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持续发展与转型升级,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模式、合同关系及资金流向均呈现出新的特点。实际施工人作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其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难点问题。在新形势下,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模式、资金往来方式等均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旨在结合新形势下实际施工人的新特征,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进行探析,并结合相关案例展开讨论。
(一)合同关系隐蔽化、多层化趋势明显
传统模式下,实际施工人多以直接与承包人签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形式出现,合同关系相对直接。而在新形势下,为规避法律风险,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往往更为隐蔽,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以内部承包、合作开发等合法外衣掩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实质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可能并非直接从总承包人处承接工程,而是经过多手转介,导致合同链条冗长复杂,增加了认定难度。
(二)资金支付路径呈现“间接化”特征
新形势下,一个较为普遍且突出的特征是实际施工人直接对外支付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情况逐渐减少,转而更多地通过承包人或被挂靠人对外支付相关费用。具体表现为:实际施工人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确定所需支付的人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金额及支付对象后,向承包人或被挂靠人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如工资表、材料采购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承包人或被挂靠人在收到实际施工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对应的工人、材料供应商或机械出租方。
(三)施工管理“形式化”与“实质化”并存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或被挂靠人通常会派驻少量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形式上的监督管理,以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但工程的实际组织施工、人员调配、技术管理、进度控制等核心管理工作,仍由实际施工人负责。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施工中拥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对工程的盈亏承担最终责任。
(四)利润分配模式体现实际施工人核心地位
尽管资金支付多通过承包人或被挂靠人进行,但承包人或被挂靠人通常会与实际施工人进行独立的承包或挂靠结算。结算内容包括工程总造价、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应扣除的管理费、税费(如有约定)以及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利润等。这种结算模式表明,实际施工人是工程利润的实际享有者,承包人或被挂靠人则主要通过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或挂靠费获取收益,符合实际施工人自负盈亏的本质特征。
在新形势下,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仍应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综合考虑以下核心要素:
(一)是否存在实质的工程承包关系
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合意及事实。即使合同形式上表现为其他法律关系,也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权利义务内容。
(二)是否对工程进行实际投入并承担风险
实际施工人通常需要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用于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实际施工人需对工程的施工成本、质量、安全、工期等承担实质性风险,工程的最终盈亏由其负责。
(三)是否对工程施工进行实质性管理控制
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负责组织施工队伍、采购材料、租赁机械设备、制定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调度等实质性管理工作。即使部分管理工作由承包人或被挂靠人形式上参与,也不影响对实际施工人实质管理地位的认定。
(四)资金支付的真实流向与实际施工人的支配权
尽管资金支付多通过承包人或被挂靠人进行,但应审查资金的最初来源是否与实际施工人有关,以及实际施工人是否对资金的支付享有实质性的支配权和决定权。承包人或被挂靠人对外支付费用的行为,本质上是在实际施工人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是实际施工人履行支付义务的一种方式。
(五)独立的结算关系是重要佐证
承包人或被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独立的承包或挂靠结算,是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重要佐证。通过结算,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中的投入、成本、费用及应得利润,进一步印证其实际施工人的地位。
基本案情:在该案中,A公司为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后A公司与B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B负责案涉工程的具体施工,A公司收取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工程所需资金由B负责筹集,工程盈亏由B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B组织了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均由B联系确定。关于人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费用,均由B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制作付款申请及相关凭证,提交给A公司,A公司审核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工人、材料供应商和机械出租方。工程竣工后,A公司与B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工程总造价、已付款项、管理费及B应得的工程余款。后因A公司未按结算结果向B支付剩余款项,B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B与A公司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协议》,但B并非A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A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管理,工程的实际施工、资金筹集、人员组织、材料采购、机械租赁等均由B负责,工程盈亏也由B承担。A公司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是基于B的申请和指示,实质是B履行支付义务的体现。工程竣工后,A公司与B进行了独立结算,进一步表明B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B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A公司主张工程欠款。
案例启示:该案中,法院并未仅以合同名称或资金支付的表面形式作为认定依据,而是深入审查了合同的实质内容、工程的实际管理情况、资金的支配权以及独立的结算关系等核心要素,最终准确认定了B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这对于新形势下,特别是在资金支付通过承包人或被挂靠人进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论
新形势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面临新的情况和挑战,尤其是资金支付路径的间接化特征,容易导致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误判。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综合考虑合同关系的实质、工程的实际投入与风险承担、施工管理的实际控制、资金的实质支配以及独立结算等多方面因素,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以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实际施工人通过承包人或被挂靠人对外支付人、材、机费用,但承包人或被挂靠人仍与实际施工人进行承包或挂靠结算”这一普遍现象,应将其视为实际施工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以此否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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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兴军
责任编辑:陈玲
校对、排版:张纾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