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公司。2024年4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乙类仓库内存放6.32吨进口日本产氯乙酸钠。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海关报关单统计,该公司自2022年4月1日起从事危险化学品氯乙酸钠进口业务,共进口4个批次,合计4万公斤。以上氯乙酸钠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第1555项危险化学品,品名是氯乙酸钠,CAS号:3926-62-3。该公司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登记品种包括:2-甲基-2-丙烯酸-2-(2-氧代-1-咪唑啉基)乙基酯50,十六烷基甜菜碱,防垢剂S-11433等14种危险化学品,但并不包括氯乙酸钠。截至检查当日,该公司未对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氯乙酸钠办理危险化学品品种变更登记,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4年5月7日前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公司自2022年4月1日起进口由日本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氯乙酸钠,一直未办理登记品种变更登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如果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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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A.5
B.10
C.1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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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图片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供稿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排版编辑:杨奕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