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类型 |
常见约定 |
法定上限 / 调整规则(附法条依据) |
风险提示 |
通用所有合同 |
当事人预先约定违约金,并明确其计算方式(如按比例或按日计算)。该违约金作为发生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责任形式,仍需另行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 |
无法律统一规定的一般性上限(《泰王国民商法典》第383条仅规定:“如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减少”)。由此可见,法院有权对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减少,并将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进度、过错程度、商业惯例以及双方的谈判地位等因素,该原则亦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此外,在违约金已经支付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再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减少。 |
违约金属于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用于补偿损失,其约定应当明确且合理;如主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或其内容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则违约金约定亦随之无效。 |
商业合同(买卖、承揽、运输、服务等,不含金融借贷) |
延迟违约金的费率一般约定为每日按未交付工作金额的 0.01%–0.1% 计算。若按合同总价计算,即使部分工作已完成并交付,法院亦可能认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减少。 在商业合同中,通常还会约定违约金的总额上限,例如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当累计违约金达到该上限时,债权人通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泰王国民商法典》第379条,在发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立即请求支付违约金,而无需证明实际损失。 如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债权人可根据《泰王国民商法典》第380条请求追加赔偿。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约定不影响债权人请求超过违约金部分损害赔偿的权利。 |
合同当事人通常会预先约定违约金,并明确其计算方式(如按日计算),以便在发生违约时可以直接请求支付,而无需另行证明损失。然而,金融借贷合同属于例外,其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15%,超过部分无效。此外,即使已经约定违约金,当事人仍可根据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原则,请求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 |
如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合同金额的20%,或超过实际损失约30%,法院有可能认定为过高并予以适当减少。若主合同无效或其内容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则违约金约定亦将随之无效。 对于延迟履行的违约金,应当明确约定其起算时间及截止时间,以避免约定不明确。此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约定不影响当事人根据《泰王国民商法典》第380条请求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害赔偿。 |
租赁合同 / 住宅租赁 |
1.押金与预付租金合并收取; 2.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3.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房屋内财产损坏的违约金按修复费用计算。 |
押金与预付租金合计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依据2025年泰国住宅租赁新规)。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通常约定为不超过1个月租金;如未提前30天通知,通常可按1–2个月租金收取违约金。但若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仍有权予以适当减少。 |
如约定押金与预付租金合计超过3个月租金,该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过于严苛的条款,例如在提前解除合同时没收全部押金,或对逾期付款约定过高的每日罚金,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法执行。 |
租赁合同 / 商业租赁 |
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需支付相当于 1–3 个月租金 的违约金;同时约定 较高金额的押金;若 延迟支付租金,则按 日计收违约金;此外,还可能约定 与装修工程剩余价值或折旧相关的违约金或赔偿责任。 |
违约金的调整一般适用通用裁量原则,法律未规定押金金额的法定上限。但若违约金超过 3 个月租金,且无法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例如房屋空置期间的机会损失或重新寻找承租人的费用),法院通常有可能予以适当调减。对于装修相关的违约责任或赔偿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进行折算计算。 |
若约定较高金额的押金或违约金,应能够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明,否则可能被法院适当调减。若关于装修工程剩余价值的约定不明确,可能引发双方争议。相关约定应结合租赁面积、地段以及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合理确定。 |
雇佣合同(含竞业限制) |
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员工离职或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支付违约金;在部分情况下,还可能以提供就业机会作为对价约定较高金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员工在接受培训后未满约定服务期限即离职时需支付违约金。 |
法律未直接规定违约金上限,但过高的违约金,例如相当于10个月工资,可能被认为过高;竞业限制条款如超过2年或没有适当补偿,可能使其执行效力减弱;违约金应与商业秘密损失或实际培训费用相一致。 |
竞业限制范围若规定过于宽泛,例如涵盖整个行业或全球范围,可能导致其无法执行;违约金金额应与公司实际损失相对应。若培训相关违约金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或培训费用的分摊计算方式,则可能无法全额主张。 |
消费者合同(健身、通讯、订阅、小额借贷等) |
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若消费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剩余全部服务费用;若延迟付款,则需支付较高金额的违约金;采用自动续费机制且取消较为困难;并约定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款的相关条款。 |
此类合同适用《不公平合同条款法》,若条款过度有利于经营者,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小额贷款的利息连同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年利率15%。此外,自动续费条款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解除或取消合同的方式。 |
“终身不退不换商品或服务”以及“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等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经营者应当确保合同条款公平、透明,且不得通过隐性收费规避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 |
借贷合同(非金融机构) |
约定利率及违约责任;若未约定利率,则按法定利率计算;约定逾期付款按日计收违约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复利的计算方式。 |
利率连同违约金及其他变相利息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15%,以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及法院实践,防止收取过高费用。并且不得计算复利;违约金应明确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作为计算基数。 |
若利息与违约金合计超过年利率15%,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并视为无效。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利率及其计算方式,以避免产生歧义。同时不得约定复利,否则相关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
赠与合同 |
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用于约束相关行为,例如赠与人无正当理由撤销赠与或受赠人未履行赠与所附条件;此外,也可能约定与赠与财产存在瑕疵或缺陷相关的违约责任。 |
无明确法定上限,需符合公平原则,过度偏高的可被法院调低;赠与人无偿赠与的,违约金约定需显著低于有偿合同,否则易被认定不合理;受赠人未违反附加义务的,无权主张违约金(贴合法条无偿合同的公平考量) |
违约金约定需合理,脱离实际损失的,可能被法院调整;赠与附加义务需明确,否则无法主张违约金;无偿赠与的违约金不可约定过高,避免违背公平原则 |
保管合同 |
约定与保管物价值及保管费用相对应的违约金;涵盖保管物损坏或遗失的情形;延迟返还保管物按日计收违约金;并约定与保管物磨损相关的违约责任。 |
无明确法定上限,违约金需与保管物价值、保管费匹配,超过数倍的可被认定不合理;无偿保管的,违约金约定需低于有偿保管,仅针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法院可结合保管人的过错程度调整违约金(贴合法条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 |
违约金不可远超保管物价值或保管费,否则可能被法院调低;需明确保管物价值(可附清单),避免违约金计算无依据;无偿保管仅对故意/重大过失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需符合该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