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产品是钢制机械零部件,目前不在CBAM范围内,扩围后会不会被纳入?”
近期,越来越多钢铝下游企业开始提出类似问题。原因是欧盟正在推进CBAM向部分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商品扩展。更准确地说,本轮扩围关注的是现行CBAM钢铁和铝产品价值链下游、含有一定比例CBAM商品,并经过欧盟风险评估筛选的特定商品。
但截至目前,扩围尚未正式生效。企业现在最需要做的,不是按照传言匆忙准备全套碳数据,而是先弄清两个问题:出口成品的欧盟CN编码是否处于拟议范围?该产品使用的钢铁或铝输入材料是否属于现行CBAM范围?
一、CBAM扩围走到哪一步了?
先把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分开。
第一,现行法律范围
CBAM已于2026年1月进入正式期。现行规则适用于附件一列明的商品,主要涉及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六大领域。具体是否适用,取决于商品的欧盟CN编码及附件中的商品描述,而不是所属行业或主要材质。现行附件已经包含部分钢铁或铝制品,因此,企业不能笼统地认为只有钢材、铝材等原材料才属于CBAM。
第二,欧盟委员会提案
2025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修订CBAM条例,拟将机制扩大到部分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商品,同时加强反规避措施并调整部分技术规则。
欧委会说明,本轮筛选重点是:
■ 位于现行CBAM钢铁和铝产品下游;
■ 含有较高比例的CBAM商品;
■ 面临较高碳泄漏风险;
■ 具备一定排放计算可行性的商品。
第三,欧盟理事会谈判立场
2026年6月12日,欧盟理事会就该提案形成“总体方针”,支持CBAM向部分下游商品扩围,但对欧委会提出的新增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
该文件代表理事会进入后续谈判时的立场,仍不等于最终法案。
截至本文信息截止日,欧洲议会仍在审议该立法案。待欧洲议会形成正式立场后,理事会与欧洲议会还需推进后续立法协商,最终文本须经正式通过并公布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目前可以确认的是,欧盟正在推动将CBAM延伸至经过筛选的部分下游商品;尚不能确认最终产品清单、生效时间以及全部执行细节,相关内容仍需等待欧盟最终立法文本确认。欧委会提案和理事会总体方针目前均以2028年1月1日作为拟议适用日期,但最终日期仍须以正式通过并公布的法规为准。
二、企业如何判断扩围风险?
本轮扩围不是简单地把所有含钢、含铝商品纳入CBAM,企业需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判断。
第一层:查出口成品的欧盟CN编码
欧委会提案和理事会立场均通过具体CN编码和商品描述确定拟议新增范围。
因此,首先需要核对出口成品本身的欧盟进口CN编码,判断其是否:
1. 已属于现行CBAM附件;
2. 出现在欧委会扩围提案中;
3. 出现在理事会调整后的谈判范围中;
仅凭“机械零部件”“五金制品”“金属结构件”等中文商业名称,无法得出结论。对于CBAM附件中带有“ex”的编码,还必须继续核对限定的商品描述,不能只看编码号。
第二层:查产品实际使用的前体材料
对于钢铁或铝构成重要投入的下游产品,不论成品当前是否已出现在两个拟议版本中,都应进一步确认:
■ 使用了哪些钢铁或铝材料;
■ 材料对应的CN编码;
■ 是否属于现行CBAM范围;
■ 材料在成品中的使用量或构成比例;
■ 相关材料的供应商和生产设施。
欧委会提案将扩围对象定位为含有显著比例CBAM商品、并经风险评估筛选的钢铝密集型下游商品。由于当前两个拟议版本尚未形成最终法规,即使成品CN编码目前未出现在欧委会提案版或理事会谈判版清单中,只要其使用了较大比例的现行CBAM钢铁或铝商品,企业仍不宜将其直接排除在关注范围之外。相关产品可进入持续观察清单,并提前保留成品、材料、客户和贸易数据,以便最终范围调整时快速判断影响。
误区提示
成品当前未列入两个拟议版本,不等于最终法规一定排除;
使用CBAM钢铝材料,也不等于成品一定纳入;
企业应结合成品编码与材料构成判断,并持续跟踪最终立法。
三、为什么不能只看中文品名和HS编码?
CBAM的法律适用范围,是通过欧盟法规附件中的CN编码与商品描述界定的。
欧盟CN是在国际协调制度,也就是HS六位体系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形成的八位编码体系,其中包含欧盟特有的子目、注释和年度调整。
这意味着,中国出口申报使用的HS编码与欧盟进口CN编码具有共同基础,但不能默认完全一致。企业内部使用的“钢制配件”“铝制组件”等商业名称,也不足以单独判断CBAM适用性。
企业在筛查时可以整理:
■ 产品功能和实际用途;
■ 材质及成分;
■ 加工状态;
■ 结构和工作原理;
■ 是否为完整产品或零部件;
■ 适用的类注、章注和归类规则。
企业应与欧盟进口商核对实际进口申报编码。存在争议时,应由具备相应职责和专业能力的主体按照海关商品归类规则进一步判断。
企业也不能把更改品名、轻微修改商品或人为拆分进口理解为降低CBAM义务的办法。现行规则已将轻微修改商品以转入附件外编码,以及人为拆分进口或非真实安排等行为纳入反规避框架。
四、企业现在可以完成的五步筛查
第一步:建立对欧出口产品清单
企业可从能够取得的历史对欧出口记录入手,整理以下信息:
■ 产品名称;
■ 中国出口HS编码;
■ 规格型号;
■ 材质和主要用途;
■ 生产企业;
■ 实际生产设施。
同一产品由不同工厂生产时,也应分别记录生产设施,为后续排放数据管理预留接口。
第二步:建立产品与前体材料的对应关系
对于可能处于拟议范围的成品,应进一步整理:
■ 主要钢铁和铝输入材料;
■ 材料名称、规格和形态;
■ 材料对应的CN编码;
■ 是否属于现行CBAM范围;
■ 材料在成品中的使用量或构成情况;
■ 供应商及生产设施信息。
这一环节的目的不是立即计算排放,而是判断产品是否确实属于现行CBAM钢铝商品价值链的下游。
第三步:核对欧盟进口信息
企业应与欧盟客户或进口主体核对:
■ 进口成员国;
■ 实际进口主体;
■ 欧盟进口申报使用的CN编码;
■ 年度进口净重。
中国出口数据和欧盟进口数据的口径可能并不完全相同。中国出口数据与欧盟进口数据出现差异时,应先核查商品口径、期间、数量和归类原因,不能仅选择对企业更有利的编码。
第四步:建立分级清单
企业可以把产品分为三组:
1. 已属于现行CBAM附件范围;
2. 位于欧委会提案或理事会讨论关注范围;
3. 暂未覆盖,但钢铝占比较高或归类存在不确定性,需要持续观察。
第二组和第三组只是企业内部管理标签,随着欧洲议会立场和最终法案发生变化,企业还需要动态更新清单。
在产品确认进入重点关注范围后,企业才有必要进一步评估排放数据收集能力、潜在CBAM成本和核查准备要求。
第五步:审视MRV能力并估算潜在CBAM成本
在完成基础数据梳理后,企业可以进一步审视自身在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MRV)方面的能力建设情况,并尝试初步估算CBAM可能带来的成本影响。
MRV是指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系统性的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和核查(Verification),是欧盟判断产品嵌入排放并据此计算CBAM义务的基础,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和流程能力。
这一阶段可以重点关注:
■ 是否具备按生产设施收集和管理排放数据的能力;
■ 是否能够识别主要排放源及其对应的生产环节;
■ 是否具备支持排放数据计算和报告的内部流程或系统;
■ 是否需要引入外部技术支持以满足未来核查要求。
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结合现有业务数据,对潜在CBAM成本进行初步测算,用于评估其对产品定价、客户关系和市场布局的可能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在缺少完整生产数据和经核查的排放数据前,相关成本估算仅用于参考,不能作为最终合规或对外披露依据。
五、关务数据能为CBAM准备提供什么支持?
CBAM准备的第一道难题,往往不是计算公式,而是企业不知道哪些商品、哪些客户和哪些历史订单需要纳入管理。
万汇链现有关务及贸易合规系统覆盖物料归类、进出口管理、报关流程、业务报表、分析报表、重量与金额统计、异常管理和预警等功能。
基于企业授权提供的数据,可以从物料主数据和历史报关记录中梳理涉欧商品,汇总品名、编码、规格、净重、金额、目的国等信息,并按照产品、客户和市场开展初步影响排序。
万汇链还可以协助企业整理中国出口HS编码与欧盟进口CN编码的核对材料,设置政策更新、编码变化和数据异常提醒,开展后续排放数据收集、计算和核查准备。
结语:不是所有钢铝下游企业都要立即准备排放数据
CBAM扩围仍在立法过程中,企业既没有必要把所有钢铝制品都当作已纳入,也不应等最终法案发布后才开始整理数据。
现阶段最值得做的三件事是:
一是梳理成品,明确对欧出口商品的材质、用途和生产来源,判断是否处于现行或拟议范围;
二是核对前体材料,确认成品是否使用现行CBAM范围内的钢铁或铝输入材料,以及相关材料的构成和来源;
三是评估影响,找出重量、金额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重点产品。
把这三项基础工作做好,企业才能在最终规则明确后,快速判断责任边界、沟通客户需求,并决定是否进入排放数据计算和核查准备阶段。
您的产品是否需要进入CBAM扩围关注清单?
企业可以先准备一份脱敏后的对欧出口明细,包括产品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材质、净重、金额、目的国和客户等信息。
万汇链可协助企业:
■ 从物料主数据和历史报关记录中筛选对欧商品;
■ 整理中国出口HS编码与欧盟进口CN编码核对材料;
■ 建立现行范围、拟扩围关注范围和持续观察范围清单;
■ 按产品、客户、国家、重量和金额评估潜在影响;
■ 对接后续CBAM排放计算和核查准备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源。
适用性筛查不能视为提前作出法律结论,而是帮助企业找到真正需要优先核实和准备的数据。
参考资料
1. Regulation (EU) 2023/956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2023年5月10日
2. Regulation (EU) 2025/2083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23/956|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2025年10月8日
4. Council moves to strengthen the EU’s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欧盟理事会|2026年6月12日
5. ST 10423/26: Council general approach|欧盟理事会秘书处|2026年6月12日
6. Procedure File 2025/0419(COD)|欧洲议会立法观察数据库
7. Combined Nomenclature|欧盟委员会税收与关税同盟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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