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一单农产品业务引发的连锁崩塌
2024年6月,内蒙古交通集团旗下的供应链管理子公司被国资委通报查处,多名负责人被问责。据国资委公开信息,该次核查直指交通集团涉及的融资性贸易问题线索。这并非孤例,同年,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因供应链业务涉融资性贸易遭遇诈骗,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过50亿元。
这些看似体量庞大的国企,缘何会在农产品、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中栽跟头?
答案藏在一种被广泛称为“过单”或“通道”的业务模式里。在这种模式中,农产品贸易商为了引入外部资金方支持,会找到一家国企作为“中间通道”嵌套进交易链条:供应链资方垫资向上游采购,国企作为“中间方”增加信用层级,货物最终销售给资质一般的民营下游。而国企本身既不垫付资金、也不实际掌控货权,纯粹为了“增信”而存在于交易链条中。
这种模式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尤为常见。由于农产品贸易往往存在季节性账期,下游收购商多为资质一般的民营企业,难以直接获得供应链资方的授信支持。于是,“贸易商A—供应链资方—国企C—民营下游B”这一看似合规、实则隐患重重的链条便应运而生。
然而,表面的零风险、稳收益,掩盖不了实质的高危性。当最后一环断裂,所谓的“通道”往往会成为压垮整个链条的导火索。
01.模式拆解:一条精心设计的融资链条
让我们用更清晰的语言还原这条业务链的逻辑:
原始诉求:农产品贸易商A手上有优质下游客户B(民营收购商,如粮食加工厂、食品企业等),但B资质一般,账期较长。A希望引入外部供应链资方提供资金支持,但资方风控要求较高,直接授信给B存在障碍。
传统障碍:B作为民营企业,资信实力一般,难以通过供应链资方的风控审核。
通道设计:A找到国企C,约定由C作为“名义上的中间买方”嵌入交易链条,形成以下结构:
贸易商A(上游供货)→ 供应链资方(垫资采购)→ 国企C(通道,不过货、不垫资)→ 民营下游B(实际用货方)
在这一链条中:
供应链资方实际垫付资金,向A采购货物,是真实的出资方和风险承担方
国企C不垫付任何资金,仅作为“中间环节”提供资质增信,从供应链资方处“采购”再“销售”给B
民营下游B实际使用货物,向国企C支付货款(账期),是最终付款义务人
国企C收取1%-3%的“通道费”或“管理费”
货物流:A → B(直发或经C仓库),国企C可能不过手货物
表面看,这是一笔“多赢”的生意:
供应链资方认为有国企C在中间,增加了信用保障
国企C不花钱、不承担风险(以为)、还能完成业绩指标
贸易商A顺利出货,获得回款
民营下游B获得账期,完成采购
但真相远非如此简单。
02.风险全维度剖析:当通道成为风险传导器
1. 信用错配风险:谁的信用在为谁背书?
这是此类业务最核心的问题。
供应链资方之所以愿意垫资,本质上是基于对国企C的主体信用评估,认为“国企在中间,资金更安全”。但实际上,国企C既不垫资、也不控货,只是一个“空壳”通道。一旦民营下游B出现资金链断裂(这在农产品贸易中极为常见,天气异常、价格波动、库存积压都可能导致崩盘),供应链资方的追索链条将面临断裂:
供应链资方找国企C要求付款,C说“我只是通道,没垫资,没钱”
供应链资方找民营下游B,B已经资不抵债
供应链资方找贸易商A,A说“我已经收到货款,交易完成了”
国企C的信用并未真正转化为对供应链资方的保障,反而成为供应链资方误判风险、放松风控的诱因。
2022年华东地区“钢贸危机”便是典型案例:大量钢贸企业资金链断裂,充当“托盘方”的供应链资方损失惨重。当国企作为通道参与时,供应链资方往往因为“有国企在”而降低警惕,最终成为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2. 虚假贸易认定风险:通道方≠免责牌
许多供应链资方和国企存在一个致命误区:国企作为通道不垫资,就不会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供应链资方就能安全退出。这是重大误解。
根据国资委2023年发布的 "十不准",判断贸易真实性的关键不在于资金流向,而在于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十不准”明确规定: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这意味着,即便国企C一分钱没出,只要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贸易:
对货物没有实际控制权(不掌握仓单、不验收、不监管)
没有真实物流痕迹(货物直发,国企不过手)
合同中出现“垫资”“融资”“利息”等借款类表述
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一实际控制人
某省国资巡查时的表态极具代表性:“国企做通道业务,本质是放弃了贸易核心的货权管控,和虚开发票、空转资金没区别,必须严查。”
一旦交易被认定为虚假贸易:
供应链资方将面临资金损失无法追回的风险,因为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国企C将面临国资委的追责问责,包括业绩考核扣分、责任人免职
贸易商A和民营下游B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等刑事责任
3. 法律连带责任风险:合同无效后的“兜底”难题
一旦交易被司法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后果更加严重。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法相关判例,融资性贸易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国家金融管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国企C免责。相反,作为通道方的国企可能面临更复杂的法律责任,而供应链资方更是直接承担资金损失。
以上海地区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供应链公司作为中间通道的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为例,供应链资方垫资采购后“销售”给国企C,C再“销售”给下游民营企业。货物由上游直发下游,国企C未实际参与货权管控。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法院认定:
国企C作为合同相对方,有义务确保交付货物符合约定标准
国企C未能提供有效的货权控制凭证、质量检验记录,构成违约
供应链资方因货权不清、贸易背景不真实,难以全额追偿
国企C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的通道费远不足以覆盖损失
更严峻的是,若法院认定国企C“明知或应知交易实质为借贷仍配合设计虚假贸易链条”,或供应链资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则国企C可能被判在实际欠款人(民营下游B)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根据其过错程度向供应链资方承担10%-40%的补充赔偿责任;若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甚至可能承担全部损失。
4. 货权失控风险:看不见的风险才是最致命的风险
在农产品供应链中,货权控制是风控的核心。但在通道业务中,国企C往往既不掌控货物,也不参与仓储监管,供应链资方也因为“有国企在中间”而放松了对货权的管控。
这种模式下,风险敞口巨大:
“一货多卖”风险:2023年某供应链资方玉米贸易案便是典型,上游供应商将同一批玉米重复质押给多家贸易商,供应链资方去仓库查验时,发现实际库存仅为合同约定的60%,最终被迫低价抛售,亏损1.2亿元。
货权瑕疵风险:若上游货物存在权属争议、质量不符、被查封扣押等情况,供应链资方作为名义上的“买方”将首当其冲承担责任,而国企C作为通道往往无力也无意愿承担责任。
仓储监管风险:第三方仓储企业若与上下游串通,出具虚假仓单、虚假出入库记录,供应链资方和国企C都难以核实。
5. 资金挪用与流向失控风险
供应链资方垫资采购后,资金经多层流转,实际用途往往难以监控。
贸易商A可能将资金挪用于:
期货投机
偿还其他债务(借新还旧)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
甚至直接卷款跑路
一旦资金脱离约定用途,供应链资方作为实际出资方,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而国企C作为通道方,虽然没垫资,但仍可能因“未尽监管义务”被追责。
6. 税务与合规风险:骗税、虚开发票的连带阴影
农产品领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最高检曾明确指出,农产品等行业仍是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在通道业务中,国企C和供应链资方都可能只提供资质、开具发票,却不实际掌控货物。若上下游存在虚开发票、高报价格骗取退税等行为,作为发票开具方的国企C和供应链资方,将面临税务稽查、补缴税款、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某省级粮油集团下属公司便是典型案例:为完成年度50亿元出口指标,接受“高报价格30%、快速走单”的合作,最终因虚增退税被追缴税款2.3亿元。
03.合规红线:涉及国企通道的业务必须坚决拒绝
前文已详细剖析了通道业务在信用错配、虚假贸易认定、法律连带责任、货权失控、税务合规等维度的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对于供应链资方而言尤为致命,因为资方是实际出资人,是资金损失的最终承担者。
国企通道的真实角色:谁在安排谁?
在通道业务中,需要认清一个被忽略的底层事实:国企C并非主动参与交易,而是被上游贸易商A主动寻找、主动安排进链条的“道具”。
上游贸易商A的真实诉求,是利用国企C的信用资质来降低供应链资方的风控警惕,从而更容易获得资金审批。A告诉资方:“你看,国企都在里面,风险有保障。”但国企C从进入链条的第一天起,就不是为了承担风险而来的,而是为了赚取通道费或冲业绩指标。
风险爆发时,国企C几乎不可能为供应链资方的资金损失兜底。一个被安排进来“撑场面”的角色,不会在出事时成为救火队。
供应链资方必须守住的三条底线
底线一:国企不垫资、不控货,一律拒绝。若国企C在交易中不出资、不掌握货权、只过手货物,则其“信用”只是纸面上的装饰品,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风险保障功能。
底线二:国企对货权确认、收货验收等关键环节配合意愿不足,一律拒绝。在正常贸易中,国企C作为合同买方,至少应对所采购的货物履行基本的验收义务。若国企C在合同中约定“免验收”“免质检”“以第三方数据为准”,对货权确认、入库核查、质量验收等环节采取消极回避态度,或仅提供“形式签章“而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货权确认,这说明其进入交易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完成买卖,而是为了“走单”。这种情形比任何合同条款都更能说明交易的虚假性。
为什么“一票否决”是唯一理性的选择?
业务部门常见的游说理由:“有国企在中间,不怕”“合同写的是买卖不是借款”“同行都在做”“就做几单试试”,逐一审视后均不成立:
国企C作为合同买方,其义务是支付货款、验收货物,而非对下游B的付款承担担保责任。一旦下游B违约,找国企追偿缺乏法律依据;
国资委“十不准”和司法判例判断贸易真实性的标准是商业实质而非合同名称,国企不控货、不垫资、只过手的实质一目了然;
同行的违规做法不应成为决策依据,因合规问题被通报的企业,当年抢下的业务会成为日后的定时炸弹;
监管通报的案例中不乏“首次尝试即被查处”的情形,没有“试错”空间。
当一笔业务的盈利建立在“不出事”的前提之上,它的本质不是经营,而是赌博。
结语:不做,是最好的风控
农产品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通过真实贸易背景实现资金的高效流转,服务于实体经济。但当“通道”成为规避风控、套取融资的工具,当国企的信用被异化为上游贸易商用来“包装”交易、降低资方警惕的装饰品,这条链条的崩塌只是时间问题。
风控措施能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而通道业务的风险是结构性的,它建立在“不控货、不垫资、只过单”的根基之上,这个根基本身就是不稳固的。任何试图通过“优化风控”来让通道业务变得安全的努力,都是在错误的基础上修建防火墙。
供应链资方必须清醒认识到:国企作为通道,不等于风险转移。国企是被上游贸易商安排进链条的,其“信用背书”无法转化为有效的法律保障。若国企不控货、不担责,所谓的信用保障只是一纸空文。
因此,对于涉及国企通道的农产品供应链业务,供应链资方的理性选择是一律拒绝。有时候,判断一家机构风控水平的标志,不是它做了多少业务,而是它拒绝了多少不该做的业务。
监管的风向已经十分明确,从“十不准”到“终身追责”,从“看资金”到“看实质”,留给通道业务的空间正在急速收窄。在这个大背景下,唯有回归贸易本质、强化货权管控、做实商业实质,才能在合规与发展的平衡中走得更远。
当你在餐桌上看到一道菜,需要反复确认它是否有毒时,最理性的选择不是研究解毒方案,而是放下筷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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