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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河北省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条例》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共8章59条,覆盖规划、基础设施、商贸流通、现代物流、创新融合等内容。条例明确支持共建环渤海世界级港口群,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甩挂运输、“一单制”“一箱制”和快递末端设施建设。这是省级层面对商贸物流体系的立法固化,利好港口、陆港、机场、城乡配送和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对京津冀物流企业来说,后续更值得关注的是跨区域基础设施、通道和规则协同能否落到项目与补贴上。
《条例》要求,强化与京津及其他周边省份高速公路对接,支持共建环渤海世界级港口群,推动建设京津冀世界级机场群;协调完善京津冀跨区域储备调运制度和应急物流统一调度信息平台,深化京津冀商贸物流领域标准化合作;推动建立京津冀三地互认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查验规则,加强京津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货物高效流通、产业发展壮大,完善的基础设施是首要前提。《条例》强化规划引领,构建枢纽强大、通道顺畅、网络健全的现代商贸物流基础设施体系,对陆海空三个通道、物流枢纽园区、城乡配送网络、应急保障设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统筹推进全省商贸物流设施与国家物流枢纽网络、都市圈内、城市群间的设施联动联通。
《条例》还对大宗商品、制造业、冷链、快递、化工、医药、低空物流等方面作出详细规范,鼓励企业完善港口、陆港、机场集疏运体系,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和多种形式甩挂运输;明确引进和培育冷链物流企业,鼓励和支持“河北净菜”品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出构建低空物流配送体系,支持企业开展低空即时配送、商务闪送等业务。
重点关注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港口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港航等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集装箱、能源、铁矿石等专业码头,完善进出港航道、岸电等公共设施和接卸、储存、中转设施,推进港口设施共享共用。鼓励港口企业建设内陆 “无水港”。
支持本省港口与天津港等周边省份港口合作共建环渤海世界级港口群,打造便捷出海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港航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布局建设多式联运转运设施、转运场站,推进场站、设施、设备、管理等标准对接,推动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作业环节衔接转换。鼓励企业完善港口、陆港、机场集疏运体系,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和多种形式甩挂运输,支持公铁水联运、陆空联运、水水联运等;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交通运输信息开放共享,推行 “一单制” 贯通、“一箱制” 联运。
第四章 现代物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粮食、能源、矿产等大宗商品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宗商品物流企业调整和优化运输结构,打通矿、厂、站、港等集疏运节点,构建大宗商品多式联运供应链,与工业园区合作共建共享铁路专用线、仓储配送设施等。
支持推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完善交易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与陆海联动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支撑系统对接,促进线上线下协同运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现代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建设服务生产的专业化物流园区,引导上下游关联产业资源集聚,共享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与配套服务。
支持制造企业和物流企业共建数智化平台,提供原料采购、仓储物流、产品营销、供应链金融、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共享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集群向供应链集群转型。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强与国家物流枢纽衔接,完善冷链物流骨干网络。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港航等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多样化国际物流服务体系,鼓励国际航运、航空与国际班列等协同联动。
支持沿海港口拓展外贸航线。支持机场增开国际货运航班航线。支持国际陆港常态化运营国际班列,提高国际班列集结中心运营能力。鼓励企业申办国际公路运输资质,开行国际公路运输线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本省化工生产基地,培育引进专业化化工物流企业,完善其物流作业标准与规范。
推进沿海港口化工专用码头、仓储设施改造升级,引进智能化监控设备,提升化工产品仓储安全管控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等相关规定,确定特定品类危险化学品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发展多式联运,推动物流全程监测、线上监管、实时查询。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中心城市、医药生产制造基地,根据需要布局综合性医药物流基地。鼓励医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建或者升级改造仓储、运输设施设备和物流服务网点,建设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医药供应链平台。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城乡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优势,开展逆向物流业务。支持企业针对家用电器、家具、电子产品、快递包装等废旧物资,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服务平台和回收网络。
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逆向物流相关装备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推进标准制定、检测认证等基础工作,创新服务场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公路、铁路、航空、水运应急物流通道,推动既有物流设施嵌入应急功能,建立应急物流保障企业名单,推进应急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应急领域协调合作,完善京津冀跨区域储备调运制度和应急物流统一调度信息平台。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构建低空物流配送体系,推进低空航空器在货物运输、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场景的应用;鼓励大中型载货低空航空器在异地货站驳运、航运物资补给中的应用;支持企业开展低空即时配送、商务闪送等业务。
第五章 创新融合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国际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本省设立区域性运营机构,建设物流园区和服务基地。鼓励商贸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发展壮大,采取联盟合作等形式拓展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小商贸物流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
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培育国内领先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二条 鼓励企业推动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创新无人运输、无人装卸、智慧仓储等应用场景。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智能地下物流试点。
支持汽车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人工智能企业,合作开展车联网和车路协同创新应用试点示范,推进自动驾驶重型货车在港口集疏运等场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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