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公司 A 与开发商 B 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中因 B 公司资金链断裂未付进度款致工程停工,A 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与赔偿损失,B 公司反诉工期延误违约金。
法院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审理,B 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应承担支付责任与逾期利息,赔偿停工损失,A 公司停工系 B 公司违约所致,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最终判决 B 公司支付 A 公司相应款项,驳回 B 公司反诉。
此案例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界限,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