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政策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项目作出具体规定。
一、定义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现行政策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政策主要变化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合规提醒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五、开票
1、电子税务局开票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
2、商品服务和税收分类编码
☑建筑服务
3050000000000000000;
☑工程服务
3050100000000000000;
☑安装服务
3050200000000000000;
☑修缮服务
3050300000000000000;
☑装饰服务
3050400000000000000;
☑其他建筑服务
3059900000000000000。
3、开票注意事项
1.特定业务要选择“建筑服务”。
2.要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栏次,其中“跨地(市)标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若属于按规定无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项目,该项需选择“否”;若属于按规定应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项目,该项请选择“是”,选择“是”后,系统自动跳出所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信息,找到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点击“选择”后,选择详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并按合同名称填写“建筑项目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