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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花钱插队入学”到集体获刑:香港幼稚园招生贿赂案的法律分析

从“花钱插队入学”到集体获刑:香港幼稚园招生贿赂案的法律分析 盈领律师团队
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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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花钱插队入学”到集体获刑:香港幼稚园招生贿赂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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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近日,香港一宗“花钱为孩子插队入学”的案件引发关注。案中,13名家长及1名中间人,为让12名学童优先获得幼稚园学位,向涉案幼稚园时任行政主任支付2万至20万港元不等的款项,共约110万港元。法院最终认定相关被告构成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并分别判处8个月至14个月监禁。法院指出,学位资源有限,插队行为破坏公平入学秩序,必须以具阻吓性的刑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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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像是“家长花钱找关系”为孩子争取机会;但从法律上看,其性质并不是普通的“求人办事”,而是典型的以利益影响招生职务行为。涉案行政主任负责处理学校入学申请,本身就处于招生事务的关键岗位。家长或中间人向其付款,目的并非一般人情往来,而是换取本不应获得的优先录取机会,这已经超出了教育选择的合理边界,进入了贿赂行为的评价范围。


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代理人(通常包括雇员)未经主事人许可,不得因处理其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向其提供利益的人,同样可能违法。就本案而言,涉案幼稚园行政主任负责处理入学申请,属于在学校招生事务中履行职务的人员;家长及中间人向其付款,以换取孩子优先获得学位,已经不再是普通的人情往来,而属于以利益影响招生职务行为。 

也就是说,本案不仅是学校职员收钱的问题,付款一方同样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即使部分家长是因对方索贿而付款,只要付款目的在于为子女换取本不应获得的优先录取机会,仍然可能落入法律规制范围。最终,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点,认定各被告构成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 

从法院表述来看,这类行为损害的也不仅仅是学校内部管理秩序,更直接破坏了招生程序的公平性。涉案学童原本在轮候名单中排名靠后,却在支付款项后获优先录取,实质上挤占了其他申请人的正当机会。因此,法院认为必须判处具有阻吓性的刑罚,以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和社会整体的廉洁原则。 

结束语



在此特别提醒在香港生活、工作的新移民注意,香港与内地在法律制度上存在明显差异。根据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律政司公开资料,香港在“一国两制”下实行有别于内地的法律制度,沿用普通法体系,许多行为的法律评价、执法方式及刑事风险判断,都未必与内地一致。因此,一些在内地语境下看起来只是“托关系”“打点一下”甚至“花钱办事”的做法,在香港却可能已经触及刑事法律边界。尤其是在入学、求职、牌照申请、商业往来等涉及资格、顺位或审批决定的事项上,更应提高法律敏感度,避免因对两地规则差异认识不足而误触法网。

(以下为判决内容的节选)

(本文不构成对香港法律的解释)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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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深耕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涉港婚姻家事继承、涉港执行、物流与供应链金融、金融借贷与境内外财富规划、不良资产处处置、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公司常法服务以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愿与更多客户携手赢领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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