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拓知产成功案例
86032868
驳回商标
52015825
经过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6032868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6032868号驳回原因:文字近似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读音、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第52015825号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3、申请人的商标是文字加中文的文字商标,中英文内容互相对应。而引证商标则是仅因为英文部分有一定近似,但是整体区别明显,设计样式与注册人的商标区别性高。因此,引证商标与注册商标区别明显。同时,企业的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总结
商标驳回复审不同于注册,需要代理机构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大量的成功经验才能保证在商标驳回复审时最大程度的为您争取到商标专用权,亿拓知产正是您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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