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规是底线,专业择优是核心。评分项设置直接影响招标竞争的公平性,如何界定可用评分依据,是编制招标文件时需要重点把控的内容。沪港国际深耕招标采购、工程咨询全链条服务二十余年,始终以法规精准解读、方案量身定制、风险全程把控、全生命周期价值最优为核心优势,助力企业科学设置评审规则。
本期「沪港招标小课堂」,聚焦问题:企业过往对供应商的评价,是否可以纳入招标评分项?
问:企业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属于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企业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应属于奖项一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限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补充了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限制。所以不建议将企业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作为评分项。
严守公平竞争要求,规范评分标准设置。从相关法规来看,企业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视同奖项范畴,无论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都不宜将其列为评分项,避免形成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沪港国际凭借深厚法规功底、丰富实操经验、精细化方案设计能力,持续为各类招标项目提供合规审查、评分细则优化、异议投诉处理、全流程代理等高价值服务,全力做到标准合规、开放竞争、公允评审、规避风险。
解读评分设置红线,护航招标活动公平开展。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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