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客小李租赁老张房屋,租期三年,租金递增。
因工作变动小李欲提前解约,老张索要高额违约金。小李认为违约金过高不合理,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违约金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小李提前解约虽违约,但老张要求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
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判决小李支付合理违约金并协助寻找新租客,按实际空置天数支付租金。
此案例为房屋租赁双方在处理提前解约及违约金问题上提供了法律参考,强调违约金应具合理性与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