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将其名下房屋于[具体日期]抵押给乙,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之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签订了租赁合同。当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乙依据抵押权主张对房屋行使权利。
丙则以租赁在先为由拒绝搬离房屋,认为其租赁权益应受到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抵押登记在租赁之后,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本案中,由于抵押登记时间先于租赁关系成立时间,丙的租赁权益不能阻碍乙行使抵押权,因此判决丙需搬离房屋。
此案例明确了抵押与租赁关系在不同时间顺序下的法律效力,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