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COP29开幕首日即宣告国际碳市场重大突破是否意味着这一关键机制的正式启动?
这几天,COP29首日即宣告“国际碳市场重大突破”的消息引发碳圈沸腾。当天媒体报道叫好声不绝于耳,但随之而来的各种负面分析与“泼冷水”之言论则一浪高过一浪。到底如何该看待这一“官方通报”般的利好消息呢?
首先,从事件本身来看,COP29在首日确实通过了新的联合国国际碳市场标准,这是各国通过碳信用交易实现其气候目标的关键一步。这一决定经过近十年错综复杂的谈判,近200个国家就启动碳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关键基本规则达成一致,因此被视为一个重大的突破。COP29大会主席、阿塞拜疆生态与天然资源部部长巴巴耶夫(Mukhtar Babayev)称赞这是“重大突破“,特别指出这也将成为“引导资源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改变游戏规则的工具”。这一标准的通过,为全球各国正式开展碳交易奠定了基础,被视为全球碳市场的历史性时刻。
这一突破是否意味着国际碳市场真正就已经启动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它仍面临诸多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包括全球性的碳市场规则与标准,以及技术和操作层面的可验证性、透明度,政策法规框架的进一步完善,整个市场供求两端的参与者利益分配等等。这一系列的实质性落实,还要归结在对于《巴黎协议》第6条的真正落实上来。
二、对国际碳市场构建的基本框架——《巴黎协议》第6条的完整梳理与解构
2015年底COP21上被195个国家通过的《巴黎协议》,创立了国家间就设定气候变化议题目标的新框架。《巴黎协议》第6条作为碳市场构建的最重要一部分,为各国通过碳信用和政府间碳交易合作实现国家减排目标制定了规则、指导。其中,有两个最重要的构件。
(1)第6.2条——关于国家间减排量交易的规则,也就是减排成果国际转移(ITMO)。它为各国如何批准和报告减排和清除的跨境贸易提供了一个框架。该指南要求各国报告如何利用碳市场帮助实现《巴黎协定》目标,这被称为国家自主贡献(NDC,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会计制度还要求各国报告它们转移到其他国家或从其他国家收到的任何减排量或清除量,以确保没有重复计算。
(2)第6.4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管辖的碳信用计划。该计划作为《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的更替,其结构是一个独立的自愿碳市场核证碳减排量计划,具有独立的治理结构、开发利用碳相关项目的要求(包括标准和方法学)、登记系统。
看到这里是不是有恍然大悟的感觉?没错,以我们熟悉的国内碳市场规则作为参照系,6.2条其实就是我们理解的碳配额(CEA,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6.4条则就是自愿碳市场(CCER,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这样比照着理解,就有一目了然之感。
目前来看,COP29宣告的国际碳市场“重大突破”仍然是“原则性”的口号式运动,代表着缔约方对国际碳市场机制的信心和期许。但离落地实施、减排量交易和抵消的实际操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21年格拉斯哥COP26时进一步搭建了6.2和6.4条的制度框架和原则共识,但目前缺乏的仍旧是整个监管、报告、核证(Monitor、Report、Verification)方面的技术规范、方法学的国际化统一和协调。我国在碳市场的规范和树立也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制度准备和系统化协调,包括自愿碳市场暂停4年期间对旧有方法学的更新,以及申报、公示、审核、签发的完整机制流程梳理。
近日,国际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根据第六条制定的全球标准就在整体机制设定上提供了更清晰的框架。其提出的核心碳原则(CCPs,Core Carbon Principles)概念,即通过在国际碳市场提供一致性的诚信标准(类似于MRV机制)来补充巴黎协议第6条框架。
(1)弥补《巴黎协议》第6条未对自愿碳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的缺陷。ICVCM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项目为符合核心碳原则的独立碳信用项目,确保其国际碳市场框架下的可信度。
(2)使各国可以利用现有的自愿碳市场基础框架,进行碳市场交易。各国自愿碳市场已开发的存量碳信用,可经过ICVCM基于核心碳原则进行认证和标记,之后各国可以参考ICVCM规则或直接利用核心碳原则标记的信用额度来批准交易,节省资源、时间,并建立快速信任关系。
(3)通过设定联合国认可的独立全球标准,支持各国及其交易主体向《巴黎协议》第6条的国际碳市场过渡。有助于各国建立市场准备,包括相关信贷计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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