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通过某网络借贷平台,于[借款日期]借款 8 万元给乙,双方在平台上签订了电子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然而,在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时,该网络借贷平台因经营不善倒闭。
甲担心自身债权无法实现,于是要求乙直接还款,乙则以平台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借款流程尚未全部完成,不应直接向甲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借款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撮合,但借贷关系本质上存在于甲与乙之间,平台仅为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乙应按照约定向甲偿还借款。
此案例表明,在网络借贷纠纷中,应准确界定借贷关系的主体,即使平台出现问题,也不影响合法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