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强化海关执法》行政令解读
——对中国 / 香港 / 非居民美国公司 申请 IOR 与购买海关保证金(Bond)的影响及合规路径
依据:White House Executive Order「Strengthening Customs Enforcement」(2026 年 6 月 3 日)及白宫配套 Fact Sheet
整理日期:2026 年 6 月 3 日 · 本文为政策解读,非法律意见
目录
一、执行摘要
二、白宫新要求解读
2.1 政策背景与目标
2.2 U.S. IOR 与 Foreign IOR 的法律区分
2.3 谁会被认定为「外国 IOR」?
2.4 对所有 IOR 的新增要求
2.5 对「外国 IOR」的差别化(更严)要求
2.6 信息披露与认证要求
2.7 执法、处罚、处置、透明度与立法
三、对申请 IOR 的具体影响(中国 / 香港 / 非居民美国公司)
3.1 现行 IOR 申请流程(基线)
3.2 行政令带来的变化
四、对购买海关保证金(Bond)的具体影响
4.1 海关保证金基础:连续 vs 单次
4.2 当前市场现实:中资 / 港资主体已先行受限
4.3 行政令的叠加影响
4.4 实务结论
五、如何做到合规
5.1 三条可选路径
5.2 通用合规清单
5.3 合规红线(切勿触碰)
六、对货代 / 合规服务商的影响与机会
七、行动建议与时间表
八、免责声明与信息来源
一、执行摘要
2026 年 6 月 3 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令《强化海关执法》(Strengthening Customs Enforcement),指示国土安全部(DHS)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进口商记录」(Importer of Record, 以下简称 IOR)制度进行全面改革,重点打击低报货值、隐瞒 IOR 与货物信息、通过各种安排逃避关税等行为。
对从事中美 / 中港跨境贸易、货代与合规服务的主体而言,以下三点最为关键:
•① 首次在法律上区分「美国 IOR」与「外国 IOR」。实体要成为「美国 IOR」,须在美国依法设立、位于美国,且「始终」由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绿卡)作为控股受益所有人;或在美国拥有相当数量的不动产。据此,中国公司、香港公司,以及由中国人控股、缺乏真实美国经营与资产的美国公司,基本都将被归为「外国 IOR」。
•② 「外国 IOR」面临显著更高的门槛:禁止提交「非正式入境」(informal entry);正式入境原则上不得使用连续保证金(continuous bond);必须通过 CTPAT 验证或使用经 CTPAT 验证的持牌报关行;须保持美国境内有形资产 / 更高保证金;须披露受益所有权、关联方与境内资产;并接受持续(定期)审查。
•③ 保证金(Bond)市场已「先行收紧」,行政令再「补一刀」。自 2025 年年中起,多家担保公司已停止向位于中国(含香港、澳门)等地的非居民进口商出具单次保证金(STB),连续保证金也普遍要求全额抵押;而本行政令又进一步禁止「外国 IOR」依赖连续保证金——两头一夹,中资 / 港资主体取得 Bond 的难度与成本将明显上升。
⚠ 一个最容易踩的误区:注册一家美国公司 ≠ 取得「美国 IOR」身份 过去常见的做法是:中国卖家或货代在美国注册一家 LLC,办理 CBP 进口商编号与保证金,即以该公司充当 IOR。在新定义下,这家美国公司若由中国人实际控制、且在美国没有真实经营与资产,仍会被认定为「外国 IOR」,无法仅凭「注册一个壳公司」获得美国 IOR 的待遇。行政令明确要求 CBP 出台指引,专门防范以空壳公司、虚假交易、人为架构伪装成美国 IOR 的行为。 |
生效节奏:这些改革不会立即生效。白宫 Fact Sheet 明确,DHS / CBP 将通过标准的立法 / 规则制定程序(rulemaking)落地,受影响方将有合理的调整窗口;行政令为各项工作设定了 45 天、90 天、180 天的部门行动期限。换言之,政策方向已经明确且不利于纯外资控股的 IOR 结构,但具体可执行的法规仍待 CBP 正式发布——建议尽早布局、边走边看。
二、白宫新要求解读
2.1 政策背景与目标(第 1 节)
行政令开宗明义指出,海关执法关乎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与经济:既要拦截非法和危险货物,也要确保 IOR 被准确识别、对应缴关税负责,并遵守强迫劳动、原产地规则与标记、知识产权、税收征缴、产品安全等一系列联邦法律。其针对的核心乱象包括低报进口货值、隐瞒 IOR 及货物关键信息、通过各种安排与「套路」逃避缴税。改革主线为: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合法贸易、及时征税、系统现代化、强化合规机制、提高透明度。
2.2 最关键变化:U.S. IOR 与 Foreign IOR 的法律区分(第 10 节定义)
这是整份行政令对跨境从业者影响最深的部分。它第一次在制度层面把 IOR 分成两类,并据此实行差别化监管:
维度 |
美国 IOR(U.S. IOR) |
外国 IOR(foreign IOR) |
个人 |
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 |
非美国公民、且非合法永久居民 |
实体(三项须同时满足,或满足不动产替代项) |
① 依美国法律设立; ② 位于美国; ③ 「始终」由美国公民 / 绿卡持有人作为控股受益所有人; (替代项:在美国拥有「相当数量」的不动产) |
不满足左侧任一条件即属外国 IOR: 未依美国法设立,或不位于美国,或控股受益所有人并非美国公民 / 绿卡,或不拥有相当数量的美国不动产 |
监管取向 |
可做正式与非正式入境;沿用常规保证金安排 |
差别化、更严:禁非正式入境、限连续保证金、强制 CTPAT 等(见 2.5) |
「位于美国(loc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的最低三要件(反空壳条款)——行政令要求 CBP 进一步出指引,并明确以「防止用空壳公司 / 虚假交易 / 人为架构伪装成美国 IOR」为优先目标。至少须满足:
•(i) 主营业地(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在美国;
•(ii) 在美国有「从事实质经营活动」的实体存在(physical presence);
•(iii) 在美国拥有与公司整体经营规模相称的足够有形资产——并会考量该实体是否只是「没有实质美国存在的外国制造商的延伸 / 工具」。
重要推论:即便勉强满足「位于美国」,只要控股受益所有人不是美国公民 / 绿卡(且不拥有相当数量的美国不动产),仍属外国 IOR。对绝大多数中资控股结构而言,「美国 IOR」身份的大门在实践中基本是关闭的,除非引入美籍 / 绿卡控股受益人,或持有相当数量的美国不动产。
2.3 谁会被认定为「外国 IOR」?——中国 / 香港 / 非居民美国公司的定性
据第 10 节定义,常见主体的大致定性如下(最终以 CBP 后续法规与指引为准):
主体类型 |
新规下定性 |
关键影响 |
中国大陆公司(在华注册) |
外国 IOR |
适用全部「更严」要求;且 Bond 市场已对中国主体收紧(见第四部分) |
香港公司 / 澳门公司 |
外国 IOR |
同上;担保公司自 2025 年中起已普遍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大陆同等对待 |
中资控股、无真实美国经营 / 资产的美国 LLC 或公司 |
外国 IOR (被视为「外国制造商的延伸」) |
无法仅靠「注册壳公司」取得美国 IOR 待遇;受益所有权穿透后仍属外国 |
由美籍 / 绿卡持有人控股、并有真实美国经营与资产的美国公司 |
美国 IOR |
可享美国 IOR 待遇,但仍须满足保证金、披露、良好信誉等通用要求 |
2.4 对所有 IOR 的新增要求(第 2 节 a、d、e、f)
不分美国 / 外国,所有 IOR 都将面临以下新增或加强的要求:
•境内资产 / 更高保证金:IOR 须「始终」保持由 CBP 认定的最低水平的「美国境内有形资产」、保证金或两者兼具;并将提高 IOR 的最低保证金额度。
•登记与申报:IOR 须向 CBP 指定并申报;正式入境(19 U.S.C. 1484)与非正式入境(19 U.S.C. 1498)都须有保证金 / 足够境内有形资产 / 两者。
•更多数据披露:须向 CBP 提供预计进口量、公司成立年份、所有权及「受益所有权」披露、关联企业披露、境内资产披露,以及 CBP 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良好信誉(good standing)」:CBP 将依 IOR 及其「关联方」的合规与缴款历史等认定是否处于良好信誉;凡被认定非法进口芬太尼、硝嗪类(nitazene)、其他非法物质 / 违禁品 / 制毒前体的,一律不属良好信誉。不在良好信誉者不得进口,也不得指定报关行代其充当 IOR。
•登记册清理与风险分级:CBP 将清除不活跃 IOR、核验在册 IOR 合规性,并按合规历史、执法记录、审计结果等设立「基于风险的分级」。
•增强审查 + 定期复查:对所有直接从事进口活动的个人和实体建立增强审查(含 recurrent vetting),范围涵盖外国 IOR、IOR 关联方、报关行、保税货物保管人,以及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s)。
货代请特别注意:你自己也在「被审查」名单上 第 2(f) 节把「货运代理」明确列入须接受增强与定期审查的对象。这意味着货代的合规记录、客户结构与业务关系会被持续核查;同时第 4 节对报关行规定了从重处罚(见 2.7)。对货代 / 合规服务商而言,「合规能力」正在从加分项变成准入门槛与护城河。 |
2.5 对「外国 IOR」的差别化(更严)要求(第 2 节 b、c)
在通用要求之外,行政令对「外国 IOR」单独施加了三项核心限制:
•禁止非正式入境:禁止外国 IOR 依 19 U.S.C. 1498 提交非正式入境申报——只有美国 IOR 可做非正式入境。叠加 de minimis(小额免税)已被暂停、并将于 2027 年 7 月 1 日依法永久废止,低值通道对外资控股进口商基本关闭,一切货物都须走正式入境。
•限制连续保证金:正式入境(19 U.S.C. 1484)中,外国 IOR 原则上不得用连续保证金满足入境保证金要求,除非 CBP 在其证明「税收可被充分保障且能确保合规」后特别许可。
•强制 CTPAT / CTPAT 报关行:外国 IOR 须通过 CTPAT(海关反恐贸易伙伴计划)验证(若 CBP 认定符合条件),或使用经 CTPAT 验证并持牌的报关行办理入境申报。
事项 |
美国 IOR |
外国 IOR |
非正式入境(低值) |
可 |
不可(禁止) |
连续保证金(continuous bond) |
常规可用 |
原则不可,须 CBP 特别许可 |
CTPAT 要求 |
非强制 |
须 CTPAT 验证,或用 CTPAT 持牌报关行 |
定期审查(recurrent vetting) |
适用 |
适用(且强度更高) |
2.6 信息披露与认证要求(第 3 节)
•提高的披露 / 认证:须认证遵守《以制裁反击美国对手法》(CAATSA)、18 U.S.C. 545(走私)等关键供应链要求;披露某些外国税号与全球商业标识符;提供货物供应链与生产方式的详细信息,例如制造商产品标识(型号 / 款号)与关键规格(成分、等级、尺寸)。违规将适用刑事罚金与民事处罚。
•(90 天内)出口端文件:要求提交「外国出口商在出口至美国前,须向其所在国海关当局提交的任何文件 / 信息」。
对中国货源的现实含义:这意味着中国出口报关单等单证有可能须一并提供给 CBP,CBP 可据此比对中美两端的申报价值与品名,系统性地稽查低报与品名不符。建议从源头确保「出口报关 — 进口申报」两端数据一致。
2.7 执法、处罚、处置、透明度与立法(第 4–9 节)
•更重的处罚下限(90 天内):设定「最低处罚下限不低于核定罚额的 50%」(除非有实质影响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形)、设定最低违约金下限,并取消对「重复违规者」的减免。
•针对保证金的违约金主张更激进:对违规行为依保证金主张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限制保税运输(in-bond)、增加稽查。
•报关行从重处罚:对未尽尽职调查、屡次代理违规客户、或不及时配合 CBP 资料要求的报关行处以最高处罚。
•优先执法领域:强迫劳动产品、错误归类、低报价值、非法转运;并依《执法与保护法》(EAPA)开展调查。
•加快没收处置(90 天内):降低自愿放弃(voluntary abandonment)的门槛、授权第三方处置、提高高风险货物的保证金要求,并动用 19 U.S.C. 1612 等权限加快违规货物的扣押与处置。
•透明度(90 天内):对保密申请定期复审并设到期机制;发布年度执法透明度报告。
•立法配套:第 8 节要求 45 天内提出强化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与此同时,国会层面已有相关动作——参议员 Cassidy 提出法案,旨在打击欺诈性贸易行为与「滥用 IOR 结构 / 空壳公司逃避缴税」,并赋予 CBP 更多针对非居民进口商的工具。两条线(行政 + 立法)方向一致。
关键时间表(自 2026 年 6 月 3 日起算):
期限 |
事项 |
出处 |
45 天内 |
向总统提交强化海关执法的立法建议 |
第 8 节 |
90 天内 |
披露 / 认证要求;出口端文件要求;修订减免标准(50% 罚额下限等);加快处置;透明度措施 |
第 3、4(c)、5、6 节 |
180 天内 |
修订 IOR 准入法规;落实「良好信誉」要求;更新 IOR 登记册与风险分级;建立增强 / 定期审查程序 |
第 2(a)(d)(e)(f) 节 |
1 年内 |
向总统提交本行政令各项措施成效报告 |
第 9 节 |
三、对申请 IOR 的具体影响(中国 / 香港 / 非居民美国公司)
3.1 现行 IOR 申请流程(基线,仍然适用)
以下机械流程目前仍然有效,是任何非居民进口商充当 IOR 的基础;行政令是在此之上「加码」,而非取消这些步骤:
1.第 1 步——取得进口商编号 / 身份:通过 CBP Form 5106(Create/Update Importer Identity Form,依 19 CFR 24.5)在 CBP 系统登记进口商身份。美国实体用 IRS 的 EIN;无 EIN 的外国实体使用「CBP 指派进口商编号」(CAIN),经报关行或直接向 CBP 申请。
2.第 2 步——购买海关保证金(Bond):在 5106 登记后,通过美国财政部认可的担保公司(Treasury Circular 570)办理 CBP Form 301 保证金。注意:没有在册的 5106 就无法办理连续保证金——5106 是第 1 步,Bond 是第 2 步。
3.第 3 步——授权报关行:向持牌报关行出具授权书(CBP Form 5291 或等效 POA);外国实体的 POA 通常须经公证、并由两名公司高管签署,附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与签字权证明。
4.第 4 步——申报入境:由报关行办理入境申报。需提供准备好的两名负责进口高管的身份证件、公司章程等;CBP 通常在约 2 个工作日内处理新 IOR 登记。
补充提示:进口商编号若连续一年未使用会被注销(19 CFR 24.5),届时须重新提交 5106。在 DDP 条款下,通常由外国卖方办理清关并提交 5106,因此卖方更需要关注本次新规。
3.2 行政令带来的变化(在上述流程上叠加)
•身份被定性为「外国 IOR」:中国 / 香港公司,以及中资控股、无真实美国经营 / 资产的美国公司,将适用第二部分所述的全部「更严」要求。
•失去非正式入境通道:原先依赖 Section 321 / de minimis 的低值清关方式不再可用,所有货物须走正式入境,合规与成本上升。
•强制 CTPAT 或 CTPAT 报关行:申请 IOR 的同时,需规划 CTPAT 验证,或确保所用报关行已通过 CTPAT 验证并持牌。
•更重的披露义务:须额外披露受益所有权、关联方、境内资产、预计进口量,并在入境时提供供应链 / 生产细节与出口端文件。
•须维持「良好信誉」:本主体及关联方的历史违规、欠税都可能导致丧失良好信誉,进而被禁止进口、且无法指定报关行代充当 IOR。
⚠ 5106 必须由「持牌报关行」代为申报(2026 年 1 月 CBP 裁定) 在裁定 HQ H350722(2026 年 1 月 16 日)中,CBP 首次明确:替他人填写并提交 Form 5106 构成 19 U.S.C. 1641 项下的「海关业务(customs business)」,未持牌主体(包括线上平台)不得代客户提交该表。无证从事海关业务每笔最高可罚 10,000 美元。因此,合规服务商不应直接替客户提交 5106,而应通过持牌报关行办理;为客户「挂名」充当 IOR 同样风险极高。 |
四、对购买海关保证金(Bond)的具体影响
4.1 海关保证金基础:连续保证金 vs 单次保证金
对比项 |
连续保证金(Continuous Bond) |
单次保证金(STB) |
适用 |
频繁进口、长期经营 |
偶发 / 单票进口 |
金额 |
不低于前 12 个月已缴关税 / 税费总额的 10%,且最低 5 万美元(取高者) |
覆盖该票货物的报关价值 + 预估关税 / 税费,最低约 100 美元;受管制商品可能要求更高(可达货值数倍) |
保费(参考) |
约为保额的 0.5%–2% / 年,最低约 400 美元 / 年 |
约为保额的 0.5%–2%,最低约 50 美元 |
出具方 |
须由财政部认可担保公司(Circular 570)出具,通常经持牌报关行办理 |
同左 |
规则依据 |
保证金充足性与增保见 19 CFR 113.62 |
— |
4.2 当前市场现实:中资 / 港资主体已「先行受限」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没有这份行政令,保证金市场对中国 / 香港主体早已收紧。自 2025 年年中起,多家主要担保 / 保险公司已停止向位于中国(含香港、澳门)、越南、泰国、马来西亚、老挝、印尼、柬埔寨等地的非居民进口商出具单次保证金(STB);对这些地区,连续保证金「可能」仍可办理,但通常要求全额抵押(full collateral)并提交额外文件。原因是担保方看到大量「在美国无实际存在的空壳公司」,导致拒保或理赔无法追偿。
抵押品的含义:外国主体或在美无信用记录者,常被要求以现金保证金或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作抵押。以全额现金抵押替代一张 5 万美元的连续保证金,意味着先押 5 万美元、次年续保再押——长期占用流动资金。
4.3 行政令的叠加影响
•提高最低保证金额度:第 2(a)(i) 节明确将提高 IOR 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并要求保持美国境内有形资产、保证金或两者。
•外国 IOR 原则上不得用连续保证金:第 2(c)(i) 节限制外国 IOR 依赖连续保证金,除非获 CBP 特别许可。
•对保证金主张违约金更激进、并提高高风险货物保证金:第 4(a)、第 5 节将加大依保证金索赔(liquidated damages)力度,并对高风险货物提高保证金要求。
•高关税环境下的「增保要求」风险:在 Section 301 / 232 / IEEPA 对等关税、Section 122 附加费等推高实际税负的背景下,保额可能不足,CBP 可发出「增保要求」(Demand for Increased Bond),否则放行受阻、并可能追加抵押。
⚠ 中资 / 港资「外国 IOR」的 Bond「两头夹」困境 供给端:担保公司已对中国 / 香港主体基本停发单次保证金,连续保证金又要求全额抵押。 监管端:行政令又禁止外国 IOR 依赖连续保证金(除非 CBP 特许)。 结果:纯中资 / 港资外国 IOR 想顺利取得 Bond 会同时受到「市场停发 STB」与「监管限制连续保证金」的双重挤压,实务上往往只能依赖全额现金抵押 / 信用证,或转向真正的美国 IOR / 美国本土主体合作方案。 |
4.4 实务结论
对中国 / 香港 / 非居民美国公司而言,取得并维持海关保证金的难度与资金成本将显著上升:单次保证金渠道基本关闭、连续保证金路径受限、抵押要求趋于全额、并面临更激进的违约金索赔与增保压力。应把「Bond 抵押占用 + 保费 + 可能的增保」纳入成本测算,并优先评估「成为真正的美国 IOR」或「与合规美国主体 / 报关行合作」的可行性(见第五部分)。
五、如何做到合规
在新规框架下,中国 / 香港 / 非居民主体大致有三条可选路径,可单选或组合;无论选哪条,合规的底层逻辑都是「真实、可追溯、可追偿」。
5.1 三条可选路径
路径 A:成为真正的「美国 IOR」
通过真实化经营与所有权结构,使美国主体满足「美国 IOR」定义,从而摆脱外国 IOR 的差别化限制。
•引入美国公民 / 绿卡持有人作为「控股受益所有人」,且须为真实控制,而非挂名;或在美国持有「相当数量」的不动产。
•建立真实美国经营:在美国设主营业地、有实际办公与人员、保有与经营规模相称的有形资产(库存、设备等)。
•完善受益所有权与关联方披露,确保经得起 CBP 穿透核查。
红线提醒:行政令明确打击以空壳、虚假交易、人为架构「伪装」成美国 IOR 的行为。用美籍人士「挂名」控股、或搭建无实质的壳结构来「假装」美国 IOR,正是监管重点,可能构成欺诈并招致刑事 / 民事处罚——切勿采用。
路径 B:作为合规的「外国 IOR」运营
接受外国 IOR 定性,在更严框架下把合规做扎实。
•使用经 CTPAT 验证并持牌的报关行办理入境;或评估自身申请 CTPAT 的可行性。
•在保证金上做好预算:以全额现金抵押 / 信用证安排 Bond,做好资金占用与保费成本测算;关注连续保证金的 CBP 特许条件。
•全部走正式入境;完整披露受益所有权、关联方、境内资产、预计进口量;备齐供应链 / 生产细节与出口端文件。
•持续维持「良好信誉」:本主体及关联方都不得有重大违规、欠税或涉禁品记录。
路径 C:与经核实的美国本土主体合作 / 使用合规的美国 IOR 服务
白宫 Fact Sheet 指出,本次改革旨在向多数贸易伙伴的做法看齐——即「要么禁止外国主体充当 IOR,要么要求外国进口商与经核实的本土主体合作」。这正是政策希望引导的方向。
•由真实承担责任的美国本土主体充当 IOR(例如合规的 Importer / Merchant of Record 服务);或采用 DDP 卖给美国买家、由其作为 IOR。
•务必确认美国合作方是真实担责的主体,而非「出租 IOR」的空壳——CBP 会以「良好信誉」与关联方责任来审视,虚假合作同样有风险。
5.2 通用合规清单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下列事项都应逐项落实:
合规事项 |
要点 / 要求 |
实体与受益所有权 |
明确主体定性(美国 / 外国 IOR);如走路径 A,确保受益所有权、控制权与美国经营 / 资产真实可证。 |
5106 与报关行 |
经持牌报关行登记 5106(切勿无证代报);出具合规 POA(Form 5291),备齐章程与高管证件。 |
保证金(Bond)与抵押 |
选定财政部认可担保公司;按外国 IOR 规则预备全额抵押 / 信用证;监控保额充足性,防「增保要求」。 |
CTPAT |
外国 IOR 须通过 CTPAT 验证或使用 CTPAT 持牌报关行;评估自身申请的可行性与收益。 |
估价 / 归类 / 原产地 / 标记 |
如实申报货值,正确归类(HS),准确标注原产地与标记;两端单证一致,杜绝低报与品名不符。 |
供应链与强迫劳动 |
提供制造商产品标识与关键规格;就 UFLPA / 强迫劳动做供应链尽职调查与可追溯记录。 |
出口端文件 |
备齐并能提供中国出口报关单等出口国海关单证,与美国进口申报相互印证。 |
记录保存 |
按规定(一般 5 年)保存进口记录与合规文件,随时应对 CBP 稽查与审计。 |
良好信誉 |
本主体及关联方持续保持合规与缴款记录;绝不触碰涉禁品 / 制毒前体等红线。 |
5.3 合规红线(切勿触碰)
•以空壳公司、挂名美籍股东、虚假交易或人为架构「伪装」成美国 IOR;
•「出租 / 借用」IOR,或由无实质责任的主体充当 IOR;
•低报货值、错误归类、伪报原产地或非法转运(规避关税 / 反倾销);
•进口涉强迫劳动(UFLPA)产品、或涉禁品 / 制毒前体——直接丧失「良好信誉」;
•由未持牌主体代客户提交 5106 等海关业务。
后果:上述行为可能触发欺诈认定、刑事罚金与民事处罚、保证金违约金索赔、丧失良好信誉(被禁止进口),且违规记录会牵连「关联方」。在「50% 最低罚额下限 + 取消重复违规者减免」的新执法基调下,代价远高于以往。
六、对货代 / 合规服务商的影响与机会
这一节针对承接「中国货代 / 卖家进入美国市场」的合规与服务提供方,梳理风险与机会。
•货代被纳入定期审查:第 2(f) 节将货运代理列为增强 / 定期审查对象,服务商自身的合规记录与客户结构会被持续核查。
•报关行从重处罚:第 4(a) 节对未尽职、屡代违规客户、不配合的报关行处以最高处罚——选择 / 合作的报关行务必合规且持牌。
•服务设计的「不可做」:不替客户「挂名」充当 IOR;不搭建空壳「假美国 IOR」;不由无证主体代报 5106。
•服务设计的「应该做」:通过持牌(且 CTPAT 验证)报关行办理 5106 与入境;帮客户评估并搭建「真实美国主体」或对接「合规美国 IOR」;协助归集受益所有权、关联方、境内资产与出口端单证;协助 CTPAT 申请与 Bond / 抵押安排。
•把合规变成卖点:在行业普遍承压、灰色玩法被关闭的窗口,「能把客户合规地送进美国」本身就是稀缺的差异化能力——这正是 FMC-18 OTI、IOR 落地、美国公司搭建、银行 / ACH 配置等全链路合规服务的价值所在。
七、行动建议与时间表
立即可做(不必等法规落地)
1.盘点存量结构:对现有 IOR / 美国公司逐一判定「美国 / 外国 IOR」定性,识别纯壳、挂名等高风险结构。
2.复核报关行资质:确认所用报关行持牌且已通过 CTPAT 验证;停止任何无证代报 5106 的做法。
3.排查 Bond 与抵押:与担保公司 / 报关行核实当前可用的保证金类型、抵押要求与保额充足性,预判「增保」压力。
4.打通两端单证:建立「中国出口报关 — 美国进口申报」数据一致性核对机制,留存出口端单证。
90 天内重点关注(配合 DHS / CBP 行动期限)
1.披露 / 认证与出口端文件要求:跟踪 CBP 就 CAATSA / 18 U.S.C. 545 认证、供应链细节、出口国海关单证提交的具体规则,提前准备数据字段。
2.处罚与减免新标准:关注 50% 最低罚额下限等落地细则,重估违规风险敞口。
180 天内重点关注
1.IOR 准入与「良好信誉」规则:跟踪 CBP 对 IOR 准入、受益所有权披露、风险分级、增强 / 定期审查的正式法规,据此调整主体结构。
2.评估路径选择:在规则明朗后,确定走「真实美国 IOR」/「合规外国 IOR」/「与美国主体合作」中的哪条(或组合),并据此重排供应链与清关方案。
3.参与立法 / 评论窗口:规则多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出台,通常设公众评论期(notice-and-comment);可在评论期提交意见,并据最终法规定稿调整。
八、免责声明与信息来源
免责声明:本文是基于上述公开行政令与白宫配套材料、以及公开海关实务资料的政策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或个案合规建议。行政令本身并非可直接执行的法规,多数要求须经 DHS / CBP 通过正式立法 / 规则制定程序落地,最终应以 CBP 正式发布的法规、指引与表格为准。具体结构设计、IOR / Bond 安排与申报,请咨询美国海关律师与持牌报关行(Licensed Customs Broker)。
主要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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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P 裁定 HQ H350722(2026-01-16):代提交 Form 5106 构成「海关业务」,须持牌(19 U.S.C. 1641)。
•行业资料(担保 / Bond 实务):非居民进口商单次保证金停发、连续保证金全额抵押等市场动态(2025–2026,综合多家保险 / 报关行公开资料)。
相关法条速查: 19 U.S.C. 1484(正式入境)、1498(非正式入境)、1623(保证金)、1624、4320;19 U.S.C. 1641(海关业务 / 报关行许可);18 U.S.C. 545(走私);19 CFR 24.5(进口商编号 / 5106);19 CFR 113.62(保证金充足性);UFLPA(强迫劳动);CAATSA(以制裁反击美国对手法);EAPA(执法与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