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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⑨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⑨ 美丽怀柔生态之声
202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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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重构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将生态保护从“道德倡导”变为“刚性约束”;其主旨则是以责任倒逼行动,以修复替代破坏,以制度保障可持续。

近年来,怀柔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持续走深走实。

“损害者担责”——落实主体责任。

“修复优先”——注重生态功能恢复。

“预防为主”——推动源头治理。

“多元共治”——构建全社会保护网络。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31日,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大街的北京某车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生产产品为汽车前后桥及零部件,主要工艺为:装配一表面喷涂→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正在使用的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2024年11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此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数值为1.57m',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 II类限值(排气烟度限值0.8m'),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限值的0.9625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第二款的规定,对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大街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调查评估



北京某车桥有限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尾气超标排放行为,给所在区域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本次损害数额小于30万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按照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进行了综合认定。




赔偿情况



2024年12月24日上午9:30,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了第一次磋商会。因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达成如下磋商意见:

由于大气具有自净功能,造成大气环境损害无法直接修复,因此确定实施替代修复方案。通过购买并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现有超标机械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替代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费用3000元。




案件启示



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尾气超标排放,主要向大气中释放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ₓ)、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直接加剧区域雾霾、酸雨问题,破坏大气自净能力;细颗粒物沉降还会污染土壤与水体,影响动植物生长,威胁生态系统平衡。

其损害赔偿制度的教育意义在于,通过经济追偿与责任倒查,强化企业、机主的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倒逼设备升级(如推广新能源机械)与规范维护;更以典型案例普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推动公众从“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助力形成“源头防控-损害追偿-全民共治”的生态保护闭环,为绿色发展注入法治约束与社会动力。






文字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图片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供稿科室:管理科

排版编辑:杨奕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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