、毛利及纯利及利润率以及店铺数目),让投资者掌握竞争业务的情况以及其对控股股东群体及申请人的重要程度。 证明发行人能不依赖除外业务而独立经营自身业务。 4、需披露整改情况:如业务分离、利益冲突管理、承诺等。 |
其他法律问题 |
如知识产权纠纷、重大合同诉讼及纠纷、劳动纠纷问题等。 |
港股IPO是一个复杂而精细的流程,它不仅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还要求企业展现出高度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企业必须深入理解并全面遵守上市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的准备、满足上市条件、以及通过香港联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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