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广告公司与丙企业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公司负责在特定媒体平台为丙企业发布广告。
广告发布后,丙企业认为广告投放效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曝光量、转化率等指标,拒绝支付剩余广告费用。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广告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广告效果的评估标准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若合同约定清晰,应以约定为准判断广告公司是否履行到位;若约定模糊,双方可协商补充约定或参考行业惯例。
广告公司若无法证明已按约履行广告发布及效果保障义务,可能需承担减少广告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丙企业若无故拒绝支付费用,也构成违约。
在广告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各项条款,避免因效果评估争议引发经济纠纷,保障广告业务的顺利进行与双方权益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