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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及相关操作指南(2026深圳版)

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及相关操作指南(2026深圳版) 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
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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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4月,人民法院报发布全国首例个人清算案(呼某案)。

2026年4月,人民法院报发布全国首例个人清算案(呼某案)。溯源呼某案得知,该案自2021年11月审结并宣告呼某破产,2025年11月,四年考察期届满,经深圳市中院裁定,呼某名下未清偿债务自2025年11月9日起予以免除,同时解除对呼某消费行为的限制。


图片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浙江(省域整体推进)、江苏(苏州南京等城市)、四川(成都)、山东(济南)、上海浦东新区等多个省份或直辖市只是在部分城市开展了“类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未形成正式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已知的仅有深圳市、厦门市开展了个人破产地方立法及较为健全的配套机制。

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8号)及深圳破产法庭发布的《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地方司法文件对个人破产清算(不包括破产重整、和解)条件及程序进行梳理、解读。

一、适用条件及理解

(一)主体条件

申请人须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也即确保个人破产制度与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关联性,防止非本地人员滥用以躲避债务。

(二)破产原因

债务人须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

该条件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限定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排除了因赌博、违法经营等非正当原因负债的情形,同时规定,若债务人只是暂时丧失清偿能力,但未来有恢复可能的,法院可引导其通过个人重整或和解程序清理债务,而非直接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

(三)个人破产清算的特殊条件

除债务人自行申请外,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亦可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所需材料及要求

债务人申请所需材料及要求

符合申请条件的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具体要求

1

诚信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1)已按规定全面申报信息并提供材料,无不实信息,无故意瞒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愿意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其陈述、破产相关信息及事实进行核查;

(2)已尽力偿还债务,不存在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情形,不存在引起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或者清偿债务能力明显下降的不当行为;

(3)已全面了解破产清算程序的有关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不得有破产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破产清算申请书

(1)债务人基本情况;

(2)债务人破产经过,包括导致破产的主要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起始时间、借款用途及流向、主要债务的形成经过、目前资产及负债状况、申请破产前的债务清偿经过说明;

(3)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财产状况以及需要债务人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金额。

3

债务人社保、纳税、征信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4

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身份、住址(居所)、职业信息、联系方式、收入、财产和财产权益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包含但不限于境内外的下表所列信息:

(1)账户及现金余额信息:银行账户及余额、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及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本人持有或者存放在他人处的全部现金,以及工资收入、劳务所得等;

(2)古董、贵重物品信息:文玩字画、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

(3)不动产信息:含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房产的位置、面积、价值;

(4)生产、运输设备、材料信息: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成品以及半成品的名称、数量、价值;

(5)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信息:保单及险种、基金账户及持有份额、股票账户及持股数量、信托产品及份额、期货和期权品种及可预期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分红、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种类及价值;

(6)对外投资信息:投资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占有份额以及实际投入的资金或者资产数额;

(7)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种类、名称、价值;

(8)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信息:基于继承、赠与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9)日常生活用品名称、数量、价值;

(10)享有债权以及追讨情况;

(11)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以上财产或财产权益涉及共有人的,应当说明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财产分割等情况。

5

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额、债权类型、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需要载明债权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与债权人的关系,以及欠各债权人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注明计算利息、违约金的截止时间)、有无财产担保等。

6

债务人拖欠雇佣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7

债务人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的情况说明


8

债务人有无申请社会救助的情况说明


9

债务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情况说明


10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前接受有关机构面谈辅导的证明以及辅导材料


11

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应证明材料,债务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

债权人申请所需材料及要求

符合条件的债权人(申请人)申请对债务人(被申请人)个人进行破产清算,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书;

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料;

3.被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与债务人最后一次联络情况;

4.申请人单独或者共同持有被申请人到期债权五十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载明债权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欠债权人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注明计算利息、违约金的截止时间)、有无财产担保等

5.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6.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完成面谈辅导证明;

7.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程序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受理法院

依据《个人破产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原则上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例外即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法定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的情形及救济方式

为防止破产程序被滥用,人民法院审查时,发现破产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立案;破产清算申请在立案审查阶段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1.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等基本事实不能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导致人民法院无法认定债务人是否符合不符合主体条件或破产原因的;

2.债务人在个人以及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

在此种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人民法院已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终止执行或者债务人依照《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4.人民法院曾因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违反《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的;

5.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6.债务人破产清算可能涉及与第三人之间财产、债权和债务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分割成本过高或者使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推进的;

7.债务人的债务因奢侈消费、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行为,或利用杠杆从事与自己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所导致负债的;

8.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豁免财产制度

个人破产条例》确立了豁免财产制度,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允许债务人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不予分配。豁免财产采取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除勋章或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

五、免责考察期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并非立即免除剩余债务,而是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通常为三年不含公告送达期限,在此期间债务人须遵守行为限制规定,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职业资格(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等。

考察期届满后,遵守规定且无破产欺诈行为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照《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但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不予免除未清偿债务:

1.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的;

2.债务人未将财产以及考察期内可保留额度外的预期收入移交管理人处置的;

3.债务人放弃合法收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六、实操建议与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司法局的官方答复,个人破产申请可以不用委托收费的机构办理,债务人完全可以自行通过“i深圳”APP和“深·破茧”小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完成申请。如确需专业指导,可咨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供的免费公益服务或自费委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代为办理。

根据现有公开数据,因个人破产清算所要求的条件较为严苛,申请受理率相对较低;并且在整个申请的过程中,债务人需秉持诚信原则,要求必须如实申报所有财产和债务信息,任何转移财产、隐匿资产、虚构债务等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债务人尚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积极偿还债务,可能是更为现实的选择。

七、小结

综上,深圳市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适用条件可概括为一个主体条件+一个破产原因+全程诚信原则:即在深圳居住且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且无恶意逃债、虚假陈述等不当行为。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再生的机会,同时对恶意逃债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防范机制该制度为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对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本文来源:案例精析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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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

成立于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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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由11名法学专家创立于1995年9月。现以房地产事务、公司法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法律务、金融证券法律业务为主要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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